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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案重審(出書版)TXT下載_中長篇_尚小明_線上下載無廣告

時間:2016-12-29 12:28 /職場小說 / 編輯:木子
主角是宋案,袁世凱,洪述祖的書名叫《宋案重審(出書版)》,是作者尚小明寫的一本推理、職場、特工型別的小說,書中主要講述了:[135]《鐵路歡恩國會議員入京特別廣告》,《大公報》1913年2月20...

宋案重審(出書版)

推薦指數:10分

作品年代: 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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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案重審(出書版)》線上閱讀

《宋案重審(出書版)》第28部分

[135]《鐵路歡國會議員入京特別廣告》,《大公報》1913年2月20,第3張第5頁;《鐵路歡國會議員入京特別廣告》,《大公報》1913年4月15,第2張第8頁;《正太、汴洛兩路加入歡國會議員廣告》,《大公報》1913年2月23,第2張第7頁;《正太、汴洛兩路加入歡國會議員廣告》,《大公報》1913年4月10,第2張第8頁。

[136]《洪述祖致應夔丞信》(1913年2月22),見《宋案證據之披》,《民立報臨時增刊》1913年4月27,第2頁。

[137]《鐵證·第十二件洪犯致應犯函》(1913年2月12),《中華民報臨時增刊》1913年4月27,第1頁。

[138]方祖燊:《三湘漁——宋仁傳》,第485—486頁。

[139]《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記》(續),《國民月刊》第1卷第2號,1913年,第16頁。

[140]洪述祖2月22致應夔丞函共有八項內容,其中四項為:“一、來函已面呈總理、總統閱過。一、以勿通電國務院(除巡緝之公事不計),因智老已將應密電本來,恐程君不機密,純全歸兄一手經理。一、近國民有人投誠到中央,說自願取銷歡國會團云云(雲是原發起人),大約亦是謀利(不由我輩,另是一路),於所圖略加松,然亦無妨。一、請款總要在物件到(國會正成立之時,不宜太早太遲),為數不可過卅萬,因不怕只怕窮也(借款不成)。”[《第三十五件 洪述祖寄應夔丞信三紙》(1913年2月22),《農林總仁被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檔案檢查報告》,第27—28頁]陳旭麓、何澤福所著《宋仁》竟然隨意刪改、拼接,將以上內容改為:“來函已面呈總統、總理閱過,以勿通電國務院,因智老(趙秉鈞別號智庵)已將應密電本來,恐程君(指程克)不機密,純令歸兄一手經理。請款要在物件到,為數不過三十萬。”如此刪改,不僅斷章取義,大大曲了原意,而且出現將國務院秘書程經世誤為內務部參事程克的低階錯誤。更令人吃驚的是,著者竟將此函寫作期由2月22改為3月11,並在引用該函,接著寫:“兩天之,洪述祖再次致電應桂馨,答應他‘燬宋酬勳位’,並要他‘相度機宜,妥籌辦理’。十四,應桂馨又電洪述祖:‘梁山匪魁(指宋仁),四處擾,危險實甚,已發急命令,設法剿捕之。轉呈候示。’”(第97—98頁)這樣“請款總要在物件到”就被曲解為“殺宋取款”,袁世凱、趙秉鈞也就成了確鑿無疑的幕主使。

[141]《第三十六件 洪述祖寄應夔丞信二紙附一紙》(1913年3月6),《農林總仁被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檔案檢查報告》,第28—29頁。

[142]《洪述祖致應夔丞信》(1913年3月6),見《宋案證據之披》,《民立報臨時增刊》1913年4月27,第4頁。

[143]《鐵證·第四十件洪犯致應犯函》(1913年3月6),《中華民報》1913年4月27,第12頁。

[144]《駐守大理院巡官呈報洪述祖案判決書》(1919年3月31),北京市檔案館,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檔號J181-017-01771。

[145]《駐守高等檢察廳司法警察巡官報告審理情形》(1918年11月23),北京市檔案館,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檔號J181-017-01771。

[146]廖大偉《袁世凱不是“宋”主謀考析》謂“‘烈之舉’即人消滅”,完全錯解了該函意思。見蘇智良、張華騰、邵雍主編《袁世凱與北洋軍閥》,第567頁。

[147]《京師高等審判廳刑事判決》(七年控字第二二四號,1918年12月2),王建中:《洪憲慘史》,京兆商會聯會,1925,第83頁。

[148]《在旅港廣東三商工務局歡茶話會上的演說》(1913年2月28),陳奮主編《北洋政府國務總理梁士詒史料集》,中國文史出版社,1991,第221頁。

[149]《政府統一政策之行》,《順天時報》1913年3月5,第7頁。

[150]《駐守高等檢察廳司法警察巡官報告審理情形》(1918年11月8),北京市檔案館,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檔號J181-017-01771。

[151]《駐守地方檢察廳司法警察巡官報告審理情形》(1918年9月7),北京市檔案館,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檔號J181-017-01771。

[152]《京師高等審判廳刑事判決》(七年控字第二二四號,1918年12月2),王建中:《洪憲慘史》,第79—80頁。

[153]朱懷遠在《宋仁被案真相考辨》中也注意到了洪述祖3月6函,但他對“烈之舉”做了錯誤理解。他說:“所謂‘烈之舉’到底是什麼意思,洪述祖舉例只說‘鄧系烈’,並未說‘除鄧系烈’,因此,很難斷定他說的‘烈之舉’是殺人。”(《民國檔案》2010年第3期,第82頁)洪述祖既然舉例說“除鄧”要於《民強報》“登其耗”,則“除鄧”即是要置鄧於地,意思十分明確。“除鄧”既然就是要殺鄧,則當然“除鄧系烈”。至於“或有烈之舉”“譬如鄧系烈”,的確不一定指殺人,難只有在“鄧”有殺人這樣的“烈之舉”時,才能“除鄧”嗎?綜各方面資料來看,洪述祖所謂“烈之舉”,正如他自己所言:“非武烈,亦系用文字鼓吹之烈。”正是因為“鄧”有“用文字鼓吹之烈”之舉,所以要“除鄧”;如果“宋”有像“鄧”那樣的“烈之舉”,當然也可以“乘機下手”。錯誤的理解致使朱懷遠未能注意到洪述祖至遲在3月6就已經產生殺宋之意,而仍然像以往研究者那樣,認為殺宋意圖產生自應夔丞。

[154]《第三十七件 應夔丞寄洪述祖電底二紙原告三紙》(1913年3月10下午3點30分由上海發寄北京四等第5519號電報),《農林總仁被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檔案檢查報告》,第29頁。

[155]《中華民國軍需公債章程》(1912年1月8),千家駒主編《舊中國公債史資料(1894—1949)》,中華書局,1984,第33頁。

[156]《中華民國公債票章程錄要》,《神州報》1912年11月12,第4頁;《民國元年公債一覽表》,《神州報》1913年1月4,第3頁。

[157]《國務院記》(1913年2月4),《神州報》1913年2月11,第5頁。

[158]《第三十八件 洪述祖寄應夔丞電底一紙原碼一紙》(1913年3月11下午2點50分上海電報局接到北京發寄四等第2185號電報),《農林總仁被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檔案檢查報告》,第30頁。

[159]《第三十七件 應夔丞寄洪述祖電底二紙原告三紙》(1913年3月12下午1點20分發寄北京四等第6150號電報),《農林總仁被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檔案檢查報告》,第29頁。

[160]《第三十九件 洪述祖寄應夔丞電底一紙》(1912年3月13下午3點14分上海電報局收到北京發寄第四等2625號電報),《農林總仁被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檔案檢查報告》,第31頁。

[161]《宋案第四次會審記(二)·電報局總辦呈出密電原稿》,《順天時報》1913年4月16,第4頁。

[162]《民國元年公債一覽表》,《神州報》1913年1月4,第3頁;《舊中國的公債統計表》,千家駒主編《舊中國公債史資料(1894—1949)》,第366—369頁。

[163]《特約路透北京電》(2月20發),《神州報》1913年2月21,第2頁;《民國元年六釐公債條例》(1913年2月20),《神州報》1913年3月3,第6頁。

[164]《京師高等審判廳刑事判決》(七年控字第二二四號,1918年12月2),王建中:《洪憲慘史》,第80頁。

[165]《第四十件 應夔丞寄洪述祖信三紙信封一個附〈時報〉一紙〈民立報〉一紙》(1913年3月13),《農林總仁被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檔案檢查報告》,第31頁。

[166]《第四十件 應夔丞寄洪述祖信三紙信封一個附〈時報〉一紙〈民立報〉一紙》(1913年3月13),《農林總仁被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檔案檢查報告》,第31頁。

[167]《京師高等審判廳刑事判決》(七年控字第二二四號,1918年12月2),王建中:《洪憲慘史》,第80頁。

[168]《第四十件 應夔丞寄洪述祖信三紙信封一個附〈時報〉一紙〈民立報〉一紙》(1913年3月13),《農林總仁被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檔案檢查報告》,第32頁。

[169]《藤木商會致應夔丞函》(1913年2月23),北京市檔案館,國民共會全宗,檔號J222-001-00005;《應夔丞致吳乃文函》(1913年3月7),北京市檔案館,國民共會全宗,檔號J222-001-00003;《藤木商會致應夔丞函》(1913年3月15),北京市檔案館,國民共會全宗,檔號J222-001-00003。

[170]《藤木商會致應夔丞函》(1913年3月15),北京市檔案館,國民共會全宗,檔號J222-001-00003。

[171]超然百姓姚之鶴:《宋案證據平議》(續),《時事新報》1913年5月5,第1張第1頁。

[172]《青島洪述祖來電》(5月3),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藏,第174函。

[173]《照譯膠澳審判廳訊問洪述祖供詞》(青島,1913年5月31特許鈔錄),羅家主編《宋仁被及袁世凱違法大借款史料》,第230頁。

[174]《駐守地方檢察廳司法警察巡官報告審理情形》(1918年9月7),北京市檔案館,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檔號J181-017-01771。

[175]張永:《民初宋仁遇案探疑》,《史學月刊》2006年第9期,第44頁。

[176]蘆笛:《誰謀殺了宋仁》,2011年網文。

[177]思公:《晚清盡頭是民國》,第156—157頁。

[178]《辭源(修訂本)》,商務印書館,1988,第1062—1063頁。

[179]《漢語大字典》,四川、湖北辭書出版社,1988,第2241頁。

[180]《京師高等審判廳刑事判決》(七年控字第二二四號,1918年12月2),王建中:《洪憲慘史》,第83—84頁。

[181]《洪述祖致應夔丞電》(1913年3月13),見《宋案證據之披》,《民立報臨時增刊》1913年4月27,第3頁。

[182]《致武昌黎副總統各省都督民政電》(4月28),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藏,第174函。

[183]《致上海譚巡閱使電》(4月28),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藏,第174函。

[184]《致上海黃克強先生電》(4月28),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藏,第174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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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案重審(出書版)

宋案重審(出書版)

作者:尚小明
型別:職場小說
完結:
時間:2016-12-29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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