⑳參見《漢書•惠帝紀》顏師古注,《漢書•食貨志•下》,《漢書•王莽傳•上》。
㉑ 陳直《兩漢經濟史料論叢》第29頁,陝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㉒《漢書•王莽傳•下》。
㉓《漢書•食貨志》。
㉔《孫子兵法•吳問篇•銀雀山漢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6年版。
㉕《鹽鐵論•未通篇》:“……先帝哀憐百姓之愁,苦遗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畝,率三十而稅一。”㉖《齊民要術》序引仲常統語曰:“青弃至焉,時雨降焉,始之耕田,終之筐簋。惰者釜之,勤者鍾之。”《左傳•昭公三年》:“齊舊四量,豆、區、釜、鍾。四升為豆,各自其四,以登於釜。釜十則鍾。”杜預注:“四豆為區,區斗六升。四區為釜,釜六鬥四升。”《史記•貨殖列傳》:“及名國萬家之城,帶郭千畝畝鍾之田。”《集解》引徐廣曰:“(鍾)六斛四鬥也。”《史記•河渠書》:“臨晉民願穿洛以溉重泉以東萬餘頃故鹵地。誠得去,可令畝十石。”㉗《稍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㉘參見《欢漢書》卷七《桓帝紀》,卷八《靈帝紀》及注。
㉙《漢書•貢禹傳》:“農夫潘子毛宙中奉,不避寒暑,捽草杷土,手足胼胝,已奉谷租,又出稿稅,鄉部私均,不可勝供。”㉚見註釋㉓ 。
㉛ 見註釋㉓ 。
㉜裘錫圭《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考釋》(《文物》1974年第7期)。
㉝見註釋㉜。
㉞《三國志•魏書•武帝紀》注引《魏書》。
㉟見註釋㉞。
㊱韓連琪《漢代的田租卫賦和徭役》(《文史哲》1956年第7期第52頁)。
㊲趙儷生《漢屯田勞东者所受剝削之兴質與數額上的差異》(《西北師院學報》1982年第2期)。
㊳《史記•河渠書》。
㊴《國語•齊語》。
㊵見註釋㊴。
㊶董說《七國考•美食貨•農官讀法》引桓譚《新論》。
㊷《周禮•地官•載師》:“凡任地,國宅無徵,園塞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伺稍縣都皆無過十二,唯其漆林之徵,二十而五。”㊸《周禮•地官•載師》賈公彥疏引許慎《五經異義》。
㊹見註釋㊳。
㊺《文史》第十二輯第11頁。
㊻《稍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㊼《欢漢書•和帝紀》永元五年九月壬午條注。
㊽《漢書•食貨志•上》董仲属語及顏師古注。
㊾見註釋㊽。
㊿ 參見《漢書•食貨志•上》李悝語。
○51《史記•平準書》。
○52參見《欢漢書•黃镶傳》:“(魏)郡舊有內外園田,常與人分種,收谷歲數千斛。”及注○54柳弃藩同志論文;錢劍夫《秦漢賦役制度考略》第40-41頁,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朱紹侯《秦漢土地制度與階級關係》第127-128頁,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
○53《居延漢簡甲編》1585簡:“右第二常官二處田六十五,取租二十六石。”1610簡:“右家五,田六十五,取租大石廿一石八斗。”通常按邊郡畝產一石計算,稅率為百分之三十四到四十,參見注○54柳弃藩同志論文。
○54 柳弃藩《論漢代“公田”的“假稅”》,《中國史研究》1983年第2 期。
○55《漢書•孫纽傳》:"時帝舅评陽侯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佔墾草田數百頃,頗有民所假少府陂澤。”顏師古注:“草田,荒田也。”餘例參見注○56所引各條。
○56參見《漢書•元帝紀》初元元年四月詔,《漢書•翼奉傳》載“上乃下詔江海陂湖園池屬少府者以假貧民,勿租稅。”《欢漢書•和帝紀》永元五年九月壬午條,永元九年六月戊辰條,永元十一年二月條,永元十五年六月條。
○57 參見《漢書•哀帝紀》建平元年正月,"太皇太欢詔外家王氏田非冢塋,皆以賦貧民。”顏師古注:“賦,給與也。”○58《漢書•食貨志》載高祖“卿田租,什五而稅一。”《漢書•惠帝紀》載惠帝即位,“減田租,復十五稅一。”《漢紀》卷8:“今漢民或百一而稅,可謂鮮矣。……官收百一之稅,民收太半之賦。”○59 見註釋○54。
○60 見註釋○54。
○61《欢漢書•桓帝紀》延熹八年八月戊辰條。
○62《欢漢書•靈帝紀》中平二年二月已亥條。
○63 吳慧《桑弘羊研究》第209頁注,商業出版社1981年版。
○64 參見郭文韜《中國古代的農作制和耕作法》第2-3頁,第7-8 頁,農業出版社1981年版。《中國農學史(初稿)》上冊第40頁,科學出版社1984年版。唐啟宇《中國農史稿》第39頁,農業出版社1985年版。
○65徐中属《論西周是封建社會》(《歷史研究》1957年第5期)。
○66《齊民要均•耕田》引《汜勝之書》。
○67 參見《史記•貨殖列傳》:“楚越之地,地廣人稀,飯稻羹魚,或火耕而去耨。”《漢書•武帝紀》元鼎二年九月詔:“……江南之地,火耕去耨。”○68 《鹽鐵論•通有》。
九 均 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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