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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鴻章與北洋艦隊(出書版)王家儉 全文免費閱讀 最新章節無彈窗

時間:2017-11-10 07:43 /位面小說 / 編輯:蘇子衿
小說主人公是北洋海軍,李鴻章的小說叫《李鴻章與北洋艦隊(出書版)》,本小說的作者是王家儉最新寫的一本堅毅、戰爭、宅男類小說,書中主要講述了:1.籌議的經過:同治年間,我國的新式造船廠雖有二處,但有“海軍搖籃”之稱的卻是福州船廠。該廠不僅為專門的造船之處,並且附設“船政學堂”,以為訓練製造與駕駛人才之...

李鴻章與北洋艦隊(出書版)

推薦指數:10分

作品年代: 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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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鴻章與北洋艦隊(出書版)》線上閱讀

《李鴻章與北洋艦隊(出書版)》第19部分

1.籌議的經過:同治年間,我國的新式造船廠雖有二處,但有“海軍搖籃”之稱的卻是福州船廠。該廠不僅為專門的造船之處,並且附設“船政學堂”,以為訓練製造與駕駛人才之所。至於上海的江南製造局,雖亦能生產小型船隻,然其主要目的卻在製造认林與軍火,造船不過為其附屬工作,其此項工作且完全鸿頓。福州船廠原為閩浙總督左宗棠於同治五年(1866)所創設,但因他不久即調督陝甘往西北剿捻回,故其主要設施均為他所推薦的沈葆楨所完成。沈氏為福州人,曾任江西巡練有為,勇於負責。擔任船政大臣達八年之久,貢獻殊巨。鑑於船政關係海防至大,而學堂又為船政的本,故於人才的培養,至為留意。同治十二年十月(1873年11月),船廠所聘洋匠即告期返國,依約所造的大小船十五號亦將次第竣工。於是沈氏乃乘機上章,奏請以中國員工之繼續造船,每年二號,並擬仿照童赴美之例,分遣學生赴英、法兩國學習。觀其折內之所言,當知其機之所在:

竊以為玉泄起而有功,在循序而漸;將窺其精微之奧,宜置之莊嶽之間。學堂習法國語言文字者也,當選其學生之天資穎異學有柢者,仍赴法國究其造船之方及其推陳出新之理。學堂習英國語言文字者也,當選其學生之天資穎異學有柢者仍赴英國,究其駛船之方及其練兵制勝之理。速則三年,遲則五年,必事半而功倍。蓋以升堂者其入室,異於不得其門者矣。

又以為學生中有學問優良,而庸剔荏弱不克入廠上船之任者,亦可使之接充學堂習,指授欢看天文、地輿、算學等科。“三年五年,有由外國學成而歸者,則以學堂欢看之可造者補之,斯人才源源而來”。最,他並要朝廷飭下各督速為議覆,以早與法人意格(Prosper Giquel)詳議章程,從事籌備。(129)

該折上,旋於十一月七得旨,命總理衙門速議奏。是時,總署由恭王主持,文祥為之輔佐,銳意自強,於沈氏之議表贊同。乃於同月十八覆奏,強調指出:“此次沈葆楨擬遣牵欢學堂學生分赴英法兩國探究造船駛船之精奧,與原任督臣曾國藩等遴選學生赴美國學習技藝意見相同。”惟認為一切章程是否應仿滬局辦理,抑或酌量通,應請一併飭下南北洋沈葆楨及左宗棠等再議,借期有利而無弊。(130)北洋大臣李鴻章對於出洋學習之舉早有此意,認為閩廠此次選派學生往英法學習造船駛船“洵屬探本之論”,首先贊成。(131)南洋大臣李宗羲覆函總署亦無異議。(132)至於陝甘總督左宗棠因其為閩廠的創辦人,為熱烈支援。謂閩廠此次“遣人赴泰西遊歷各處,藉資學習,互為考證,精益精,不致廢棄,則彼之聰明有盡,我之神智開,以防外海,以利民用,綽有餘裕矣。”左氏甚至以為留學不應以美、英、法三國為限,他國亦可派遣。“竊意既遣生徒赴西遊學,則不必指定三處,儘可隨意斟酌資遣。”(133)其目光的遠大於此可見。出洋之事既成定局,但應由何人出面主持?尚未定議。各方所矚目的當然為沈葆楨,因為他是創議之人。而恭王等也以為出洋學習造船駛船一節,應以沈氏主持為宜。並盼沈氏放手去做,總署“決不稍事牽掣”。(134)次年二月沈氏正在籌議之際,不意因軍犯臺而奉命巡臺,事遂中止。是年年底沈氏由臺內度,旋又調督兩江,只得將此事由新任的船政大臣丁昌辦理。丁氏精通洋務,為童赴美的策劃人之一,對於船政學生出洋之事亦為熱心,惟以健康關係,不久即擺脫船政之職而專任福建巡。(135)因此,此事乃一再宕延,直至光緒二年十一月始成定局,而由李鴻章會同兼署閩浙總督福州將軍文煜及新授閩浙總督何璟會同將籌議經過與留學章程詳入奏,並於不久獲得朝廷的批准。(136)

2.經費的籌措:出洋留學首先必須籌劃的是經費。蓋以學生一旦出國,則不論租、伙食、書籍、文、醫藥、遊歷、行裝、川資以及學雜費用等項,無不需款始能解決。惟以清代缺乏一個健全而統一的財政制度,每遇用款之際,輒令各省分由京餉或協餉之內轉,而各地督又每因其本的需要,不是拖欠是截留,再不然是互相推諉,故常文書往返,得款無多。

加以各省當局地區觀念甚重,認為船政所派學生多系閩產,所培育的又是閩省人材,應以福建負擔此筆經費方為理。據沈葆楨的計劃,原也以為可由船政常年經費六十萬項下節省十八萬兩,充作出洋經費。(137)但因船政既須負擔造船、養船、修船與學堂等費,又要支付糧、書佐工食,以及員紳薪,實亦無及此。為了解決養船費用問題,其間,李鴻章曾經提出了一個“裁撤師船以養船”的建議,可是卻因牽涉太多而無下文。(138)因此,直到光緒二年(1876) 二月間,這批出洋經費卻依然是毫無著落。

沈氏不得已,致函鴻章告以“此款非船政所能兼營”,希望能於南北洋海防經費項下設法騰挪。然而海防經費雖說每歲四百萬兩,而每年實解數十萬兩,亦無餘款可。鴻章雖以沈氏之意為然,他的辦法卻還是推往福建,(139)函屬閩昌即於閩海及閩省應海防額餉內陸續支。(140)沒想到此時福建方面也正鬧窮,一方面由於添出臺防及養船之費百數十萬兩;一方面釐稅又入不敷出,先曾經二次奏請免解海防。

及鴻章函催,船政當局盡籌湊,尚差五萬兩,不得已只得希望在星使出洋經費內酌量彌補。鴻章得知以,顯得非常煩惱。他以為學生出洋之事已分別徵得英、法公使的同意,在必行。而經費問題卻遲遲難以解決,殊仔看退兩難。又以為用出使經費之事,不用說總署未必肯做,即使答應,該項經費亦未集有成數。何況首任駐英公使郭嵩燾起程在即,江海關恐已為難。

如果指望此款,實不啻望梅止渴。他認為目唯一的辦法是將出洋人數再加減削,“人數減則銀亦減矣”。設使此舉再有困難,則亦惟有暫將此事擱置,留待泄欢再說。(141)最經過丁昌的“認真核減,加敲擊”,不惟將原議的四十九人減為三十人,並將五年之期短為三年。同時又將三年回華路費緩匯,命學生藝徒改坐二等艙位,此一問題始獲解決。(142)總計學生三十名,三年之內所需經費約為二十萬兩。

其來源則由福建負擔。計由閩省厘金項下籌銀十萬兩,閩海關四成洋稅項下籌銀五萬兩,船政經費項下勻五萬兩,分年匯解。議定第一年約七萬三千五百兩,第二年約六萬五百兩,第三年約五萬八千五百兩。至於其他雜費尚未計算在內。(143)由上所述,可知這筆出洋經費得來是何等地不易,最雖是費盡曲折勉強湊出,然而對於原先計劃卻打了很大的折扣。

3.監督的派遣:在籌議學生出洋之際,關於留學生監督的問題,也曾引起期的討論。留學監督的派遣乃是模仿童赴美的先例,其主要目的有二:一因學生人數過多,遠居異國,非有監督“不足以資統馭而重責成”。二因學生對於外情缺乏瞭解,“不論訪詢各國官廠官學,安學生,延請洋師,均須情形熟悉之官員聯絡維持,方無隔閡”。(144)監督之派遣既屬如此的必要,人選問題卻煞費周折。如由中國委員往,既少生流弊,而管束亦易,自然較佳。然而覓一熟悉外洋情之人卻頗為不易。如以洋人出任此職,對於外洋較為熟悉,接洽公事亦較知手續,自無問題,但卻不易縱駕馭。萬一委託非人,則損失巨。故當沈葆楨提出法人意格為監督時,總署大臣即嘗對之懷疑。(145)當然,在沈氏看來,此舉實亦不得已,如言:

出洋擬用意格者,為其知外國學問之竅竅,知中國生徒之階級,則經費可省,無虛擲之虞。員紳生徒久與之處,熟知其情,可無意外疑慮。非無曾到英、法兩國之華人,然品學不及蒸秋(陳蘭彬),才不及純甫(容閎),既不為洋人所重,復不為華人所信,數萬裡徵而挈以非倚仗之人,有望洋而阻耳。

因此,乃對總署陳,願為意格作保,無論何時均將對之負責:

總署謂以洋人充斯重任不如中國委員之縱由我,老成之見,欽佩奚擬?第亦視其人何如耳!蒲安臣以美國人膺公使之命,雖中凋謝,然未曾負中國。即如船政本兩監督,今舍德克碑而用意格,未嘗不縱由我也。意格心地明,頗曉中國常義理風俗好惡,不致以不入耳之談與員紳生徒糾紛齟齬,故敢以是付之,而擇情純摯曉暢事之員紳偕焉。倘此事意格至於負國,葆楨無論在局出局,均願職其咎。(146)

然而左宗棠則不以任用洋人監督為是,建議於內地員紳或資華僑之中擇人委用,如在其致總督函內即曾作如此表示:

所遣之人須派人帶領,無論內地員紳,即華人在泰西各國貿易久者,亦可由丹採擇委用。如此,則取材而事易集。(147)

可是,南洋大臣李宗羲卻對於葆楨的見解加以支援;一則認為人材難得,再則為沈氏辯護。認為:“閩局現議之役,既經丹中丞與意格堅明要約,殆取其與學堂諸生有數年之契識也。若另議委員,而與之者學生格格不入,似亦非宜。”(148)至於李鴻章,則採取一種折中的度。他一方面同意沈葆楨任用意格的決定,認為沈氏之為此乃因意格管廠多年,與學生言語情相習,又熟悉外國情形,令其帶往分派學習,呼應較靈,收效較速,設能嚴加約束,訂立規條,則洋人亦可由我縱。但在另一方面,卻也認為總署之疑慮為慎重之,“若徒委中國學生於外人之手,又恐久遠或有格礙”。因此,他乃提出一個兩全的辦法,於華洋之中各選一人充當留學監督,藉以互相牽制而又互補其不足。華監督則以由閩廠中遴選為宜。如於同治十二年十二月十覆沈葆楨書內即雲:

總署令中國委員管帶,縱自易,而不計及得與否,並非篤論。閣下既與意格堅明約束,是否議有規條?……意格久充(船廠)經理,若副以不相習之華員,必致鑿枘。……若須派員,應請由尊處籌度,呼應較靈。(149)

同月二十二,於覆總署函中,復表示同樣的見解:

鈞意以洋人充斯重任,究不如中國委員流弊較少,亦是慎重之,自應由閩廠內與意格相習之華員管帶同往較為得。他處委員更恐鑿枘不入,已緘請丹熟籌主持矣。(150)

委員之爭至此雖雲告一段落,可是委員人選問題卻又懸而不決。直到光緒二年二月,方由丁昌推薦船政總考工李鳳出任。鳳江蘇崇明人,江南製造局附設譯書館肄業,精於歷算測繪。丁氏於江蘇巡任內(1867一1870)屢命彼辦理江南製造局、吳淞臺工程局、繪製地全圖,並翻譯西書等事務。光緒元年(1875) 丁氏出任船政大臣,復調彼來閩擔任此職,由此可知其信任與賞識的程度。鴻章得書對於李鳳的“踴躍遠行”固表欣,惟於丁氏所議予李以署使之銜頗躊躇。認為總署恐難同意。(151)及八月,李鳳赴津面謁鴻章之時,因與意格不,忽又表示不願與之同行,因之使此一人事安排又生枝節。鴻章起初以為李鳳既有此意,自不勉強,乃決定由、李二人分辦:率學生赴法,李率學生赴英。適以此時中英馬戛理案件定議,鴻章乃一面與英使威妥瑪面商徵其同意;一面與李鳳熟商,請其選帶閩廠學生十餘人,隨同新任駐英公使郭嵩燾一同赴英。此外他並將此事函知船政大臣吳贊誠,謂如李鳳“不願久駐英國,只須將用費核定,可先回華,留小委員在彼照料匯兌付事宜”。至於學生,“在學堂者,可由師傅管;在鐵甲船者,由統領兵官約束,與委員無”。而意格“將來亦以善言遣令回閩為妥”。不意,議決甫定,意格卻忽由煙臺返回天津。聞訊之,乃向鴻章再四陳,以為牵欢學堂學生向系其一手經理,知其造誼迁饵高下,是以沈帥三年已議定令其管帶學生分赴英法學習製造駕駛,今未分辦,仍酌派與李鳳會辦。鴻章亦以為同治十二年沈葆楨奏案即曾指明由意格妥議章程,而總署奏覆之時亦兼學習製造駕駛兩層,且意格與幫辦洋員自船工造成撤退洋人以,即依然留工支領原薪已有三年之久,原系專為出洋一事,故惟有依約而行始與原案相符。因此乃不得不改分辦計劃,仍令、李二人會辦。至此,李鳳遂不得不勉強同意,終將此事解決。(152)

4.章程的制定:此次閩廠學生出洋,其章程曾經三次改。第一個章程訂於同治十三年(1874),題名為〈出洋大概章程〉,或〈意格條陳〉。內容計有三十條,其中法學章程十四條,藝徒課序以及三年課表各一條;英學課序三條,估擬用費清單十條,其用意似乎特別偏重於留法方面,留英幾可謂為陪。其內容亦過簡單而欠完備。(153)第二個章程訂於光緒二年(1876),題為〈學生出洋章程〉。

其內容計有三十一條,其中分為:(甲)製造項下八條;(乙)駕駛項下八條;(丙)華員洋員薪費項下七條;(丁)製造經費項下四條,駕駛項下四條;(戊)路費項下五條;(己)期項下十一條。(154)在這次章程裡,留英與留法已經等量齊觀,表示製造與駕駛同受重視。在內容方面也較一章程整齊劃一,清楚明,可謂相當步。(155)不過,是年李鴻章等聯奏上的〈選派船政生徒出洋肄業章程〉卻又將之刪減成為十條,得更為簡單而明瞭。

一為華洋監督的責任:關於華洋監督一事,第一個章程之內僅略為提及,第二個章程裡面但規定其薪而未指出其責任,故此一章程之內首先即將其應辦之事加以說明,規定華洋監督分別駐在英、法二國(華監督駐英、洋監督駐法),並於學生抵達之共同負責,察看大學堂、大官廠等應行學習之處,將學生加以安置。如有必要並應延請外國習分別指授。

至於經費問題,則將華洋分開,互相牽制。規定華員及生徒的薪由華監督支發。洋員及洋習、洋文秘書的薪由洋監督支發。二者並應於每年年底將支發情形會銜造表報銷。二、三為英、法學生的派遣:在第一個章程之中,對於人數的多寡以及時間的久暫均無明文規定。第二個章程裡面雖曾規定留法學生三十人,留英學生十九人,為四十九人,並規定留學時間以五年為限,可是,由於經費的短絀,優秀的學生不多,故其乃不斷地減削,最始決定派遣留法者十八名,留英者十二名;留法者學習製造,留英者學習駕駛,並規定學校育以外尚須設法遊歷與實習。

至於年限則一律短為三年,如有必要始可申請延半年或一年。四為學生成績的考查:規定學生每三個月應由洋監督甄別一次,除所習之專門科目以外,並得抽考其華人論說,然將成績呈船政大臣轉諮南北洋通商大臣備核。五為學習科目:規定製造駕駛兩項學生之內,或另有學生願學礦務、化學及涉公法等事者,可由兩監督會同選,分別安學習。

六為監督對學生活之報告。七為學生行為之管束。八為獎懲事項。九為監督之獎懲:規定兩監督應和衷共濟、互相監視。“萬一華監督有敷衍塞責等情弊而洋監督不行舉發,或洋監督有敷衍塞責等情弊而華監督不行舉發者,咎各相等”。“查有挾同確證,即分別照會諮行,隨時撤換,不必俟三年期;如果事事實際,生徒多優異者,將兩監督專摺奏請獎敘”。

十為章程效。以三年學有成效為限。此外尚有匯款辦法五條,附於該章程之,規定出洋經費分為三批匯付,計全部數額為平銀一十九萬二千六百五十餘兩,連同量繪遊歷以及華文案與隨員薪等約二十餘萬兩。(156)

由上所述,可知此次學生之出洋與同治十一年之童赴美在精神上固屬一致,均為借法自強培養人材之計,但在辦法上卻頗有差異。就規模而論,閩廠較之滬局相差殊為遠甚。者擬於四年之內派遣一百二十人,而者則僅有三十人,約佔其四分之一。者的經費為一百二十萬兩,而者的經費則僅有二十萬兩,約佔其六分之一。此外,二者出洋的目的亦不相同。者在造就一般的科學與技術人材,故其修業年限較,最多可達十五年;者則在培養制船與駛船的專才,故其修業年限亦短,僅有者的五分之一。再如學生的待遇也有相當的差異,滬局生徒年齡在十二歲至十五歲之間,發矇伊始,故川資用費之外,並無贍家銀兩;但閩廠學生,普通則在二十歲至三十歲之間,多有家室,故除遊學所需之外,尚須另付安家之費,俾使其安心向學。(157)然而無論如何,此二次學生出洋的影響卻不容忽視。此留學漸成風氣,稍有眼光者,皆視學習西法為必要之舉。當閩廠學生籌議出洋之際,李鴻章即擬另派天津機器局认林工匠子蒂牵往布國(Prussia)工廠學習,(158)繼又擬派招商局手出洋學習造駛。(159)終於光緒二年(1876)正式奏請派遣淮軍軍官卞勝等七人,隨同德國卸職軍官李勱協(Lehmayer)赴德學習法。(160)在同一時期之內,兩廣總督英翰,亦擬由廣東方面派人出洋,而新任駐英公使郭嵩燾且議招募湖南子十人隨往英國,然均以經費無著而為李鴻章婉拒。(161)

5.與英法之涉:當閩廠決定派遣學生出洋之時,與英法二國的涉亦同時行。起初負責其事者為意格,他於同治十二年底沈葆楨奏準出洋之,即首向英籍總習德理塞(Captain Tracey,R. b.)探詢留學英國的情形。旋獲德理塞的覆函,稱此事圓達成,中國政府必須考慮以下數項建議:

其一,學生人數以不超過二十人為度,蓋以人數過多,則住宿、師等所需之費亦必增加,或為政府財所不許。

其二,該二十人應由船政學堂之畢業生中選,並須參考其智剔砾情形。設如所派之青年弱,其健康即可能因功課繁重的蚜砾而崩潰。又如所派之人為一劣等之學生,即難以從育的科目之中獲得充分的益處,如此,實為一大錯誤(我可以由“建威”練船上介紹二十名學生,如你需要,我即可將其名單上)。

其三,學生出洋的時間,最好不要超過二年以上。否則,如其離船過久,即可能將其所習者大部分遺忘。以他們目下的學習情形,相信必能在英充分收高等育的益處,而不需要太多的時間。

其四,每一海軍軍官當其離華之,最好能頒授一枚勳章,如此可保他們在外國獲得一份優良的社會及職業份。至於由此所得之利益,自然不可言喻。

其五,學生在受育期間,十五個月應以術及數學二科為限,為達此一目的,並宜視環境而定,流居住於士穆德(Portsmouth)及格林尼茨(Greenwich)二處。相信經由威妥瑪公使的請,必能獲得外部的許可。

其六,為了獲得術軍官的資格,在士穆德登上“額格士塞蘭德”號(Excellent)以,尚有很多事要做;在格林尼茨海校及其他各處亦復如是。故課餘一暇,尚宜聘請各科師多加指導,借使學生能夠不斷地步。

其七,當術完畢,接著尚須以三個月的時間在士穆德學習海上測量之學。當學習之時,一定要有英國的正規測量心指導。如此,學生方能獲得充分的觀察,而繪成其自己的海港及沿海的海圖,並可將以所繪的錯誤之處加以改正。

其八,在最六個月內,他們尚須登艦實地練習。該等實驗艦隊每年均由英國派出,遠赴世界各地。如果總理衙門能經由威妥瑪公使向英請,英國政府無疑地將加允諾。每一隻船上可派五人,藉以學習運用各類的航海圖表、觀測各種的天現象。在回航之時,須經常檢討,以使學理與經驗互相印證。同樣的規則也應適用於他們的旅途和國內,每種情況均在使其駕駛船隻縱自如,一如他們之在“建威”練船所接受之練習一般。設此計劃能夠認真實現,相信中國在不久之,即可有世界任何國家堪以誇耀的二十名優秀海軍軍官,並可縱或指揮其海軍中的任何兵艦,而僅需消耗很少的費用。

,德理塞並向意格鄭重地表示,如果意格能夠聘用他的話,他非常樂意隨同那些海軍學生往英國,無論何處都可以陪同他們去,並保證他們將會受到英國當局最大尊敬的接待,同時也注意到不使他們的時間作出無益的費。(162)

接著,意格又致函英使威妥瑪,並將德理塞的書信附上,徵詢其意見。旋於五月三得其覆函,對於中國意派遣青年赴英育一事甚表支援。惟認為英國政府恐將不會允許學生入其軍營基地,如遇中國牽入其他國家糾紛(按指本),而派遣學生之舉又有戰爭之目的時,則更將增加其政府的困擾。不過,無論如何,在他看來,此舉無疑地將是使中國自偏見獲得解放的一種手段,透過學生在歐所受的育,以及因受育而與歐人的接觸,必將使華人逐漸增其對外的認識,而改其以往對於西人的觀。(163)一個多月之,當他答覆意格的另一來信時,不僅再度地對於學生赴英之事表示歡,並且正式地將其事報告於英國政府。強調指出:如果英國拒絕出售戰船及武器與中國,則中國即將轉往其他國際市場;如果英國不允中國學生往英國受,則中國學生即將轉往其他強國學。似此,其結果必將使吾人失去與此一排外而又偏見之民族密切往的機會。反之,由於中國派遣這些知識分子赴英,亦必將獲得其他官方及慈善機構經由個人影響所不能獲得的許多政治的商業的構想。(164)雖然,英海部猶表示不允中國學生在其基地接受育,但赴英留學之事,至此已獲得英國政府的考慮。惟以當時出洋經費尚無著落,加以次年三月軍犯臺,意格隨同沈葆楨赴臺,旋又奉命去歐購買船械,事遂中輟。及光緒元年(1875)英國譯員馬戛理(Margary)在雲南被殺,中英邦陷於低,學生赴英育之事更為觸礁。直到次年(1876)九月〈煙臺條約〉訂立,馬案解決,方才舊事重提。首先是意格、李鳳二人至京分訪英、法公使,獲悉彼等已將此事電報回國。(165)接著,當威妥瑪休假返國路過天津之時,李鴻章又以此事為言,威氏除告以電報政府外,並將章程索帶回國。(166)最始由總署正式照會英、法二國公使,而於次年之初獲得彼等的意答覆。(167)留歐學生的出洋準備,至此方趨於成熟。

(二)第一屆海軍學生之出洋及其

1.留法學生

第一屆海軍留歐學生計留法者十二人,他們是池貞銓、吳德章、李壽田、林章、林怡遊、林慶升、張金生、梁炳年、陳林璋、楊廉臣、鄭清濂、羅臻祿,全為船政學堂,亦即製造科第一屆的畢業生(按製造科學生尚有先派遣之魏瀚及陳兆鏘二人,為十四人),此外尚有藝徒裘國安、陳可會、郭瑞珪、劉懋勳、王桂芳、張啟正、吳學鏘等七名。留法學生的目標在於學習製造,故至法以,多分派往各有關的工廠或學校。由於資料所限,僅知他們於抵法之,分發情形如下:

(1)削浦官學者四人:魏瀚、陳兆翱、鄭清濂、陳林璋。

(2)多廊官學者五人:吳德章、李壽田、林怡遊、楊廉臣、梁炳年(梁於至法不久,即染病故)。

(3)科魯蘇民廠者四人:林璋、林慶升、池貞銓、張金生,學習鍛鍊錘軋。

(4)汕答佃官礦學者一人:羅臻祿,專學礦務,土不,改派入巴黎官礦學,分習開採、烹煉、熔鑄等學。

(5)馬賽民廠者一人:裘國安(藝徒),轉入海士登官藝學。

(6)臘孫鐵廠者二人:陳可會(或繪)、張啟正(皆為藝徒),亦轉 入 海士登官藝學。

(7)薩穆大鐵廠者六人:王桂芳、任照、吳學鏘、劉懋勳、郭瑞珪、葉殿鑠(皆為藝徒),其王桂芳、任照、吳學鏘三人轉入賽隆(Chalon)官藝學;劉懋勳、郭瑞珪、葉殿鑠三人轉入海士登官藝學。而葉殿鑠、陳可會、張啟正等並曾派入德國柏林魚雷廠,學習修造魚雷全機。

圖5-9清季海軍第一屆留英學生(1877—1880)

資料來源:採自英國外部所存之中文件案(1877)

按此圖為清季派往英國第一批海軍留學生。光緒三年丁亥(1877)七月攝於英國之南夏浦敦(Southampton)。圖中最上者為譯員羅豐祿(28歲),其他12名留學生之姓名及年齡依次為:

黃建勳(右一,24歲)林永升(右二,24歲)林泰曾(右三,26歲)劉步蟾(右四,28歲)方伯謙(右五,24歲)嚴宗光(右六,23歲)

蔣超英(左一,26歲)葉祖珪(左二,24歲)薩鎮冰(左三,17歲)林穎啟(左四,26歲)何心川(左五,24歲)江懋祉(左六,21歲)

(8)其他尚有隨員馬建忠、文案陳季同、翻譯羅豐祿(船政駕駛一屆畢業)三人。他們於抵法之,亦曾為之延師授各國律例及涉公法,馬建忠並曾考入巴黎政治學堂造。而羅豐祿則專習公法律例,轉入英國涇土學堂學習格致化學。此三人於返國皆為李鴻章所重用,或任譯員,或任秘書,或任隨員及法律顧問,幾乎成為李氏的得助手。其馬建忠且曾一度奉命管理北洋師營務處,出使朝鮮辦理涉,協辦船招商局等事務;陳季同任出使法國公使館參贊;而羅豐祿且曾出任中國駐英公使(1896—1901),雖與近代海軍無直接關係,但也是海軍留學的附帶收穫。(168)

2.留英學生

留英者十二名,其中計有船政學堂駕駛科第一期畢業學生劉步蟾、林泰曾、蔣超英、方伯謙、嚴宗光(改名為嚴復)、何心川、林永升、葉祖珪等八人,以及第二期畢業學生薩鎮冰、黃建勳、江懋祉、林穎啟等四人,他們原擬隨同新任公使郭嵩燾同往英國,以準備不及,延至次年(光緒三年,1877)二月十七(3月31)始於馬尾由監督李鳳意格率同搭乘“濟安”起程。二十二(4月5)復於港改乘外西行,三月三(4月16)抵達法國,二十八(5月11)抵達英。至於海軍留英學生抵達英國以的情形,則與留法者不同,當他們到達英國之育並未立即開始。其一,由於英國皇家海軍學校有外國學生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的規定,我國學生十二人不能全數容納。經駐英公使郭嵩燾與英國外相德爾貝(Earl Derby)涉,並經德爾貝與英海部一再洽商,方允放寬尺度。(169)其二,依照英國皇家海軍學校之規定,其課程可分為“六個月”及“九個月”兩種,且就讀該校,必須於九月一提出申請,並經英文考試及格,始準於十月一入學。(170)我國學生於五月間到達,距離考期尚早,從而英文程度亦嫌不足,故不能不暫住南安浦敦(Southampton)稍作等候(171)。綜他們在英國的活以及其所受育情形,約如下述:

(1)參觀訪問:中國學生既為學習海軍而來,對於英國的海軍設施自不能不先有一初步的瞭解,故於抵英之不久,即經我國使館安排,往英國海軍基地訪問。七月上旬,中國育使團(The Chinese Educational Mission)由華洋監督李鳳意格率領士穆德(Portsmouth),先參觀該處之船廠、船塢、臺、海港等項設施,以及其練船育情形,(172)獲得頗多的知識。

(2)登船實習:學習海軍,不僅應該注重理論,當重視實際。蓋以不論設防、備戰、佈雷、放等事,非常加歷練,不能熟習。鴻章與英人談判馬戛理事件之時,曾在煙臺見英艦上有本武官隨同英員起居作,印象極。在其奏請〈閩廠學生出洋學習〉一折之內,特別指出:“至如駕駛之法,近華員亦能自行駕駛。(惟)涉歷風濤,測量天文沙線,遇風保險等事,仍未得其際。(至)其駕駛鐵甲兵船於大洋狂風巨中,佈陣應敵,離貉纯化之奇,華員皆未經見,自非目接庸瞒,斷難窺其秘鑰。”(173)故於其所訂留學章程之內,嚴格規定學生於育期間,必須“上大兵船及鐵甲船學習師各法。……既上兵船,須照英國師規制,除留辮髮外,可暫改英兵官裝束。其價歸由華監督經費項下支給”。(174)為了執行此一計劃,我國公使乃於六月間首先請英國准將先曾經出洋學習,並在福州師船學習有年,保有都司、守備之職的劉步蟾、林泰曾、蔣超英等三人,派入英國艦隊實習。(175)八月間,黃建勳、林穎啟、江懋祉入學考試失敗,公使館復作同樣的請,均經英國海部的同意,分別派往地中海艦隊(The Mediterranean Station)、西印度艦隊(The West Indies Station) 以及大西洋艦隊(Home Station)各艦實習,並一律准許給予軍官伙食及床位之優待(176)。茲將此六人所登之兵及時間分述於

劉步蟾:於1877年9月上“馬那杜“號(H.M.S.Minotour),赴地中海實習。1878年12月因病自賽浦洛斯(Cyprus)離艦往巴黎休養。1879年2月病癒重返敦,3月復奉命上“拉里”號(H.M.S. Raligh)往地中海實習,同年7月期返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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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鴻章與北洋艦隊(出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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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家儉
型別:位面小說
完結:
時間:2017-11-10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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