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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案重審(出書版)_免費全文_尚小明 全文無廣告免費閱讀_袁世凱,應夔丞,宋案

時間:2016-12-15 10:26 /職場小說 / 編輯:陳姐
主角是洪述祖,袁世凱,宋案的小說叫《宋案重審(出書版)》,本小說的作者是尚小明所編寫的職場、特工、軍事小說,內容主要講述:[85]《黎副總統與德人之一席談》,《神州泄報》1912年8月27&#x...

宋案重審(出書版)

推薦指數:10分

作品年代: 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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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案重審(出書版)》線上閱讀

《宋案重審(出書版)》第27部分

[85]《黎副總統與德人之一席談》,《神州報》1912年8月27,第3頁。

[86]陳錫祺主編《孫中山年譜編》,第762頁。

[87]《宋仁與責任內閣》,《中國報》1913年1月21,第2頁。

[88]《黃克強辭職之決心》,《中國報》1913年1月21,第2頁。

[89]《總統問題與五大人物》,《順天時報》1913年1月30,第7版。

[90]善哉:《哀宋君遯初》,《亞報》1913年3月23,第1頁。

[91]《不公開之總統運》,《亞報》1913年2月18,第2頁;《正式總統問題及各度》,《大中華民國報》1913年3月2,第2頁。按《中國報》曾批評黎元洪此種不齒於人的做法,謂:“黎元洪近電中央,言國民將運舉彼作正式總統,所附條件有三:(一)助國民經費一百萬元;(二)黃克強組織內閣;(三)脫共和入國民。黎並謂‘此種條件,元洪無踐之。即以第一條論,百萬元從何而至,敢將此事呈明總統,聽憑核奪’云云。夫國民果有此種運、此種條件與否,是尚疑問;即或有之,當是國民一二人以私人名義為之。黎元洪以副總統之尊,至以此瑣屑不入耳之事,列之電文,呈達總統,為見好於袁之計,何其不識大、卑汙齷齪一至於此也。民國而以此種人物高踞政治舞臺,是誠不足亡矣。”見《卑汙苟賤之黎元洪》,《中國報》1913年1月26,第2頁。

[92]至公:《宋案證據之研究》,《亞報》1913年4月30,第1頁。

[93]《洪述祖致應夔丞信》(1913年2月1),見《宋案證據之披》,《民立報臨時增刊》1913年4月27,第2頁。

[94]《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記》(續),《國民月刊》第1卷第2號,1913年,第14頁。

[95]《鐵證·第七件洪犯致應犯函》(1913年2月1),《中華民報臨時增刊》1913年4月27,第1頁。

[96]《鐵證·第八件洪犯致應犯函》(1913年2月2),《中華民報臨時增刊》1913年4月27,第1頁。

[97]陶隱:《北洋軍閥統治時期史話》上冊,第165頁。

[98]方祖燊:《三湘漁——宋仁傳》,第484頁。

[99]何澤福:《宋仁與袁世凱》,《上海師範大學學報》1980年第3期,第76頁。

[100]冷眼先生:《宋案證據姑記錄》,《大自由報》1913年5月3,第10頁。

[101]超然百姓姚之鶴:《宋案證據平議》,《時事新報》1913年5月2,第2張第2頁。

[102]《致武昌黎副總統各省都督民政電》(4月28),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藏,第174函。

[103]此底稿成於1913年4月底,現藏北京大學歷史學系,原無標題,本書名之為《宋案證據政府逐條辨明書底稿》。據《順天時報》1913年4月29第7頁“政府擬發表宋案辨明書”一則報:“宋案發生,證據未布,群疑紛沓。二十五夜,程督雪樓通電國務院、參眾兩院暨各省都督、省議會,將宋案證據全部宣佈,天下耳目,為之震。昨據總統府訊息,謂該案證據概屬事實,然亦大有辨明之餘地,政府現擬編一篇辨明書,以解群疑,現在府中正在起草,大約本成印,或明欢泄即可發表,宣佈全國雲。”北大所藏底稿,應即此處所謂“辨明書”。該底稿還有另外三個版本。第一個版本即《亞報》1913年4月30、5月1連載的“至公”所寫《宋案證據之研究》,字句與底稿略有出入。第二個版本是現藏北京大學歷史學系的《宋仁被殺之真相底稿》,成於1914年,是在原《宋案證據政府逐條辨明書底稿》基礎上,於開頭和末尾各補充數段議論文字而成。第三個版本是奈良一雄所著『中華民國大事件と袁世凱』(天津、中東石印局、1915)中之“宋仁暗殺案の真相”一節,是第二個版本的文字,該書實際上是由袁世凱方面提供資料,並資助印行。

[104]《宋案證據政府逐條辨明書底稿》(1913年4月底),稿本,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藏,第174函。按至公《宋案證據之研究》對於“烈文章”的解釋與《宋案證據政府逐條辨明書底稿》字句略有不同,但意思完全相同,謂:“方是團之發生,曾以團中名單及宣言書徑致國務院。是時政府警其虛聲,鹹以該團影響統一甚大,聽之不可,涉之又有不能,而應、洪輩乃時以解散之責自任。然以記者所聞,是團之發生,乃正應、洪輩所利用,陽以恫嚇政府,而則假以訛詐錢財。政府不察,墮其術中,亦已傎矣。觀電文中做烈文章方有價值及密電索一數目等語,即指《歡國會團宣言書》及要索之解散費,蓋已昭然可睹矣。”見至公《宋案證據之研究》,《亞報》1913年4月30,第1頁。

[105]《北方對於宋案之研究》,《時事新報》1913年4月28,第2張第1頁。

[106]《宋案證據披》,《新紀元報》1913年4月30,第2頁。

[107]《歡國會團第一次宣言書並駁書》,1913年油印本,第14頁。

[108]《駐守地方檢察廳司法警察巡官報告審理情形》(1918年9月7),北京市檔案館,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檔號J181-017-01771。

[109]本館駐京記者禪那:《宋案懸談》,《時事新報》1913年5月6,第1張第1頁。

[110]捄炎:《宋案勘言》(續),《民立報》1913年5月6,第2頁。按宋著《間島問題》等情況,于右任亦有一段記述,可為參考,他說:“當間島問題發生涉者一無把,宋先生自本走高麗,搜高麗之古蹟、遺史,抵遼瀋,又得中國及本之史蹟足以為此案之佐證者,復歷間島考其地理、事實,歸而著《間島問題》。書成,本東京之有名學者,均玉均先生以此書版權歸諸本,先生不允。時袁督北洋,得此書,電召先生歸國,先生因在經營事多,不以政治上之一鱗一爪急得表見,故以書付袁,而卒未歸。間島涉,因獲此書為輔佐,得未失敗。袁甚德之,電駐使酬先生以金二千元,先生不受,駐使固強之,先生隨散之留東之睏乏者,且謂:‘吾著此書,為中國一塊土,非為個人之賺幾文錢也。’”(鹿心述意,東方筆錄《宋先生遺事》,徐血兒等編《宋仁血案》,第13—14頁)馬文義據向愷然從劉揆一和覃理鳴那裡得到的內幕,對此事也有記述,但所述情形大不相同。據馬文義所述,《間島問題》寫成,“宋為窮困所迫,將原稿請由覃理鳴介紹,售於某學社,未被接受。有翰林某見此稿,頗賞識,願出百元購之,宋不允,遂擱置”。“是時袁世凱在京,因查明延吉一帶情況,令駐公使楊樞物吉林學生二人擔任此項工作。適某翰林至,談及此事,告以曾見有《間島問題》一書。楊樞遂令從覃處取出原稿,將內容用二千字電報摘要告袁。袁覆電極為讚許,並令贈洋千元與著者(款由覃、宋按四六開分了)……袁得書人會商解決此一問題,須得著者出面作證,遂電駐公使令宋回國。公使館命覃覓宋,告以此事。宋謂:‘我係通緝有案之人,焉能歸國?’公使館據以告袁,袁覆電允請西太取消通緝,並授四品京堂官職。宋乃就商於孫(中山)黃(克強)及同盟會諸同志,得孫同意。宋方擬成行,忽收到由民報館轉來兩信,封面書‘宋京卿啟’或‘宋京堂啟’,信中大意雲:‘你既回國做官,請講點情面,將來我等回國做革命工作,如被你拿獲,請勿用刑訊。’宋閱欢另哭流滴,遂決計不回國。”見馬文義《宋仁與間島問題》,《辛亥革命回憶錄》(六),第39頁。

[111]血兒:《駁趙秉鈞之通電·鐵證如山尚可掩飾耶》(五續),《民立報》1913年5月7,第2頁。

[112]《第二十九件 洪述祖寄應夔丞信二紙》(1913年2月4),《農林總仁被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檔案檢查報告》,第24頁。

[113]《洪述祖致應夔丞信》(1913年2月4),見《宋案證據之披》,《民立報臨時增刊》1913年4月27,第2頁。

[114]血兒:《綜論大暗殺案》,《民立報》1913年4月27,第2頁。

[115]宗良:《宋案與借款平議》,《國民月刊》第1卷第1號,1913年,第2頁。

[116]《青島洪述祖來電》(5月3),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藏,第174函。

[117]《照譯膠澳審判廳訊問洪述祖供詞》(青島,1913年5月31特許鈔錄),羅家主編《宋仁被及袁世凱違法大借款史料》,第229頁。

[118]《第三十二件 應夔丞妻致應夔丞信一紙(1913年2月8)鈔電二紙》之《鈔電二》(1913年2月5),《農林總仁被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檔案檢查報告》,第26頁。

[119]《第三十二件 應夔丞妻致應夔丞信一紙(1913年2月8)鈔電二紙》,《農林總仁被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檔案檢查報告》,第26頁。

[120]《第三十一件 洪述祖寄應夔丞信一紙附一紙見說明信封一個》(1913年2月8),《農林總仁被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檔案檢查報告》,第25頁。

[121]《洪述祖致應夔丞信》(1913年2月8),見《宋案證據之披》,《民立報臨時增刊》1913年4月27,第2頁。

[122]《鐵證·第四十一件洪犯致應犯信》(1913年2月8),《中華民報》1913年4月27,第12頁。

[123]《宋案證據政府逐條辨明書底稿》(1913年4月底),稿本,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藏,第174函。按底稿中此句初寫為“純系假傳命令”,旋將“假傳命令”四字劃去,改為“昔書吏木鐘技倆”。這一改恰好透出袁、趙很可能曾下過相關命令。至公《宋案證據之研究》此句為:“雲‘中央似頗注意’,純系洪之主觀,所謂書吏木鐘技倆也。”見《亞報》1913年4月30,第1頁。

[124]至公:《宋案證據之研究》,《亞報》1913年4月30,第1頁。

[125]《第三十四件 洪述祖寄應夔丞信一紙信封一個》(1913年2月11),《農林總仁被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檔案檢查報告》,第27頁。

[126]《宋案證據政府逐條辨明書底稿》(1913年4月底),稿本,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藏,第174函;至公:《宋案證據之研究》,《亞報》1913年4月30,第1頁。

[127]《第三十五件 洪述祖寄應夔丞信三紙》(1913年2月22),《農林總仁被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檔案檢查報告》,第28頁。

[128]《宋案證據政府逐條辨明書底稿》(1913年4月底),稿本,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藏,第174函。

[129]超然百姓姚之鶴:《宋案證據平議》(續十一),《大自由報》1913年5月24,第10頁。

[130]《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記》(續),《國民月刊》第1卷第2號,1913年,第16頁。

[131]引自朱宗震《真假共和:中國憲政實驗的困境與挫折》,山西人民出版社,2008,第45—46頁。

[132]《宋先生哀電匯錄·歡國會團通電》,《民立報》1913年3月29,第7頁。

[133]《三大團之密切關係》,《順天時報》1913年2月17,第2頁。

[134]吳稚暉去南方數旬,於1913年1月27返京,有人問他上海歡國會團之事,他說:“沒有這麼一會〔回〕事。這是幾個新聞記者閒談無事,做篇文章開開心。我看見戴季陶,他在那裡天天忙出洋,並沒有向我提起這件事。我回北京,看見幾家報上把這件事認真討論起來,方才注意。這實北京的人沒曉得上海的情形,上海人早沒把這件事當事了,卻是今天一個電報,明天一篇文章,把他們的熱心剥脖起來,他們或者因此當一件事來作,也未可知。據我看來,我們最好是不理他這事,橫豎沒有人贊成的,怕他做甚。”見《吳稚暉與歡國會團》,《中國報》1913年1月28,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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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案重審(出書版)

宋案重審(出書版)

作者:尚小明
型別:職場小說
完結:
時間:2016-12-15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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