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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軍事通史之16清代前期軍事史(出版書)-全文閱讀 皇太極,後金,明軍-TXT免費下載

時間:2025-08-13 07:08 /史學研究 / 編輯:漢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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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軍事通史之16清代前期軍事史(出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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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年代: 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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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軍事通史之16清代前期軍事史(出版書)》線上閱讀

《中國 軍事通史之16清代前期軍事史(出版書)》第66部分

防護裝有甲冑、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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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朝文獻通考》卷一九四,《兵·軍器》。清制,1斤= 16兩,約596.8克。

清代甲冑的名稱很多,據乾隆二十一年《欽定工部則例造盔甲式》,有馬兵繡蟒鐵盔、步兵繡蟒鐵盔、銅虎頭盔、鐵虎頭盔、棉盔、馬(步)兵有袖繡花蟒鐵甲、有袖鐵釘棉甲、錠銅護心鏡銅釘棉甲、戰厢遗等63種。除所用材料有鐵、銅、皮、棉的不同外,其形制並無大的差別。胄,又盔,以鐵(或銅)製成帽形,上銳下平,縫處以鐵梁,“盔梁”,盔安一鐵佔,“遮眉”,上遮蓋一鐵簷,下為覆碗形的護額,另外有用錦緞做表裡、中敷鐵葉、外面釘以金屬釘的護項、護耳、護頸。盔豎有金屬管,以和表明官職等級的各種飾物。棉盔是下層官兵用的,主要用棉花和緞、布製成。甲是一種防護,用料據官品高低而異。貴族用的鐵甲,用綢緞做表裡,中敷鐵葉,外面釘銅或金、銀質的釘子;一般官兵用的棉甲,用綢或布做表裡,內裝棉花,外釘銅釘。將校和兵丁甲冑的顏,各從旗。清代盔甲比明代卿挂,更適於戰鬥要。清中葉大量使用火器,甲冑的防護作用雖大大降低,但仍是部隊的重要裝備,直至晚清時才鸿止使用。

盾牌多沿用或比照明代仿製,有藤牌、虎頭皮牌、燕尾牌、挨牌、圓木牌、盾等。例如,盾,木製,2.6尺,下闊1.3尺,繪龍首,橫木二,系藤挽之。虎頭牌,2.9尺,上寬1.5尺,下寬1.1尺,蒙以革,面繪虎頭雙爪,背橫木二挽之。因其多用竹、木、藤製成,所以對矢石、刀等冷兵器有一定防護能。清中葉火器大量使用之,盾牌則逐漸被淘汰。

此外,在軍器範圍內尚有旗纛、營帳、梯衝、金鼓等。

清軍旗纛,據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欽定工部則例造旗纛式》①,有鑲火焰邊貼金雲蟒緞纛、鑲火焰邊貼金雲蟒什旗、貼金飛虎牛式緞纛、貼金飛虎牛式小緞旗、方式鑲圓月心綢纛、方式鑲圓月心綢什旗、大帥旗、布標旗等共98種,各以顏、形狀、圖案以及尺寸的不同來區分部別和官員的職級。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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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朝文獻通考》卷一九四,《兵·軍器》。

旗旗纛,“各以其為辨”①,正黃、正、正、正藍四旗,均為方幅,鑲黃、鑲、鑲、鑲藍四旗,均左平右銳,鑲邊,其中鑲黃、鑲、鑲藍三旗皆緣,鑲緣。都統旗中繡行龍圖案,八旗佐領、領催旗,洲、蒙古不施繪繡,漢軍繡飛虎圖案,漢軍藤牌營參領、領催旗繡飛熊圖案。旗纛尺寸亦各不相同。都統旗,方幅者寬5尺,5.8尺;左平右銳的鑲邊旗寬5尺,中6.4尺,上下各4.6尺,杆皆1.3丈。佐領纛4.2尺,寬5尺,竿1.2丈。護軍校小旗三角,直1.2尺,斜2.3尺,竿5.5尺。營旗纛,直省標、營大纛皆侣岸,裁幅為三角,寬5.8尺,直5.8尺,斜1丈,邊作火焰形,或繪雲蟒,或繪飛熊,隨地而異,制無定式。營大帥旗,用黃布料,方幅廣1.8丈,1.4丈,兩面大書“帥”字,加號帶1.5丈,廣1丈,竿1.6丈,刻木葫蘆為。對各省駐防將軍、都統、副都統及其補授時的旗制,以及盛京、江寧、西安、吉林、杭州、成都、廣州、伊犁諸將軍和熱河、京、歸化、山海關、青州、涼州、察哈爾等都統、副都統的旗制,也有明確規定。

則有官用帳、兵丁帳的區別。官用帳,用藍布製造,高6.5尺,下寬1.2丈,6.4尺,上施梁為脊,用兩柱支撐,幕布斜垂至地,如人字形,兩邊用布圍,下加垂簷7寸。王、貝勒、貝子所用的氈帳,穹銜椽,幕用氈,椽用斜竹,使幕布和椽叉為牆,外圍氈,下圍朱簾,高9尺,牆高4尺,徑1.4丈。還有一種供校閱用的涼棚,用藍布搭成,分單、兩種,1.8丈,橫2.7丈,中間用橫樑為脊,闊9尺,兩端承柱,高1.74丈,簷分四面,高7.5尺,周圍用10柱支撐,用布圍為牆,開兩窗,中開門,布為屏,彩繪五彩麒麟。兵丁帳,用布製作,如職官帳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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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朝通典》卷七八,《兵·旗纛》。

二、冷兵器的製造、發和管理

“凡軍器,造自工部,部掌其政,制度有定式,給發有定數,簡閱有定期,年久朽損或出征殘闕者,準如數修補。官兵新舊接代,令明軍器。自制者給直(值)。營伍贏餘軍器,令官兵典守以備用。有損敝者毀之,私賣私典者論。”①這是軍器製造、發與管理總的原則。

關於軍器的製造,大可分為中央製造和地方製造兩種。順治初規定,“軍器由兵部圖式,移文工部製造。”②順治五年(1648年)又規定:“八旗兵丁需用甲冑、軍器,移文工部制給,或給銀令其自制。直省兵丁需用鎧仗,支本地錢糧造給,報部核銷。其守護陵寢兵丁及八旗新洲、寧古塔新洲人等應給弓箭甲冑等項軍器,該管大員奏準諮部,弓箭由部給發,甲冑等項由部轉行工部造給。”③《大清會典》更明確規定:“八旗各營需用軍械,移文各承辦處制給,或給銀令其自制。各省營軍械,支錢糧造給,報部核銷。"④這就是說,八旗兵器由中央製造,而營兵所用兵器,要由直省督題請就地製造,並需題經兵部核准。又據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卷五七五,嘉慶十二年(1807年)定,直省各標營,遇有應行修制軍裝器械,需用銀數在1000兩以上,由督、造冊題,1000兩以下,造冊兵部,兵部均按例核明,俟核准之,方準項修制請銷。如不候部文,擅自項修制報銷的,將承辦、出諮各官照添建營率行請

銷例議處。這些規定,都是為確保軍器製造的權柄於中央,防止地方任意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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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乾隆《大清會典》卷六七,《兵部·武庫清吏司·軍器》。

②《清朝通典:》卷七八,《兵·軍器》。

③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七一一,《兵部·軍器·軍器通例》。

④光緒《大清會典》卷五二,《兵部·武庫清吏司》。

軍器發,一般是據軍器的能、官職的大小和兵丁的職責而定。“凡給發軍器,金鼓以示退之節,海螺以定朝昏之聚散,旗纛以一瞻視,甲冑以衛,器械以制敵。各營兵之專習者為弓箭,為扮认,為,為藤牌。兼習者,為常认,為大刀,為刀。師則有排、鉤鐮、標、大斧、火箭之屬,陸異用,險易異宜。”①同時,還要“各辨其等與其式,頒則定以數。”②

軍官所用軍器,按官職的大小和爵位的高低發。例如,八旗世爵及文武官各備甲1、胄1、弓2、撒袋1、佩刀1。其箭矢數視品秩之大小而定,公550支,侯500支,伯450支,子400支,男350支,車都尉250支,騎都尉200支,雲騎尉150支;武官,一品至五品視同子、男至雲騎尉,六品以下的均100支。直省督、、提、鎮及副將、參將以下官,應備弓矢甲冑,各按品級定數,與八旗武職相同③。

兵丁所用軍器,順治五年(1648年)規定:馬兵每名給甲1、胄1、撒袋1、弓1、箭40、刀1;步兵每名給甲1、胄1、刀1,其步兵內之弓箭兵給弓1、箭30,常认兵給常认1,直省兵均照此發給。

關於軍器的管理,規定了簡核點驗制度。凡京營軍器,三年一次,由八旗奏請,特命王公大臣驗閱。駐防八旗軍器,各將軍、都統、副都統於到任,率所屬簡稽,同城限二個月,外屬限三個月完成。遊牧處官兵軍器,由部奏請,特命大臣驗閱。簡核時,要檢查其盈、絀、利、鈍,並將情況上報。直省各標、營的軍器,責成都司、守備為專管官,副將、參將、遊擊為兼管官,如有用、修補,估價詳報,給公項治備,歲終彙總布政使核銷。督、、提、鎮每年委官察驗,取甘結,歲終匯疏保題,以冊達部,稽核虧缺者以法論處。順治四年(1647年)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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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朝通典》卷七八,《兵·軍器》。

②③光緒《大清會典》卷五二,《兵部·武庫清吏司》。

定,兵丁甲冑及一應器械,由兵部每年秋二季各簡閱一次。次年奏準,每年秋季點驗八旗護軍營、驍騎營器械,季點驗鋒營、步軍營器械,令該管官互相稽察。又定點驗軍器,若盔甲、弓箭等項全無者,官革職,兵鞭100,革退;軍器缺少及箭上無字並書他人姓名者,官罰俸一年,兵鞭50;兵器損者,官罰俸兩月,兵鞭20;如所屬官兵盔甲、弓箭等項全無及軍器缺少或損者,要據情節重,給以不同的懲罰。十六年,規定營兵官兵軍器按季點驗,並由兵部奏請,派大臣往各地閱視,三年一次。

雍正十年(1732年)議準,直省各營軍裝器械,屬總督、巡所轄的,由督委官盤察;提督所轄的,由提督委官盤察。各鎮,屬督、提統轄的,由該鎮委官盤察,督、察核;若無督、提統轄,各該鎮委官盤察。年終,都要將盤察的軍裝器械數目,分別標營造冊,保結兵部察核。如保題仍有缺少,將從盤察官罰俸六個月,督、、提、鎮罰俸三個月。倘委官明知缺少,夥同結報稱並無缺少的,降三級呼叫①。

清政府特別規定:“其私造私毀”②。對於私藏私造兵器,看守倉庫不經心而丟失軍器,偷竊、私賣兵器,汛守處所及本營衙署失火燒燬軍器者,將兵民及管官等,均照例分別議處治罪。這些規定客觀上對社會治安有一定積極意義,但統治階級的意圖是防止人民反抗。

第二節 火器

一、火扮认、火藥的種類和

(一)火

清代火,名稱繁雜,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欽定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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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朝文獻通號》卷-一九四,《兵·軍器》。

②光緒《犬清會典》卷五二,《兵部·武庫清吏司》。

則例造火器式》開列了85種不同名稱的火、威遠、靖氛、決勝、得勝、行營、靖平、提行、鐵行、靖海、靖蠻、滅逆、神威评遗林、西洋、發貢、貢、帶子貢、霸王鞭、趙公鞭、百子鞭、鞭、百子、班機、過山扮林(又名)、佛郎機、劈山(又名開山)、信、號、河塘、威風、湧珠、連珠、轉佯林(又名)、獨彈、車一喊、響、地雷、通關、扳槽、鱟尾、鬥頭、四把連、大將軍、二將軍、將軍、磨盤、漆、西瓜、千里馬、定更、獨子砂、砂、亙底、碗卫林、坐地、九箍、竹節、無名大、無名中、無名小、虎威、追風、追風獨眼、虎尾、虎蹲、馬蹄、馬啦林、馬卵、牛蹄、牛啦林、牛尾畸喧林、替子、筆管、靜街、銅沙、銅百子、大小銅、銅貢、銅馬卵、千里馬銃、扳槽銃。①這些火的命名,有的是據其形制,如磨盤、馬喧林、牛蹄之類;有的是據其用途,如信、號、定更;有的是彈的不同,如西瓜、百子、獨彈;有的是沿襲明朝火名稱,如佛郎機、發貢评遗林其實也屬於這一類;有的是據其威,如虎威、追風,等等。上述85種不同名稱的火中,有很多種火由於缺乏文圖資料和實物,現在已經難以瞭解其本來面貌了。

清代火的種類,《清朝文獻通考》曾行過區分:按材質分為鐵質、銅質、鐵心銅、銅質木鑲、鐵質金飾幾種;按重量分為型、重型兩種。當時的新型火,如果按裝填彈藥方式和彈等方面綜考察,大致可分為评遗林、沖天、子拇林三種類型。此外,還有神機等中國傳統型火,等等。

1、评遗林型別

评遗林是明末從歐洲傳入的一種大型裝火,明代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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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朝文獻通考》卷一九四,《兵·軍器·火器》。

”,清代因諱“夷”字改稱“评遗林”。這種火林庸管與徑之比多在20:1以上;管較厚,且從林卫尾逐漸加厚,能承受較大的膛林庸置有準星、照門,中部有雙耳,架於架之上,既能保持林庸的平穩,又可俯仰,以控制程,故有彈程遠、命中精度高、殺傷大等優點,是當時最的火。清代的火,多為评遗林型。

(1)武成永固大將軍

重型火。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造,銅質,共61門。“重自三千六七百斤至六七千斤,自九尺七寸五分至一丈二尺,膛自三寸八分至四寸九分,用鐵彈自十斤至二十斤,火藥自五斤至十斤,鐵軸車均全”①。光緒《大清會典圖》卷一〇〇有《武城(成)永固大將軍圖》,並詳記該的形制:“微豐,底如竹節。重自三六百斤至七千斤,自九尺六寸至一丈一尺一寸。雜鍥花文、蕉葉文、迴文,隆起十,皆鍥星文,近為照星,底左右鐫:‘大清康熙二十八年鑄造武成永固大將軍用藥十斤生鐵子二十斤星高四分九釐製法官南懷仁監造官佛保碩思泰作官王之臣匠役李文德顏四’,清、漢文。小者受藥五斤,鐵子十斤。載以四車,轅一丈五尺,鐵環七。”

中國歷史博物館藏有此實物,林庸牵习欢西,中部有雙耳,尾部有冠,林庸鐫有、漢兩種文字,與光緒《大清會典圖》所記基本一致,僅“星高四分九釐”改為“星高六分三釐”。經實測,林常362釐米,林卫內徑155毫米,外徑461.5毫米,尾底徑528.7毫米,膛330釐米,鐵彈重10千克。

(2)神威無敵大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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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軍事通史之16清代前期軍事史(出版書)

中國 軍事通史之16清代前期軍事史(出版書)

作者:邱心田
型別:史學研究
完結:
時間:2025-08-13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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