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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軍法研究-全集TXT下載-近代 張寒-最新章節列表

時間:2017-05-19 20:31 /史學研究 / 編輯:蘇三
甜寵新書《秦漢軍法研究》由張寒傾心創作的一本近代機甲、史學研究、職場風格的小說,本小說的主角漢軍法,簡文,品約,書中主要講述了:逃亡可能出現在非戰時,也可能出現在戰時。非戰時,軍隊雖不面臨直共眉眼的&...

秦漢軍法研究

推薦指數:10分

作品年代: 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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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軍法研究》線上閱讀

《秦漢軍法研究》第35部分

逃亡可能出現在非戰時,也可能出現在戰時。非戰時,軍隊雖不面臨直眉眼的迫,但也有人不堪重而選擇在備戰或役之時就放棄,此種多見士卒逃亡於徵發之、徵發途中或役之時,對這些犯罪行為多稱為“亡罪”;戰爭尚未開始已有人選擇躲避,更遑論戰時,臨陣逃亡,不僅影響部署、搖軍心,還可能左右整個戰局,軍法對待戰時逃亡更為嚴苛。《唐律疏議•捕亡律》依逃亡發生的時間不同對逃亡罪作出了區分:“諸徵名已定及從軍征討而亡者,一徒一年,一加一等,十五絞;臨對寇賊而亡者,斬。”❷款是非戰時逃亡,依逃亡時間短定罰之重;款是戰時逃亡,直接處斬。“軍士在軍,當各守部署,止則有壘,行則有隊伍,勿敢棄越壘伍而遠逐之”,❸軍人只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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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漢語大字典編輯委員會:《漢語大字典》,湖北辭書出版社、四川辭書出版社1986年版,第3830、279頁;(清)桂馥;《說文解字義證》(上冊),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159頁。

❷《唐律疏議》,第531頁。

❸ (漢)孔安國傳,(唐)孔潁達正義,黃懷信整理:《尚書正義》,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811頁。(本書所引《尚書》皆出自該版本,文註釋從簡)

部隊就須謹守部署,無論逃亡的行為發生在何時,凡是士卒擅自離開其應當值守的崗位均應視為逃亡,只是因逃亡行為發生情形和危害程度不同所定罪名與所科刑罰有所區別。

商鞅法時對逃亡者施以夷三族的重法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強國之民,遺其子,兄遺其,妻遺其夫,皆曰:‘不得,無返!'又曰:‘失法離令,若,我。鄉治之。行間無所逃,遷徙無所入。’行間之治,連以五,辨之以章,束之以令。拙無所處,罷無所生。是以三軍之眾,從令如流,而不旋踵。”❶正因為秦國軍人確知如果逃亡不僅自己會被處以極刑,還會牽連屬,故三軍之眾視如歸,無人選擇退逃亡。

《尉繚子》中對逃亡罪的懲處度和《商君書》是一致的,不僅本人獲罪而且屬連坐:“兵戍邊一歲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軍。潘拇妻子知之,與同罪;弗知,赦之。卒逃歸至家一潘拇妻子弗捕執及不言,亦同罪。”這是對戍守士兵的規定,即使非戰之時,士兵未等到接替的人到來就擅離職守,也要比照臨陣逃亡治罪。士兵逃跑回家,屬不將其控制起來或上報就要共同以逃亡罪被論處。士兵如果平時都做不到盡忠職守,就不能奢望其在戰爭中能夠英勇堅守,所以對非戰之時的去亡行為同樣嚴懲。又《尉繚子•束伍令》;“亡將得將,當之;得將不亡,有賞;亡將不得將,坐離地遁逃之法。”這是一條比照逃亡罪懲處的規定,如果士兵保護首,致使將領傷亡,又沒有斬獲敵方將領將功贖罪,就按臨陣逃亡罪加重懲處。由此可見,針對軍士逃亡,似有專門的“離地遁逃之法”。從《尉繚子•重刑令》可獲知“離地遁逃之法”的線索:“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眾,戮家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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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商君書•畫策》(第二冊),第378頁。

去其籍,掘墓屍,男女公於官。自百人已上,有戰而北,守面降,離地逃眾,命曰軍賊。庸弓家殘,男女公於官。”❶劉生先生認為該條即為“離地近逃之法”的觀點是有一定理的,本條主要規定對“離地遁逃”者如何處罰,這裡的逃亡是“戰而北”,專指戰爭中的逃亡,區別於非戰時。對待戰時逃亡計程車兵,本人處刑,即使已也要掘墓屍,同時家屬沒官,可謂庸弓家殘,處刑極重。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一即為一例屯卒私逃案,第2簡:

六月戊子發弩九詣男子毋憂,告為都尉屯,已受致書,-行未到,去亡。

高祖十一年(公元196年),屯卒毋憂被都尉窯徵發遣戍,未按要到達指定地點而去亡,最廷尉的判決是毋憂“當要()斬”。參看《二年律令•興律》398~399簡規定:

當戍,已受令而逋不行盈七,若戍盜去署及亡盈一到七,贖耐;過七,耐為隸臣;過三月,完為城旦。398當奔命而逋不行,完為城旦。399❷

要理解這條簡文關鍵是要明確“逋”與“去署”的義。《尚書•周書•費誓》注引正義曰:“逋”亦逃也;❸虎地秦簡《法律答問》197簡:“可(何)謂‘竇署’?‘竇署’即去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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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尉繚子•兵令下》,第106頁;《尉繚子•束伍令》,第78頁;《尉繚子•重刑令》,第72頁。

❷《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91、62-63頁。胡家草場漢簡《興律》1147、1146簡有相近規定,在此不讚,簡文見本書第一章,《荊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選粹》,第193頁。

❸《尚書•周書•費誓》,第811頁。

且非是?是,其論可(何)殹(也)?即去署殹(也)”。 ❶因此“逋”即逃亡,“去署”即擅離職守,《興律》是對當戍者“去署及亡”的處罰,戍卒離開時間的短與獲刑重對應。毋憂被判處之刑罰遠重於《二年律令•興律》規定,與《尉繚子》規定的懲處度相當,第一是因他為“都尉屯”專司軍務之故;第二胡家草場漢簡《興律》規定:“其聞有急而亡若盜去署,及為詐偽以避事,皆斬” ❷,毋憂的“去亡”是否屬於“聞有急而亡”,明知有急情況仍然選擇逃亡,如果是處罰則重。類似規定還見於《守法守令十三篇•守法》787簡:“……去其署者斬,潘拇妻子罪……”❸,守城之卒處城防關鍵處所,如果去署逃亡庸弓家殘。《二年律令•興律》所規定的對戍卒逃亡的懲處明顯要,疑是因為戍卒所從事的工作多與防禦工事有關,從《秦律雜抄》39-42簡❹可知戍卒多從事修繕城牆之類的工作,同時法律規定監管者不得令其為他事,戍卒的工作雖與戰爭相關但不直接即時對戰爭結果產生惡影響,發現他逃亡之還有補救餘地,所以處罰較。胡家草場漢簡《興律》區分情況,處罰重有別,除和《二年律令•興律》相當的處罰規定外,還規定“聞有急而亡”“詐偽以避事”兩種行為處以斬的極刑。敦煌漢簡中也可見幾例下層軍官上報士兵逃亡的文例,候或燧請示上級謹案軍法處置下屬:

塞曹言守候趙嘉劾亡卒楊豐蘭越塞 移龍勒 □□〼 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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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虎地秦墓竹簡》,第140頁。

❷《荊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選粹》,第193頁。

❸《銀雀山漢墓竹簡》(壹),第128頁。

❹簡文詳見本書第89-90頁。

□千秋燧安謹劾移亡卒得寫移龍勒獄以律從事敢言之995❶

這兩條簡文是候和燧將士卒逃亡情況上報,請上級對“亡卒”行處理,可惜未見對應的處罰結果。

上文《尉繚子》《興律》所引文例中在對逃亡罪行規定時,都涉及擅離職守,在此有必要釐清逃亡罪和擅離職守二罪的關係。擅離職守是一個外延較寬的概念,和逃亡罪在外延上屬於叉關係。《尉繚子•兵令下》規定士兵擅離職守要比照臨陣脫逃治罪,處罰頗重,《興律》對戍卒“去署”處罰較,可見軍法對擅離職守並非一概而論,在定罪和量刑上是有區別的。《尉繚子》《奏讞書》案例一和敦煌漢簡518、995簡中的“亡”均指士兵逃離了本該值守的崗位而遠去,雖也屬於擅離職守,但強調的是“逃”的行為,即“去也”的這一層義,以及軍隊失去了對這個士兵控制的結果,故所定之罪均為逃亡罪,因此《尉繚子》《奏讞書》中所處之罰為本人斬並誅連家屬。但有些擅離職守僅僅是士兵未按要上下崗,不在崗位卻並未遠離,仍然在部隊也無逃亡之意,此種行為不可判定為逃亡罪,軍法處罰的重點是士兵未盡職盡責,科刑往往視應盡之職責的要程度不同而有所區別,如《秦律雜抄》34簡規定:

徒卒不上宿,署君子、敦(屯)、僕不告,資各一盾。宿者已上守除,擅下,人貲二甲。❷

也就是說,宿衛者不到崗或擅自下崗,處以貲罰之刑。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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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敦煌漢簡釋文》,第53、102頁。

❷《虎地秦墓竹簡》,第88頁。

延新簡中:

侯倉候樊隆皆私去署燧誠敕史狀罪當叩頭=

罪敢言之E.P.F22:424❶

守望烽燧的燧和候擅離職守即是罪。虎地秦簡中規定徒卒未按要值宿警衛,危害程度不大,處罰較;居延新簡中戍守邊塞要略烽燧的軍士“私去署”則重罰,是因為候望敵情是邊防要務,事關戰情傳達和戰爭準備與部署,一旦貽誤果嚴重,且燧、候又有一定官職,故處刑較重。又額濟納漢簡99ES16ST1:5簡:

察數去署吏卒候三去暑免之侯史隊五去免輔廣士卒數去徙署三十井關外❷

此例候三去署、隊五去署僅是免職,兩例漢簡規定均是指向邊塞官兵但處罰卻相差懸殊,疑是和去署時間與戰爭的關係、吏卒是否當值以及擅離職守的危害程度不同等因素有關。

另軍禮演習中的擅自離開也屬於擅離職守的一種,如祁嗣侯它坐大擅罷被免侯,❸祁嗣侯它僅是在大之禮行過程中控罷離開,並無逃亡的機和行為,最所獲懲罰也只是免去爵位。此外,對將帥的擅離職守還有兩個相似的罪名:“擅離部屬”和“擅棄兵還”。例如,“王尊復為護羌將軍轉校尉,護軍糧委輸。而羌人反,絕轉,兵數萬圍尊。尊以千餘騎奔突羌賊。功未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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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居延新簡:甲渠侯官與第四燧》,第504頁。

❷《頓濟納漢簡釋文校本》,第5頁。

❸《漢書•功臣表》,第451頁。

上,坐擅離部署,會赦,免歸家。” ❶王尊寡不敵眾,率領一部分士兵突圍歸來,仍被定罪為“擅離部署”。又如,公元89年,無錫侯多軍,“坐與歸義趙文王將兵追反虜,到弘農擅棄兵還,殿罪,免”。此例處罰較是因為“弘農距安甚近,反虜不知在何方,恐系兵到弘農即棄之而歸,尚未與反虜相及也”。❷這兩個罪名均指將帥放棄了自己應堅守的統領之位或並肩作戰的部下擅自離開,既然還歸就不算逃亡,但主將臨陣先退,拋棄士兵於不顧,往往會讓軍隊成為一盤散沙,質仍然惡劣,所以均被定罪,只是最都因赦或贖而免於處罰。

逃避兵役的罪名雖未直接冠以逃亡二字但仍是逃亡罪的一種表現形式,屬於非戰時逃亡的一種。兵役制度是國家的重要軍事制度,避役會影響兵員更替和儲備、妨害國家軍事量建設。《法律答問》164簡對逃避兵役的兩個罪名作了解釋:

可(何)謂“逋事”及“乏繇(徭)”?律所謂者,當(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會,為“逋事”;已閱及款(屯)車食若行到繇(徭)所乃亡,皆為“乏繇(徭)”。❸

“逋事”是下令徵發即逃亡,“乏徭”是已從徵發隨逃亡,均是有害國家兵役制度法律嚴懲之罪行。漢律也有對乏徭的規定,《二年律令•興律》401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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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軍法研究

秦漢軍法研究

作者:張寒
型別:史學研究
完結:
時間:2017-05-19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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