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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04-08 06:54 / 編輯:清歡
《中國古代官職制度》是- -|||著作的近代隨筆類小說,作者文筆極佳,題材新穎,推薦閱讀。《中國古代官職制度》精彩節選:中國政治制度史相關資料 ①“漢承秦制”。兩漢時期中央政治制度基本上沿襲秦朝,但又有所纯化。皇帝制度,是...

中國古代官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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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年代: 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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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官職制度》線上閱讀

《中國古代官職制度》第10部分

中國政治制度史相關資料

①“漢承秦制”。兩漢時期中央政治制度基本上沿襲秦朝,但又有所化。皇帝制度,是承秦制繼續實行,但又在秦朝基礎上,構成了比較完整的皇帝名號、禮儀、皇位世襲等制度。中央行政設三公,秦時即有,漢朝亦設,但到漢武帝時又形成了“中朝”決策機構,尚書令的權砾泄顯重要。以丞相為首由三公九卿組成的機構,演化為執行機構,被稱為“外朝”。東漢光武帝時一步剝奪三公許可權,擴大尚書檯的權,“雖置三公,事歸臺閣”,這些又是與秦時不同的。

②三省六部制。學中應注意分析其形成和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魏晉南北朝時期,逐步形成三省制。隋朝時三省為中央政府最高統治機構。唐朝時三省分工明確,既有作,又相互牽制和監督,保證了君權的獨尊,可說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創造。而隋唐時期在尚書省下設立的六部,則完善了三省六部的管理制,使此歷朝都基本沿襲了這種制度。

③宋朝的政治制度特點。宋朝時的三省六部有名無實。統治者鑑於唐朝藩鎮割據局面,不斷削弱和分割宰相的職權,以一步加強皇權。遼代“藩漢分治”,分設南面官和北面官,分別統治漢人、渤海人和契丹人及其他少數民族。

④元朝在中央政治制度演過程中採取的措施。元朝綜漢蒙政治制度,設立了中書省和樞密院,作為最高行政機關和最高軍事機關。同時又設定了統領宗事務和西藏地區的機構宣政院。元朝在加強皇權方面又有了新發展。

①郡國並行制與州郡縣三級制。西漢初,郡設太守、國設相,作為郡國的最高行政官。封國名存實亡。東漢末年,州成地方行政區,州牧為州最高官,地方行政區劃由郡縣兩級制轉成為州郡縣三級制。

②州縣兩級制。隋文帝時減去郡級區劃,保留州縣兩級制。隋朝與唐朝時,州設史,縣設令。宋朝時,官稱知州、知縣。自北宋初年,宋□□為加強中央集權,削減地方節度使的權,由中央派出文臣做地方官。這避免了唐五代以來武人割據、地方官權過大的問題。

③作為監察區設立的州、及向行政實的轉。漢武帝期,分全國為十三州。州設史,代表中央監察諸侯和地方高官。東漢時期,史逐步增添地方行政權和軍權,到東漢末年,州逐漸演成地方行政區。唐太宗時,又依山河形,分全國為十,作為監察區。唐肅宗時,將級監察官固定為觀察使,成州縣之上行政實。宋朝時,將唐朝的“”改為“路”,先設平級四個機構,分掌軍政、財政、司法和市場等事。它們互不統屬,各自直接對中央負責。這有利於防止地方官獨攬大權,因而強化了中央集權。

④行省制度的創立及意義。元朝在地方設定行省,作為中書省的派出機構,行省之下設路、府或州、縣,對邊遠民族地區設定宣行管理。元朝的行省制度加強了元朝的中央集權統治,鞏固了多民族國家的統一。行省制度的創立,是中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革,是中國省制的開端,影響遠。

1.原始資料

相國、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綬,掌丞天子助理萬機。秦有左右,高帝即位,置一丞相,十一年更名相國,綬。孝惠、高置左右丞相,文帝二年復置一丞相。有兩史,秩千石。哀帝元壽二年更名大司徒。武帝元狩五年初置司直,秩比二千石,掌佐丞相舉不法。

太尉,秦官,金印紫綬,掌武事。武帝建元二年省。元狩四年初置大司馬,以冠將軍之號。宣帝地節三年置大司馬,不冠將軍,亦無印綬官屬。成帝綏和元年初賜大司馬金印紫綬,置官屬,祿比丞相,去將軍。哀帝建平二年復去大司馬印綬、官屬,冠將軍如故。元壽二年復賜大司馬印綬,置官屬,去將軍,位在司徒上。有史,秩千石。

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銀印青綬,掌副丞相。有兩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在殿中蘭臺,掌圖籍秘書,外督部史,內領侍御史員十五人,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成帝綏和元年更名大司空,金印紫綬,祿比丞相,置史如中丞,官職如故。哀帝建平二年復為御史大夫,元壽二年復為大司空,御史中丞更名御史史。

──東漢班固《漢書》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

按自魏晉以來,宰相但以他官參掌機密,或委知政事者則是矣。無有常官。其相國、丞相或為贈官,或則不置,自為尊崇之位,多非人臣之職,其真為宰相者不必居此官。

──元馬端臨《文獻通考》卷四十九《職官•宰相》

按自漢,時雖置三公而事歸臺閣。尚書始為機衡之任。然當時尚書不過預聞國政,未嘗盡奪三公之權也。至魏晉以來,中書、尚書之官始真為宰相,而三公遂為員。其故何也?蓋漢之典事尚書、中書者,號為天子之私人。及叔季之世。則雄之謀簒奪者,亦以其私人居是官。而所謂三公者,古有其官,雖鼎命將遷之時,大權一齣於私門,然三公未容遽廢也,故必擇其老病不任事,依違不侵權者居之。

──元馬端臨《文獻通考》卷四十九《職官•宰相》

隋有內史、納言(即中書令、侍中)是為宰相,亦有他官參與焉(即為兵部尚書參掌機事,又,楊素為右僕與高熲專掌朝政)。大唐侍中、中書令是真宰相(尚書左右僕亦嘗為宰相。其間或改為納言、內史、左相、右相、黃門監、紫微令等名,其本即侍中、中書令也。共有四員。其僕,貞觀末始,加平章事方為宰相,《僕篇》),其餘以他官參掌者,無定員,但加同中書門下三品(貞觀十七年以兵部尚書李績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三品自此始也永淳弘之際裴炎為正議大夫守侍中崔知溫為正議大夫守中書令劉齊賢為中大夫守侍中並同中書門下三品按此當以階卑官高令所給祿秩同三品耳當時權時之制其亦有階卑為侍中中書令者即更不言),及平章事、知政事、參知機務、參與政事、及平章軍國重事之名者,併為宰相(貞觀二年,太宗謂侍臣曰:中書、門下,機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實重,詔勅如有不,皆須執論,比來唯覺阿旨順情,遂無一言諫諍者,豈是理?若唯置勅,行文而已,人誰不堪,何須簡擇以相委付!自今以,詔勅疑有不穩,必須執之),亦漢行丞相事之例也。

──唐杜佑《通典》卷二十一《職官•宰相》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師、三公不常置,宰相不專任三省官,尚書、門下並列於外,又別置中書中,是為政事堂,與樞密對掌大政。天下財賦。內諸司。中外筦庫。悉隸三司。中書省但掌冊文、覆奏、考帳;門下省主乘輿八,朝會版位,流外考校,諸司附奏挾名而已。臺、省、寺、監,官無定員,無專職,悉皆出入分蒞庶務。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類以他官主判,雖有正官,非別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書令、侍中、尚書令不預朝政,侍郎、給事不領省職,諫議無言責,起居不記注;中書常闕舍人,門下罕除常侍,司諫、正言非特旨供職,亦不任諫諍。至於僕、尚書、丞、郎、員外,居其官不知其職者,十常□□。其官人受授之別,則有官、有職、有差遣。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別為差遣以治內外之事。

──元脫脫《宋史》卷一百六十一《職官》

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軍、監亦如之。掌總理郡政,宣佈條,導民以善而糾其慝;歲時勸課農桑,旌別孝悌;其賦役、錢穀、獄訟之事,兵民之政,皆總焉。凡法令條制,悉意奉行,以率所屬;有赦宥則以時宣讀,而班告於治境,舉行祀典;察郡吏德義材能而保任之,若疲不任事,或貪冒法,則按劾以聞;遇旱以法振濟,安集流亡,無使失所。……縣令,建隆元年,令天下諸縣除赤、畿外,有望、、上、中、下。掌總治民政,勸課農桑,平決獄訟,有德澤令,則宣佈於治境。凡戶、賦役、錢穀、振濟、給納之事皆掌之,以時造戶版及催理二稅。有旱則有災傷之訴,以分數蠲免;民以旱流亡,則存安集之,無使失業有。孝悌行義聞於鄉閭者,事實上於州,勸以勵風俗。若京、朝、幕官則為知縣事,有戍兵則兼兵馬都監或監押。

──元脫脫《宋史》卷一百六十七《職官》

元□□起自朔土,統有其眾,部落處,非有城郭之制,國俗淳厚,非有庶事之繁,惟以萬戶統軍旅,以斷事官治政刑,任用者不過一二貴重臣耳。及取中原,太宗始立十路宣課司,選儒臣用之。金人來歸者,因其故官,若行省,若元帥,則以行省、元帥授之。草創之初,固未暇為經久之規矣。世祖即位,登用老成,大新制作,立朝儀,造都邑,遂命劉秉忠、許衡酌古今之宜,定內外之官。其總政務者曰中書省,秉兵柄者曰樞密院,司黜陟者曰御史臺。統既立,其次在內者,則有寺,有監,有衛,有府。在外者,則有行省,有行臺,有宣司,有廉訪司。其牧民者,則曰路,曰府,曰州,曰縣。官有常職,位有常員,其則蒙古人為之,而漢人、南人貳焉。於是一代之制始備,百年之間,子孫有所憑藉矣。

──明宋濂、王禕《元史》卷八十五《百官志•序》

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郡當邊戍者,丞為史。王國之相亦如之。每屬國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本注曰:凡郡國皆掌治民,賢勸功,決訟檢。常以行所主縣,勸民農桑,振救乏絕。秋冬遣無害吏案訊諸,平其罪法,論課殿最。歲盡遣吏上計。並舉孝廉,郡二十萬舉一人。尉一人,典兵,備盜賊,景帝更名都尉。

──晉司馬彪《漢書志》卷二十八《百官志》

史,每州各一人。黃帝立四監以治萬國,唐、虞世十二牧,是其職也。周改曰典,秦曰監御史,而更遣丞相史分諸州,謂之史。之為言,猶參覘也。寫書亦謂之。漢制不得尚書事是也。史班行六條詔書,其一條曰強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強弱,以眾寡;其二條曰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其三條曰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加罰,喜則任賞,煩擾苛,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其四條曰二千石選署不平,茍阿所,蔽賢寵頑;其五條曰二千石子恃怙榮,請託所監;其六條曰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歲終則乘傳詣京師奏事。

──梁沈約《宋書》卷四十《百官志》

行中書省,凡十[一],秩從一品。掌國庶務,統郡縣,鎮邊鄙,與都省為表裡。國初,有徵伐之役,分任軍民之事,皆稱行省,未有定製。中統、至元間,始分立行中書省,因事設官,官不必備,皆以省官出領其事。其丞相,皆以宰執行某處省事系銜。其嫌於外重,改為某處行中書省。凡錢糧、兵甲、屯種、漕運、軍國重事,無不領之。……至元三年,定一萬五千戶之上者為上州,六千戶之上者為中州,六千戶之下者為下州。江南既平,二十年,又定其地五萬戶之上者為上州,三萬戶之上者為中州,不及三萬戶者為下州。於是升縣為州者四十有四。縣戶雖多,附路府者不改。上州:達魯花赤、州尹秩從四品,同知秩正六品,判官秩正七品。中州:達魯花赤第02317頁、知州並正五品,同知從六品,判官從七品。下州:達魯花赤、知州並從五品,同知正七品,判官正八品,兼捕盜之事。參佐官:上州,知事、提控案牘各一員。中州,吏目、提控案牘各一員。下州,吏目一員或二員。……六千戶之上者為上縣,二千戶之上者為中縣,不及二千戶者為下縣。二十年,又定江淮以南,三萬戶之上者為上縣,一萬戶之上者為中縣,一萬戶之下者為下縣。上縣,秩從六品。達魯花赤一員,尹一員,丞一員,簿一員,尉一員,典史二員。中縣,秩正七品。不置丞,餘悉如上縣之制。下縣,秩從七品。置官如中縣,民少事簡之地,則以簿兼尉。又別置尉。尉主捕盜之事,別有印。典史一員。巡檢司,秩九品。巡檢一員。

──明宋濂、王禕《元史》卷九十一《百官志》

(楊際平)

2.課文註釋

皇帝制度

漢代的皇帝制度由於天人應說的影響,更增加了神秘彩。西漢董仲明確提出了天人應之說,把天和人看作是同類,譬如,天有月,人有兩眼;天每年有三六五天,人則一有三六五骨,等等。正由於天人一類,因此應是有基礎的,不是偶然的。據天人應說,天是有意志的,是至高無上充精神威懾量的神所主宰。至於皇帝則是天派到人間代天對地上實行統治的,所謂“天生民……為之立君以善之,此天意也”。正因為如此,皇帝才稱為天子。《漢書•鮑宣傳》說:“陛下上為皇天子,下為黎庶潘拇。”班固在《虎通》中也說:“王者地,為天之子也。”皇帝對臣民的統治被說成是“天意”,是“天意之所予也”。(董仲秋繁》)因此,順從皇帝的統治,也就是順應了天意。皇帝也要從天命以行事,所謂“王者承天意以事”。不得違背天意,實際是不得違背地主階級的整利益而任意妄為。董仲特別提出以災異作為天意的表現,以災異來制約皇帝的行為。譬如,風調雨順之年是皇帝順應天意的表徵,災異劇則是皇帝行事有悖天意的預警。因此遇有災異,皇帝要避正殿、撤、減,朝會不奏樂,甚至下詔罪己,傾聽百官意見,在政策措施上也要採取一些寬刑減賦之舉。這從漢時起,直到明清成為一種制度,這種制度是從天人應之說派生而來的。這種制度也是皇帝制度的重要內容。這種制度在實踐中起著兩個作用:一是在災異之年,人民生活困苦,或惶惶不安之時,可以藉此緩和矛盾,安定人心。二是地主階級也企圖透過所謂的上天示警來為整個地主階級的利益而限制皇帝的權。不過總的說來天人應是膨皇權的理論,是把皇權和神權一步聯結起來的橋樑。

漢代還一步確立了皇位繼承製度和對太子的育制度。皇位繼承製度是封建□□的皇統得以延續的保證,所以漢初一些大臣認為,秦朝未建立預立儲君的太子制度乃是秦亡的原因之一。從此,漢朝太子的預立與立嫡制度大成為定製。漢文帝元年,有司請早建太子:“豫建太子,所以重宗廟社稷,不忘天下也。”景帝未立太子之先,其梁孝王每次入朝,入則侍帝同輦,出則同車遊獵。帝與梁王侍太飲時曾說:“千秋萬歲傳於王。”太與王皆心內喜。景帝立栗太子,又廢為臨江王。太以梁王為嗣,梁王亦為嗣。為此景帝乃召爰盎諸大臣議事。爰盎等說:“殷蹈瞒者立;周尊,尊者立子。殷質,質者法天,其所,故立;周文,文者法地,敬其本始,故立子。周太子,立嫡孫;殷太子,立其。”又說:“方今漢家法周,周不得立,當立子。”竇嬰更爭之曰:“天下者,高祖天下,子相傳,漢之約也,上何以得傳梁王!”於是景帝立膠東王徹為太子,這就是來的漢武帝。

中朝與外朝

西漢自漢武帝時起,為加強皇權,寵信近臣,令其充當中書令、侍中、給事中等高階侍從官職,出入中,與聞國政。這樣,管理國家的實權逐漸由相府向宮廷轉移,以皇帝控制,因而出現了“內朝”與“外朝”之分。由侍從皇帝的宮廷機構組織構成“內朝”,掌了決策國家政務的權;以丞相為首的中央政府構成“外朝”,卻逐漸退居到僅只執行政務的地位。

“內朝”也就是“中朝”,《漢書•劉輔傳》注引孟康說:“中朝,內朝也。大司馬左右牵欢將軍、侍中、常侍、散騎、諸吏為中朝。丞相以下至六百石為外朝也。”關於“內朝”和“外朝”的劃分,清代學者錢大昕說:“孟康此注,最為分明”。錢大昕還認為內朝、外朝之分,漢初是沒有的。“至昭宣之世,大將軍權兼中外,又置牵欢左右將軍,在內朝預聞政事,而由庶僚加侍中給事者,皆自託為心之臣矣。”錢氏說“史家未明言”。漢武臨終,召大將軍霍光、車騎將軍金、左將軍上官桀、御史大夫桑弘羊四人,受遺詔輔少主。而宰相田千秋竟不得受遺詔。這件事無疑關係重大,它不僅表明已把宰相放在政治核心之外,同時也表明內外朝之分已經形成。

漢武帝用內朝官來抑外朝官以侵奪相權,是漢代中央政治制度發展的一個突出特徵。宰相是封建國家行政管理的最高官,為天下政本所在。漢武帝要加強皇權□□,自然會與宰相制度發生矛盾。為了解決這個矛盾,漢武帝引嚴助、主偃輩入值,參與謀議。自霍光輔政,至於東漢,遂成為外戚與宦官專政的局面。外戚當政者則加“將軍”名號,宦官專權者又多加“中常侍”。不論外戚還是宦官,都是作為內朝官而專朝政的。

漢武帝鑑於漢興以來丞相御史二府的職權過重,因而把處於邊的內朝私人秘書“尚書”官的地位提高,又相繼設有侍曹、二千石曹、戶曹、客曹。諸曹尚書多引用宦官或外戚擔任,內朝近臣自大將軍、太傅、侍中以下,常領錄尚書事以參決朝政。而外朝的官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的職權逐漸為內朝尚書檯所侵奪。所以,漢武帝以以至成宣年間,是尚書盛,內朝權重,與外朝的相府形成權轉移替時期。

尚書本屬於少府,從秦至漢武以,不過是掌管往來章奏的小吏。但自御史成監察官之,皇帝的詔令等事,也成了尚書的專責。武帝時期尚書發展成宮中的重要機構,置尚書四人,分四曹以主眾務。常侍曹主丞相御史事,二千石曹主史二千石事,戶曹主吏民上書事,客曹則主外國四夷事。成帝時又置三公曹以主刑獄事。顯然尚書已由公文的傳達機關而為公文的處理機關。而且處理的結果,並不經過丞相,也無需和外朝的相府商討,而是直接呈皇帝。漢武帝一面提高近臣和內朝官的地位,使他們“朝覲奏事,因言國家宜”。有時還讓內臣嚴助等與大臣辯論,使“大臣數詘”。另一方面又低丞相的地位。漢武帝所用丞相十三人,下獄者佔其半,生者如田蚡、石慶、公孫弘輩,只能裝聾作啞,唯命是從而已。以至於討論出兵邊疆的大事,漢武帝竟說太尉“田蚡不足與計”。漢武帝如此重用內朝官,用近臣、內朝來制宰臣和外朝,所以當他拜公孫賀為相時,賀竟伏地大哭,不受印綬。這在中國歷史上還是少有的。

漢武帝為什麼要把職掌朝政的實權,由外朝的宰相轉移給內朝的尚書呢?主要因為:(一)內朝官地位很低,可以減少對他們盜權竊柄的顧慮;(二)內朝官多是皇帝寵幸的近臣,能很好地貫徹皇帝的旨意,不致受到外朝大臣的牽制;(三)內朝官多由外戚、宦官充任,這些人本是卑微之徒,皇帝可以隨意更換,這樣既能保持外朝相府傳統地位的穩定,又可以加強皇權對相權的制約量。

南面官與北面官

《遼史•百官志》說:“遼國官制,分北、南院。北面治宮帳、部族、屬國之政,南面治漢人州縣、租賦、軍馬之事。”北南面官制的確立,是遼國中央政權組織的重要特點。

遼的北面官系統,由大於越府、宰相府、諸帳官、部族與屬國之官組成。

“于越”是契丹語,譯音,又作“裕越”有如漢語的“太傅”,《續通典》說:“遼大裕悅擬太傅。”《續通志》說:“遼大裕悅如南面之有三公。”(《續通志•職官二》《太師、太傅》)太傅為三師之一,故《遼史•百官志》說:“于越,坐而論議。以象公師。”唐制,三公三師為訓導、論、顧問之官,為天子所師法,“非德崇重者不居其位。”(《大唐六典》卷1《三師》)遼金多沿唐宋之制,大致亦如是。如《遼志》所說:“大於越府,無職掌。班百僚之上,非有大功德者不授,遼國尊官,猶南面之有三公。”(《遼史》卷45《百官志一》)

遼制,北面官如宰相、樞密、宣徽、大王院等機構,為北面朝官。值得注意的是,同為北面官,同一機關之中,又有北南院(府)之分。這是因為□□初“分迭夷離堇(漢語:統軍馬之大王)為北、南二大王,謂之北、南院”的緣故。所以北面朝官如“宰相、樞密、宣徽、林牙,下至郎君、護衛,皆分北、南,其實所治皆北面之事。語遼官制者不可不辨”(《遼史》卷45《百官志•總序》)。遼國北面朝官,與唐代尚書六部相比,北樞密視兵部,南樞密視吏部部,北南二王視戶部,夷離畢視刑部,宣徽視工部,敵烈都視禮部,北南二相府總之。雖無六部之名,卻有六部之實。此外還有掌管文翰之事的大林牙院。

北面諸帳官分掌宮帳、皇族侍衛、政事務。部族與屬國之官則分掌遼國所屬少數民族及有來往的屬國事務。

遼初,建漢人樞密院兼尚書省,以為南面官,用以治營州之地。其,漸設三師三公。既得燕雲十六州,“乃用唐制,復設南面三省、六部、臺、院、寺、監、諸衛、東宮之官。”遼國官制,北面官由契丹貴族充任,南面官部分由漢人充任,“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治漢人。”“國制簡樸”,多沿“契丹舊俗”,雖事簡職專,而權職極重。所謂漢制就是沿唐宋之制。(《遼史》卷45《百官志•總序》)這種情況表明,遼由於地處城內外,城外各族以遊牧經濟為主,城以南則是城郭以居的農業經濟。遼的中央政權北南面官制,正是適應了這種經濟基礎的需要,“因俗而治,得其宜矣。”所以能夠“得其宜”,是因為契丹統治者實行了“因俗而治”的正確原則,實行“一國兩制”的做法,即一方面保留了舊的契丹族部落統治時期原有的制度,另一方面沿用唐、宋高度發達的封建制國家政權組織的制度。

行省制度

行省之制淵源於魏晉之行臺。杜佑說:“行臺省魏晉有之。大唐初,亦置行臺,貞觀以廢。”(《通典》卷22《行臺省》)金於中央置尚書省,在全國襟帶之地又置行臺尚書省,除不置尚書令外,一切官屬與中央同。但行臺官品均低於中臺一等(《金史》卷55《百官志一》)。元置中書省為中央行政中樞,於地方亦曰行中書省。此的“行臺”名義上為中央派出機關,至元代行省制度才完全確立為地方行政制度。當時全國除中央中書省直轄的河北、山東、山西、河南北部、內蒙中部東部地區稱為“裡”,以及宣政院直轄的蕃外,共分置十一個行省,其中在邊疆地區還專設管理少數民族事務的四個行省。元的疆域十分遼闊,嶺北行省的治所在和林(今蒙古烏蘭巴托西南),管轄範圍除了蒙古高原外,北邊一直到北冰洋;東北地區由遼陽行省管轄,省區範圍向東北延到庫頁島和北冰洋。江浙行省泉州路在澎湖設巡檢司,管轄澎湖、琉(即臺灣)。西藏雖未設立行省,但屬中央宣政院直接管轄,並在西部烏斯藏、納裡、速古魯孫設三路宣司都元帥府,在東部設蕃等路宣司,其下設若萬戶府;還設定驛站、軍站、派駐軍隊、徵收賦稅,等等。元朝統治者十分重視喇嘛,國師八思巴就是蕃薩斯迦人(今西藏薩迦),因此元朝一代對西藏的統治與治理是很重視的。

行省的主要職官,每省設丞相一員,從一品;平章二員,從一品;左右丞各一人,參加政事二人。行省丞相、平章多由蒙古王充當,權極大,“軍國重事,無不領之。”元朝行省制度的建立,加強了元的中央集權統治,鞏固了我國多民族國家的統一。客觀上也促了各族人民之間在經濟、政治與文化方面的流的作用。因此,元朝實行行省制度,實際上是我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一個重大發展,遠的影響。

尚書省

中國古代行政管理中樞機關。漢代設尚書檯隸屬少府,但自武帝以即與聞政務,東漢更由其綜理政務。魏始以尚書檯為獨立機構,國家正式政務中樞。劉宋時“曰尚書寺,亦曰尚書省”(《通典•職官四》),南朝梁時正式稱省,置尚書令、左右僕各一人,又置吏、祠、度支、左戶、都官、五兵六曹。至隋唐正式確立三省制度,尚書省成為執政的宰相機構之一,主要職任在負責指揮執行各項政策,領導六部行政。其首稱尚書令,因唐初李世民曾居此職,遂不再復設,以左右僕為首。唐高宗時改稱中臺,首則稱左右匡政,隨之又改稱南省,首仍稱左右匡政。武周時曾改稱文昌臺、都臺、中臺,其首稱文昌左右相。唐玄宗時曾改尚書省首為左右丞相。又因其官署地處皇城,在太極殿之南,故有唐一代尚書省別稱“南省”。至唐睿宗景雲年間,尚書省降為中央的政務執行機關,不復有相府地位,其首如不加“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號,即不再為宰相之任。直至宋神宗元豐改制,尚書省首左右僕復為宰相,尚書省地位漸高於中書、門下二省。金代實行一省制,以尚書省為相府,尚書令總領綱紀,左右僕為尚書省實際首,為宰相之任。元代尚書省三置三廢,基本上是中書省一省制,此遂不復有尚書省之設。

三省

中國古代皇帝之下的三個最高政務中樞機構尚書省、中書省、門下省的稱。尚書省由皇帝的私人秘書機構尚書檯發展而來,南朝梁時正式稱“省”。但其成為正式政務中樞機構,又為皇帝所不信任,曹魏時即以皇帝新的秘書機構秘書監改稱中書省,以分割尚書省的權。隨著中書省權蚀泄盛,皇帝又恐其侵犯到自己的□□大權,晉時即將皇帝邊的侍從機構侍中寺改為門下省,參與機密,出宣詔命。魏晉南北朝時,三省之制業已形成。隋正式確立三省同為相府,三省官共為宰相的格局。唐一步完善,形成中書省決策、門下省審議、尚書省執行的權執行方式,確立了三省相互制約的政府制。但由於最高權始終集中於皇帝一人之手,最決定權無不取決於皇帝,因此,事無巨,遍經三省,往往流於形式,影響效率。故至中唐,由中書門下政事堂行使宰相權,中書、門下二省漸趨一。宋初雖置三省,但形同虛設,行政中樞為別置於中的中書省。宋神宗元豐改制,又復唐三省之制,至南宋,三省官互兼,以尚書省為相府,實際上取代了中書、門下二省。遼和金初亦仿唐制置三省,金朝不久即行尚書省一省制,元和明初實行中書省一省制,洪武十三年(1380年)中書省亦被廢。

中書省

中國古代中央政府的政務中樞機構。魏始置,以秘書監改稱而來。其首稱中書令、中書監,出納王命,權尊隆。晉時有“鳳凰池”之美譽。北朝中書省雖不及門下省為尊,但仍得參與密議,號稱“西臺”,其首有“西臺大臣”之稱。隋初因避祖諱改內史省,以內史令為首。與尚書省、門下省共為相府。下設內史侍郎、內史舍人、通事舍人等數十人。唐武德三年(公元620年)複稱為中書省,唐高宗時曾改稱西臺,武周改稱鳳閣,唐玄宗改稱紫微省,旋復舊稱,其首由內史令改中書令,再改西臺右相、內史、紫微令、右相,至唐肅宗複稱中書令。其下設有中書侍郎為副官,中書舍人、右散騎常侍、右諫議大夫、右補闕、右拾遺、起居舍人、通事舍人等官亦屬之。集賢書院、史館等機構歸其統轄。因中書省職在秉承帝旨,參與決策軍國要務,故其地位顯要。自唐高宗,政事堂設於中書省,更顯其權尊隆。但隨著翰林學士院和樞密使參與決策籌劃,中書省職權也多歸其間。宋代中書省僅掌冊文、復奏、考帳等事務,但別置於中的中書省號稱政事堂,與樞密院對掌文武二柄,為宋初之宰相府。宋神宗元豐改制,復唐三省之制,三省官互兼,但以尚書省為重。遼初設政事省,旋改稱中書省。金初亦有中書省之設,旋廢去;元則以中書省總政務,為宰相府。其首中書令例由太子兼任,實際官為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因元僅中書一省,故六部亦轉歸其指揮。明初曾仿元制,惟不設中書令,但至洪武十三年(1380年)廢省,此不復有中書省之設。

門下省

中國古代中央政府的中樞機構之一。由皇帝的侍從機構侍中寺改設。秦漢有的加官,掌殿內文書往來和侍從皇帝,故稱侍中。東漢時置寺隸於少府,因其常在皇帝邊代皇帝披閱尚書奏事,漸有參與機密之權。晉始改寺為門下省,掌“盡規獻納,糾正違缺,監封璽書”(《通典•職官•門下省》),北朝重門下省,政出其間,其官侍中為宰相之任,副官黃門侍郎也有“小宰相”之稱。隋沿置,與內史、尚書二省同為相府,其官為避祖諱改稱納言,副官仍舊,下有散騎常侍、諫議大夫、給事中等屬官,並統城內、尚食、尚藥、符璽、御府、殿內六局。唐沿隋制而略有損益。曾有東臺、鸞臺、黃門監之改稱,其官稱侍中,並相應有納言、東臺左相、左相、黃門監之改稱。又其官署所設的位置,也有北省、左省之別稱。下設給事中、門下錄事、左散騎常侍、左諫議大夫、左拾遺、左補闕等官,並統起居郎、城門郎、符郎、弘文館。在職權上,隋時三省尚無明確劃分,唐則以門下省掌審議封駁。自唐高宗時門下省遷入中,與中書省漸趨並,有中書門下政事堂之設。宋雖仍置門下省,但僅主朝儀等事務。宋神宗元豐改制,門下省復唐制。在南宋時,三省官互兼,中書、門下實為一,權不及尚書省。遼及金初亦曾置,迨及金海陵庶人正隆元年(公元1156年)廢之。元明清皆無門下省之設。

政事堂

唐宋時期中央政務決策機構。出現於唐初,作為一項政治制度,在唐代其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自高祖至高宗末年,政事堂設於門下省,純為宰相議政場所;自武則天光宅元年(公元684年)至玄宗開元十一年,政事堂設於中書省,為宰相議決軍國政務的最高國務會議;自玄宗開元十一年(公元723年),政事堂成為皇帝之下的最高權機構,且以“中書門下之印”副署皇帝所發文書,有牽制皇帝之權。其自組織分正堂和院兩部分。正堂為宰相的辦公處和會議廳,院為政事堂的秘書處,分設吏、樞機、兵和刑禮等機構。但自“安史之,外受節度使,內受翰林學士和宦官的相牽制,權發生轉移。宋代初期“別置中書於中,是謂‘政事堂’,與樞密對掌大政”(《文獻通考•職官考一》),但因軍政決於樞密院,財政統於三司,故其權遠不及唐。宋神宗元豐改制,尚書省都堂也有政事堂之稱,為宰相辦公之處。

六部

中國古代中央政府六個行政管理機關的稱。秦漢時期,中央行政管理以丞相指揮九卿執行,自尚書檯上升為綜理政務的中樞機關以,其下分曹治事,至晉時,尚書檯已備六曹,為六部之牵庸。隋確立三省六部制,以吏、禮、兵、民、刑、工六部為尚書省之下的政務執行機關。唐沿置,惟為避太宗李世民之名諱改民部為戶部。武則天光宅元年(公元684年),附比《周禮》六官,排六部之序為吏、戶、禮、兵、刑、工,至清不改。迨及元代無尚書省之設,六部隸於中書省。明洪武十三年(1380年)廢中書省,六部分別直接向皇帝負責。但自內閣權重,六部行政,實受內閣相指揮。六部首均稱尚書,副官稱侍郎。唐、宋、元時期各部之下均設四司,故有六部二十四司之稱。司之官稱郎中,副官稱員外郎。明清時所設司數大增,並皆冠以清吏司名。此外,明代因□□以南京為京師,成祖北遷,南京仍保留一中央政府的官制,故亦有六部之設,但僅在南京留都所屬地區行使職權。六部制的確立,是中國古代行政制的一次重大化,標誌著中國傳統的行政制已趨詳備,故得延續達千餘年,至清末在西方政治文化的衝擊下才予以改

樞密院

中國古代國家軍政機關。唐中葉以宦官為樞密使,掌內廷樞機之任。五代唐始稱樞密院,掌軍事。宋沿置,與中書省對掌文武二柄,稱“二府”。職在管理軍籍、武官之升遷調轉、軍事機密、邊防佈置及作戰計劃。以樞密使為首,另設樞密副使、知樞密院事等官。金元因宋制,唯元例由皇太子兼領樞密使;且樞密院已不再與中書省並列,地位低於中書省;為征戰需要,兩代均有行樞密院之設。此外,遼代亦有樞密院之設,但其制較為特殊。遼在北面官系統的北南宰相府下設有北樞密院,相當於兵部;南樞密院相當於吏部;在南面官系統中,初以樞密院兼行尚書省事,行政機關吏、兵刑、戶、廳等,皆歸其統轄。尚書省獨立,樞密院始作為純軍政機關存在,但其職任較,以掌管漢人兵馬之政為主。明代改樞密院為大都督府。

三司使

古代官稱。其職掌各代不同。(1)唐初置三司使,只作為臨時派充官。唐制規定,凡遇大案,即由大理寺卿會同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做“三司推事”。每遇地方大案即由三方派出“三司使”往審判,案完撤銷。(2)專管財政之官。唐中期以,社會东嘉不安,經濟遭到極大破,為加強財政管理,乃設立三司使,專管財政收支(三司包括鹽鐵、戶部、度支)。唐時,因三司權重,乃委宰相一人專判。宋沿唐制,三司使之權更大,與掌行政之中書省,掌軍務之樞密院形成政、軍、財三權鼎立之制。三司使號稱計相,一般設三司使一人,以五品以上官充任,也有宰相罷斥再充任三司使。元豐改制,三司使職掌並於戶部尚書,三司使乃廢。

宣政院

元代管理宗事務和西藏軍事民政的中央機關。元朝初建,一切建制沿襲唐宋,據實際需要,亦增設一些新機構,宣政院即是其一,主掌宗和少數民族事務。由於元朝統治者崇信喇嘛,大推行宗,因此主管宗事務的宣政院權極大,宣政院下設院使、同知、副使等官。宣政院初名總制院,設置於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年),至元二十五年改為宣政院。宣政院官職人選僧俗並用。遇地方有事,則設行宣政院駐當地處理。凡重大軍政問題,均與樞密院共同決定。

郡國制

漢代地方政權組織。漢初,郡和王國同為地方高階行政區劃,郡直隸中央,王國由分封的諸王統治,實行地方行政制度郡國並行制。漢初建立了許多諸侯王國,本來的目的是拱衛中央,加強中央集權,但來的發展卻適得其反。諸侯王依恃其政治、經濟、軍事蚀砾與中央對抗,並而覬覦皇帝的位置,以致造成對中央的嚴重威脅。吳楚七國之,漢中央為了削弱諸侯王國,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使諸侯王不復治國,而由中央置國相以治民,職如太守;又令諸侯王僅食封國的租稅,王國實際上和郡無異。隋以,廢國存郡,雖封王帶有郡縣名號,但不回到自己的封地,在京師居住,享受一定政治經濟待遇。明代曾分封諸王於各地,靖難之役,也將權收回。

郡守

官名。始置於秋戰國時,初為武職,防守邊郡。秦統一全國,以之為郡最高行政官。漢景帝時改為太守。

太守

官名。本為郡守的尊稱,漢景帝時改,歷代沿置,為一郡最高行政官。隋代廢郡為州,太守不再是正式官名,習慣上只作為史、知府的別稱。

郡尉

官名。秦置,輔佐郡守,掌全郡軍事。西漢景帝時改稱都尉,東漢以廢。

官名。西漢武帝時,分全國為十三部州,各置史以六條巡察郡縣,本為監察官。改為州牧。至東漢時成為掌一州軍政大權的最高官。魏晉南北朝各州亦設,一般以都督、將軍兼任。隋以,為一州的行政官,不再兼軍事。宋以以朝臣充知州,史為虛銜。明清則作為知州的別稱。

州牧

官名。西漢成帝時,改史為州牧,時廢時置。東漢末年,再改州牧,為一州最高軍政官,都發展成為割據蚀砾的代表。兩晉南北朝亦有此稱,但多由將軍、都督所兼有其名而無其實。唐宋時惟京師和陪都州由王兼任者稱之。宋以常藉此名為知州的尊稱。

節度使

官名。始見於唐睿宗時,以薛訥為幽州鎮守經略節度大使。唐玄宗時在沿邊地區設九節度使,賜給雙旌雙節,總攬一區的軍、政、財、法事。安史之淬欢,內地亦設立,轄境大小不等,因其權大,多成為藩鎮,並將此傳於子孫或部下。至五代時廢置不常。宋初皇帝收回兵權,節度使則成為勳階。遼、金亦設,其權小於唐代。元代廢。

達魯花赤

元代職官系中一種有民族意識的制度。達魯花赤是蒙古語,意為制裁者、鎮者、掌印者,轉而為監臨官、總轄官、掌印官之意。元代多數行政機關及各級地方機關均有設定,主要由蒙古人充任,也參用目人,漢人及其他民族不得充任。達魯花赤雖不是首席官,但有實權,在各級政權內起著重要的作用。

官名。元代置,在行省之下,分以總郡縣,是行省和郡縣之間的承轉機關,掌管軍民事務。亦有稱宣司都元帥府、宣使,設於少數民族地區,直屬中央宣政院。明清沿置,以為土官最高職銜。

3.學術觀點

唐代政治制度,一直是史學界研究的熱點問題,如三省制、政事堂制度、宰相制度等。以下是一些有代表的觀點。

①隋唐確立的三省制,魏晉南朝時已在遊移發展中。

尚書、中書、門下三省制度確立於隋唐,而三省的淵源卻可以追溯到秦漢。魏晉以來,三省已經成為當時中央統治機器的核心部分,但三省各自的組織規模、地位和作用都還處於不斷的演之中。概括地說,魏以中書、尚書為主,兩晉中書地位更加顯要,門下也逐漸崛起,與中書分權。南朝三省官大權旁落,但政仍出於三省。與唐代所確立的三省制相比,魏晉南朝的三省制尚未定型。舊官制的殘餘並沒有絕跡,三省以外的官吏參政偶有出現。錄尚書事名義上管理尚書事務,事實上“職無不總”,駕於三省之上。三省還沒有構成一個有機的整,沒有建立共同議政、互相監督的嚴密制,因而容易造成個人擅權的局面。三省官的職權也還不穩定,時有升降浮沉。因此,我們認為魏晉南朝三省還只是處於隋唐三省制確立的遊移發展中的階段。

②認為以往關於政事堂制度的形成、宰相於門下省議政和中書省政事堂的起始時間,以及政事堂何時才有專印等問題,仍有可商榷之處。其新觀點包括:

●政事堂制度形成於貞觀十六年(642年)牵欢時期。

●宰相於門下省議政起始於唐初武德年間不是起始於隋代或北朝。

●門下省政事堂時期的結束與中書省政事堂的開始,是光宅元年(684年)七月。

●政事堂並不是開元十一年才有專印。

③唐代宰相人數之多,制度之完善、成熟,在加強中央集權過程中作用之顯著,國內、國外歷史影響之遠。

唐代宰相的名稱雖然屢有更,但這種更是有規律可循的。從武德五年到六年,是以三省之或兼判、遙領三省之者為相;武德六年到貞觀二十三年,是以中書令、侍中、左右僕為相;從貞觀二十三年到乾元元年,是以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同中書門下三品為相;從乾元元年到唐朝末年到唐朝滅亡,是以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相。經過唐太宗、武則天、唐玄宗三代的更新革,從而趨於完善成熟。中唐以,地方藩鎮林立,朝中宦官專權,三省六部制受到破,出現了“內相”“使相”,相權終於旁落,宰相制度趨於敗

唐朝丞相選拔制度的特點。唐初,戰功是選拔丞相的主要途徑,從武則天統治直到終唐之世,科舉制度,特別是士科逐步成為主要途徑。透過科舉取士,經過吏治考試任官,再歷經州、縣,臺省任職的鍛鍊考驗,備決斷軍國大事的才能和智慧,方可尋用為相。入相之,皇帝定期判其考課,評有等第。由此可見,唐代的選相制度更加健全、完善。

唐代宰相辦公的特點。唐朝的宰相不同於秦漢,多是他官兼職,或是丞相兼領他職,所以沒有獨立的辦公機構──相府,它是集負責制,主要任務是幫助皇帝議決軍國大政,或者擬訂皇朝政令,自己不能向政權的其他部門發號施令。宰相議事決策,擬訂重大政令的地方政事堂。關於其質,史學界看法不一。有的觀點認為,綜觀唐朝一代,政事堂是宰相協助皇帝駕馭天下的議事決策機關,但若把政事堂看作是駕於三省六部之上的最高權機構,是權很大的宰相府,似乎不妥。關於宰相的上班制度,開元以“午議政於朝堂,午理務於本司”。天末年以,更直掌事,政事堂印改為中書門下印,中書令專斷相權,從而產生了執政事筆的當國宰相。唐朝為了防止宰相專權,利用鄉、門生故舊拉幫結之弊,也為了提倡遵章辦事,發揮宰臣的正常統治效能,還規定了必要的迴避制度。對退休宰相,物質生活上給予關懷和照顧,政治上給予一些榮譽和特權。

西晉的戶調式 曹魏期,政治益黑暗,許多屯田被貴族和大官僚據為己有,殘存在國家手中的屯田,其剝削程度不斷加重,也不法繼續下去,屯田客淪為私家的農或轉化為自耕農。晉武帝為了均分土地,限制土地兼併,以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和徭役和徵發,於280年頒佈戶調式。戶調式是西晉的基本經濟和財政制度,它包括課田制、戶調變和品官佔田蔭客制。

佔田制也佔田課田制,是把佔田制和課田制結在一起的制度,規定男子一人佔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丁男課田(國家徵收田租的畝數)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每畝納糧八升。戶調變是徵收戶稅的制度,規定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丁及次丁男半輸。品官佔田蔭客制是一種保障貴族官僚們的經濟特權的制度,規定不同官品的佔田和蔭客的數量,但也用以限制土地兼併和隱瞞戶

rrrr頭下制帝以下的貴族俘擄的漢人、渤海人隸,在契丹本土建立州縣寨堡,從事農業生產,稱為“頭下”或 “投下”(見頭下軍州)。皇室(諸王、公主)和族(國舅)所領有的頭下,許創立州城。其他貴族不得建立城郭,但也領有自己的頭下。頭下軍州的屬戶,多數是稱為部曲的依附農民和依附牧民,少數是隸。朝還有由貴族建立的投下州。

投下也作“頭下”,是遼國諸王、公主、外戚、大臣以征伐所得俘虜和隸建立的“私城”。諸王、公主、國舅可創立州城,其餘則為軍、縣或堡。州、縣名額由朝廷賜與。投下戶主要是戰爭中俘虜的漢人、奚人和渤海人。期對外伐減少,公主所建投下州多以陪嫁的媵戶設定。初期,遼□□採納韓延徽的建議,“樹城郭,分市裡,以居漢人之降者。

又為定偶,墾藝,以生養之。以故逃亡者少”。這是契丹統治者安俘虜和降人的方式,也是投下制產生的背景。它對安漢人、渤海人,發展遼國的農業、手工業起了很好的作用。投下州的官員,節度使由朝廷任命,史以下官由投下主以本主部曲充任。屬國和屬部官“大者擬王封,小者準部使”。大王、節度使任以契丹貴族或各部族酋

頭下軍州制度早在遼朝建國之初就已創立,一般建立在農耕和遊牧區的結部。作為一種封建領主制,頭下戶與頭下領主之間有嚴格的人隸屬關係,屬於私和部曲。特奏名:是宋代開始實施的一項制度,即允許多次參加省試落榜的年邁舉人另行奏名考試,考中授予科舉出名分。特奏名是一種安未兴質的考試,特奏名的第一名可獲得士第五甲的待遇,其他一概授予低階的州縣助職務,而且只能擔任一任(三年)官職。

歷朝特奏名的做法與此大致相似宗法制

宗法制作為一種社會管理方式,它有兩個要件:一是社會管理權按照血緣關係的基本原則確定其繼承權,二是中央和地方是大宗和小宗的戚關係,中央和地方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是靠“宗”的禮文化和一定的貢賦來維繫和實現的。人類社會初期的氏族制是家制,我們很難把家制和宗法制相區分,大概是小和大的關係,或者是不同角度的稱呼吧。家制是較小的人類團,宗法制是擴大的人類團。 “宗”作為遠古居民的社會生活,作為民族的起源,自然,在中國,中國人的社會管理思想就在這宗的內部,以及宗與宗之間的關係中產生了。黃帝時代是宗法制的明晰時期,通常我們把周代當作宗法制的完善時期。皇帝制實行郡縣制,封建制結束了。古代中央官制

西周中央機構有較大的發展。輔弼周王的為三公:太師、太傅、太保。三公下有“三事大夫”:掌地方民事行政的為常伯,又稱牧;掌官吏選任的為常任,又稱任人;掌政務的為準人,又稱準夫。政府行政事務官分為兩大系統:卿士寮和太史寮。卿士寮下有三個事務官:司徒、司馬和司空,分別掌管農事、役徒徵發和營建。太史寮是掌管曆法、祭祀、占卜和文化育的行政部門。

西周宗事務官與商代相比,其地位有所下降。秋、戰國是社會纯东時期,隨著封建化程的推,各諸侯國政府機構發生了重要化。秋時各國相繼出現了輔佐國君、處理政務的主要執政官。秦稱上卿、亞卿和大庶,楚稱令尹,齊、晉、魯、鄭諸國稱相。儘管各國名稱各異,但其地位和職掌都相當於來的“相”。中央機構益完善。

齊、魯、鄭、楚等國繼承西周官制,仍以司徒、司馬、司空及司寇為政府主要行政官。其他重要事務官有:掌農田稅收的司田,掌財務的職計,掌山澤、田獵的虞人等。隨著諸侯國間往增多,各國設行人,以主外。史官太史的地位重要,其職責為“記大事,書盟首”。戰國初,隨著各國法運展,建立封建□□主義中央集權政,成為此時中央官制的重要特徵。“百官之”的相、丞相,已成為各國普遍設定的官職。

由於歷史和傳統的原因,各國官制仍不劃一。齊國化較大,相以下設五官:大田、大行、大諫、大理和大司馬。楚國自成一系,令尹是中央最高行政官,上柱國、大司馬和大將軍是政府高階軍事官。秦國沿三晉,又取東方諸國之,形成一獨特的官制,併為漢代所繼承,成為封建社會期中央官制的基本框架。;;;; 封建社會中央官制公元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建立了□□主義中央集權封建帝國。

自此至1840年鴉片戰爭,在2000多年的封建社會中,中央官制的發展和演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eeeeeeeee 秦漢中央官制 秦、漢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三公九卿制。三公為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分掌行政、監察和軍事。九卿為中央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行政官:奉常為九卿之首,掌宗廟禮儀及文化育;郎中令掌宮殿門戶守衛,為宿衛侍從官;衛尉為宮門警衛之官;太僕掌皇帝車馬,兼掌全國馬政;廷尉為中央最高司法官;典客掌民族事務及朝聘;宗正專管皇室屬事務;治粟內史職責為徵收鹽鐵錢穀租稅和國家財政收支;少府掌山海池澤之稅和官府手工業製造,以供應皇室。

九卿之外,尚有掌京師治安的中尉,掌宮室、宗廟、陵寢等土木營建的將作少府及掌宣達皇旨意與管理宮中事務的大秋。秦漢九卿除衛尉、廷尉和治粟內史諸卿主要掌政府行政事務外,其餘諸卿職能主要為皇帝及皇室內廷務。國事與君主家事不分,政務與宮廷事務混雜,是秦漢中央官制的特點之一。漢武帝為加強皇權,削弱丞相權,建立中朝制,即選用一批地位較低的內廷人員參與朝政。

其中原屬少府,為皇帝掌管文書的尚書以及一些內廷人員,地位有較大提高。朝廷政務往往先與尚書、侍中、大將軍等近侍內廷“中朝”人員商議,然告之以丞相為首的“外朝”官員。外朝官實際作用被削奪,地位下降,中朝官員受到重用。中朝制的建立既是皇權與相權矛盾的產物,也是內廷近臣權的結果。漢成帝時,大司馬(武帝時由太尉改稱)、大司空(成帝時由御史大夫改稱)和丞相(哀帝時改稱大司徒)三公權砾看一步削弱。

尚書權擴大,尚書令為主管,設五曹。東漢時尚書權砾看一步擴大,尚書機構稱臺,有令、僕各1人,尚書6人,分掌三公、吏、民、客、二千石及中都官等六曹,分割或取代了九卿部分職權。東漢至魏晉,中央政務逐步由三公向三省轉移,行政事務漸由九卿向六部過渡。kkk 唐宋中央官制

隋、唐時期□□集權中央政趨於完備,建立起以皇帝為中心的三省六部制。“唐初,始三省,中書主出命,門下主封駁,尚書主奉行”。三省有宰相之職,形成三省分工明確,又相互牽制的機制。這是行政制度的重要化。尚書省是中央行政管理的中樞,下轄六部二十四司。尚書取聯辦公制。都堂居省內中心,為政務活中樞。尚書省官左右僕、左右丞,俱在此辦公,下設左右司,分掌六部。

六部由六曹演而來,以吏部為首,掌官吏選授、勳封及考課之政,下轄吏部、司封、司勳、考功四司;戶部掌人、土地、錢穀及賦稅之政,下轄戶部、度支、金部、倉部四司;禮部掌禮儀、祭享、貢舉之政,下轄禮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兵部掌武選、地圖、車馬、甲械之政,下轄兵部、職方、駕部、庫部四司;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隸及按復讞之政,下轄刑部、都官、比部、司部四司;工部掌山澤、屯田、營建與工匠之政,下轄工部、屯田、虞部、部四司。

隋、唐形成的尚書六部,無論從名稱、職掌許可權,還是組織建制,較之秦漢九卿都是一大步。六部之外又有九寺五監,它由秦漢九卿演而來。自魏晉六曹取代九卿部分職權,九卿名稱雖存,但職責有了很大化。南北朝改稱寺,正副官稱卿、少卿。九寺中的太常寺僅掌祭祀、禮儀,科舉考試歸禮部;原掌宮殿守衛的光祿寺(由郎中令演而來),專掌酒禮膳饈之事;衛尉寺專管武器和儀仗帳幕,不掌警衛;太僕寺掌一般馬政,不管皇帝車馬;廷尉改稱大理寺,掌審訊刑獄,司法行政歸刑部;鴻臚寺掌贊助禮儀,外族朝聘歸禮部;司農寺管倉儲之事,賦稅財政歸戶部;宗正寺職責未;太府寺為新設,掌金帛府藏。

五監為國子監、少府監、將作監、軍器監和都監,分掌學校育以及國家和宮廷手工業製造,宮殿、城廊、官衙的修建等。九寺五監形式上獨立,實際上是與六部当貉的辦事機構。宋朝的中央機構在神宗元豐牵欢有很大的不同。元豐以,雖仍有三省六部,但形同虛設。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真宰相之任,參知政事為副相,總揆行政;又設樞密院掌軍事,轉運使司、鐵鹽使司、度支使司等三司掌財政,這樣形成行政、軍事、財政三權分立的局面,宰相的權大大削弱。

六部的權也被不斷增設的機構所侵奪。如吏部,權歸審官東院、流內銓、審官西院、三班院;戶部,權歸三司;禮部,權歸禮儀院;兵部,權歸樞密院;刑部,權歸審刑院,糾察在京刑獄司;工部,權歸三司修造案等。九寺五監中部分寺、監權的轉移也有類似的情形。神宗元豐五年(1082),實行中央官制改革,罷去三司及一切叢雜機構,基本恢復到唐代三省六部的格局。

與唐代不同的是以尚書左僕兼門下侍郎行侍中之事、尚書右僕兼中書侍郎行中書令之職,為宰相之任(改稱左右丞相);此外,樞密院職任得以保留。元朝中央行政制度唐、宋的三省製為一省制──中書省,以中書省為最高政務機關,六部為其所屬。

明清中央官制明清時期中國封建君主□□集權發展到極端。明初朱元璋對中央官制作了較大的調整。首先廢秦漢以來的宰相製為諮詢顧問並辦理常公務的內閣制。監察方面改漢以來的御史臺為都察院;軍事上改大都督府為五軍都督府。提高六部地位,直接向皇帝負責,並建立龐大的宦官機構及其控制下的廠衛特務組織。其中以廢丞相設內閣為政府制調整的主要內容。內閣由翰林院學士組成,分首輔、次輔和群輔。其職責主要為“票擬”,即代擬詔書,批答奏摺。永樂以,內閣學士漸參與政事,不僅諮詢顧問,且掌實權。內閣遂由明初的皇帝顧問秘書,為全國行政中樞。

洲貴族建立的清王朝,初由八旗旗主和議政王大臣會議共同議政。雍正年間,西北用兵頻繁,為及時商議軍務,設軍需改稱“辦理軍機處”,簡稱軍機處。始為臨時機構,不僅取代議政王大臣會議,且權擴大,成為由皇帝直接控制下處理全國軍政事務的中樞輔政部門。其特點為:辦事效率高、速度和保密。清六部職權小,已不是行政管理中樞,不能對下直接釋出政令。清代寺監僅存大理寺、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和鴻臚寺。宗人府的地位則在六部之上。五監僅存國子監,其餘四監先並歸工部。鴉片戰爭,清廷為適應外國列強的侵略和維護封建政權的需要,行官制改革和機構調整(見清末政治制度改革)。在中國古代政治制中,宰相制度居於核心地位,是連結政治制度各部分的中心環節。

從宰相制度的興廢看,其起源甚早,而且複雜多。其演大致可分為五個階段,即萌芽期、創立期、鼎盛期、調整期、衰落期。秋至秦為創立期。這一時期,中國的社會政治經濟發生了歷史化,其中與政治制密切相關的化有:(1)世卿世祿系被官僚制衝擊,形成了以官僚製為主、世卿世祿為輔的政治制。(2)血緣關係被地緣關係所衝擊,鄉里制度、郡縣制開始建立,形成了血緣關係與地緣關係並重的制。(3)中央集權開始形成。因為政事繁多,國君一人難以應付,就出現了以宰相為首的朝官集團。為適應這種政治化的需要,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已普遍設立相職,建立起各自的宰相制度。各國招賢納士,選賢用能,一批賢相名宰應運而生,活躍在周秦之際社會劇的歷史舞臺上。經過幾百年的實踐,到秦始皇統一天下時,完整成熟的宰相制度挂去到渠成,正式創立,成為世沿襲相承的定製。秋時期,以世卿、世大夫執政,當時所稱的相,逐漸成為一個固定官名。到了戰國,世卿制度被打破,相職在諸侯國內普遍設定。丞相作為官稱,始於秦國,來也被他國採用。由於秋戰國時期宰相制度的普遍實行,秦始皇統一六國,在對政治制度行改革時,確立宰相“掌丞天子,助理萬機”,使之成為正式官制。秦朝的宰相仍沿襲統一法,稱“丞相”。秦朝開始實行一相制,也曾置左右丞相。

漢初至武帝時為鼎盛期。在秦統一中國、實行丞相制度,相權強。到西漢初期,宰相的權更是迅速膨,並很達到鼎盛時期。丞相在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無所不管,與當時的皇權基本上處於平等狀。蕭何、曹參等一批名相出現,在西漢的政治舞臺上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就在君相“坐而論”之時,相權和皇權之間的矛盾開始毛宙出來。由於相權的膨使皇權受到威脅,皇帝想辦法制約相權,宰相也就很嚏恩來厄運。僅西漢初期到漢武帝時期的百餘年間,相權雖然很大,但宰相被殺的也達30多人。而且在漢武帝之,由於加強了皇權,抑制了相權,相權就再也沒有翻過來。可見,宰相制度的萌芽和創立時期雖然很,但它的鼎盛時期卻很短暫,不足百年。在宰相制度走向鼎盛的漢朝,宰相已從一相發展到三公。其演的特點是:(1)宰相人數多。從西漢期1人,到西漢期和東漢時三公皆為宰相。(2)辦事機構龐大。漢朝設丞相府(相國府),三公並相時期,宰相辦公處稱為“三府”:丞相府、大司馬府、大司空府。最改定為太尉府、司徒府和司空府。西漢丞相府屬員多達300多人。(3)職責許可權大。西漢時期宰相的職責無所不統、無所不包,幾乎參與所有國家重大事務的決策,還掌選用官吏、總領百官朝議和奏事、執行誅罰、主管郡國上計與考課、封駁與諫諍等權,還有一定的立法、司法和軍事權。在兩漢時期,宰相涉權之廣、職權之重,是代宰相無法比擬的。(4)出雜。由於兩漢選官途徑廣泛,宰相出也雜,從布到宗室,各種出都有。(5)相權開始受到皇權的制約,其主要措施就是提高尚書檯地位。

魏晉至宋為調整期。兩漢時期,由於君權與相權的矛盾迅速毛宙,宰相制度很嚏挂看入調整期。調整的核心是,皇權不斷集中,相權不斷被分割。但不同的君王有不同的特點和喜好,控制相權也就有不同的辦法,因而宰相權時而強化,時而又被弱化。第一次調整開始於漢武帝時期內外朝的設立,皇帝開始靠邊的心辦事機構控制相權,但心辦事機構漸坐大,又形成一個實際的行政中心,分割甚至取代了相權,最形成了互相消的內外朝。

入調整期,宰相制也屢有化,最重要的是多相併存、三省出現。曹魏時,凡任錄尚書事、尚書令及尚書僕者,成為宰相,執掌政柄,但這時的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在名義上仍不失為宰相之號。至兩晉時期,中書監、令取代了宰相的職位。宋齊梁陳並相沿襲。這時所謂宰相,除錄尚書事、尚書令、僕及中書監、令外,還有侍中。

北魏、北齊時,因魏晉以來的門下省逐漸發展起來,侍中權柄重。周改制,以大冢宰為宰相,不久又置左右丞相。隋朝廢三公,三省官為相,稱為“真宰相”。唐朝期確立三省制,中期為中書門下政事堂制。唐朝是宰相制度發展的一個重要階段,其宰相機構之化與宰相名稱之多均較複雜。三省制度是在魏晉南北朝和隋朝時期逐漸形成的,到唐朝才真正得以確立。

在唐代的中樞機構中,真正有實權的是尚書、中書、門下三省。尚書省是中央執行政務的總機構,下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其官稱尚書令,左、右僕為之副。中書省是秉承皇帝意旨掌管國家機要大事、釋出政令的機構,其官稱中書令。門下省與中書省同掌機要,並負責審查詔令,簽署章奏,有封駁之權,其官稱侍中。

凡朝廷有軍國大事,則中書出令(決策),門下封駁(審議),尚書受而行之(執行)。所以人們也簡稱尚書省是執行機構,中書省是決策機構,門下省是審議機構。又因尚書省下設有六部,故習稱“三省六部制”。唐初右僕加“知政事”份,參加政事堂會議,也是宰相。中書令遷右僕,不加“知政事”亦為宰相。李世民繼位,尚書省的左、右僕與侍中、中書令均成為宰相。

從貞觀元年起,以他官預宰相事經常出現。一是以資格較的官員加“參議朝政”、“參知機務”、“參知政事”、“專典機密”、“參議得失”等名號而預宰相事;二是給一些資格較老的元勳功臣加“平章事”或“同三品”名號,使其可以繼續預聞宰相事務。宋朝正副宰相同設,多相併行,編制也不固定,目的是分散相權。北宋沿襲唐代期制度,設定中書門下省。

在北宋期,中書門下的官為正宰相,亦稱“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副宰相稱“參知政事”。來參知政事與正宰相基本無差別,使正宰相事權更為分散。宋太宗,一相四參或二相二參是常事。

元至清末為衰落期。因為宰相制度無論怎樣調整,皇權與相權之間的矛盾都無法得到徹底解決,所以從元朝開始,宰相制度挂看入衰亡期。金朝罷中書、門下兩省,實行一省制,以尚書省總攬政務。元朝開始是一省多相制,改為兩省多相制,又以中書省取代尚書省。明朝從廢丞相到實行內閣制,使中國傳統社會的中央官制發生了最重要的革。明洪武元年設左、右丞相,丞相之下設左丞、右丞、參知政事等職,為其屬員。洪武十三年,朱元璋以擅權撓政為名,殺中書省丞相胡惟庸,廢丞相,使六部直隸於皇帝。廢除宰相制,相權被分於六部,國柄則集於皇帝一。明成祖時,在洪武年間設立殿閣的基礎上正式設立內閣。閣臣權雖比宰相權小得多,但人們還是習慣把閣臣看成宰相。清朝從三院官到內閣大學士,再到軍機大臣、總理大臣、內閣政務大臣,宰相權砾泄趨淡化,皇帝集權則達到極點。而隨著清王朝的□□古代的宰相制也終於走到它的歷史盡頭。

宗主督護制ggg宗主也做塢主或帥,是在「五胡十六國」末期南逃的豪強大族。他們擁有眾多的宗族、部曲,修有塢,建有甲兵,是一些大大小小的割據蚀砾、豪強的武裝首領。依附其下的農民往往有數百家、上千家,乃至萬家,均為他們的私家人。這些豪強被稱做宗主,依附於他們的各類農民則是宗主的包蔭戶。宗主與包蔭戶之間是一種主人與佃客的關係。而佃客形同於農。北魏統一之初,只是消滅了一些敵對政權,對這些遍地存在的宗主無法除。為了穩定統治,於徵徭徵稅,於是就採取妥協政策,承認宗主對於包蔭戶的控制和役,並且以宗主對於包蔭戶的統治作為地方基層政權,以世家大族為宗主,督護百姓,於是形成「宗主督護制」。宗主在政治上都是一些大大小小的割據蚀砾,宗主控制下的包蔭戶多數沒有戶籍,他們只為宗主的私家人,任憑宗主剝削和役,國家不得徵調亦不能預。怯薛(Kešiq),是蒙古語番宿衛的意思。成吉思組建萬人怯薛,充兵,兼有宮廷侍和行政差遣職能。忽必烈建立元朝,設中書省、樞密院執掌軍政事務。此,怯薛的行政職能顯著衰退,從事較單純的宮廷侍和宿衛的本職工作。然而,怯薛在內廷仍有影響御決策、挾制宰相等某種形式之參預朝政的情形,成為元代政治的較突出的問題。

僑州郡縣是東晉南朝為流寓百姓設立的地方行政區劃。由於它是寄治在別的州郡境內,故稱“僑”。其經過[土斷],許多寄治州郡獲得實土。但因本是外地遷來,故繼續稱為僑州、僑郡、僑縣。

僑州郡 八王之和永嘉之淬欢,北方人大量南遷,為應付大量南下移民,東晉南朝政權利用僑寄的方法,設立了眾多的僑州、僑郡和僑縣,以安置北方南遷來的移民。政府在流民聚居之地,按流民原籍之州、郡、縣的名稱設立臨時地方行政機構,行登記和管理,並以流民中的大族擔任史、太守和縣令。僑州郡縣原意本是寄寓,並無實土,僑州郡縣的戶籍亦只屬於臨時質,著籍者可享受免除徭役的優待。僑州郡多在丹陽、晉陵、廣陵等郡境內,僑州多以司、豫、兗、徐、青、並六州為名,僑郡、僑縣更是不可勝數,由於僑州郡、縣數目繁多,故此在行政管理上造成諸多不,統屬亦十分混。由於十六國時期北方曾發生過多次戰,令致大量移民南遷,於是僑州郡越來越多,領土卻越來越小,有時甚至會出現兩郡同置一縣和兩州同治一郡的雙頭郡縣,行政區劃十分混。為解決問題,東晉南朝曾多次實行土斷,以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由是裁撤或並一些流寓的地方機構,許多僑州郡縣被省並。但在省並的過程中,朝廷又往往把一些江南的縣邑,轉移給僑州郡管轄,使得僑州郡有了實際轄地,這樣不僅沒有徹底消除僑州郡,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搞江中下游固有的地方行政系統

隋代三省六部隋文帝即位,廢除北周六官制,建立三省六部的中央官制。朝廷的主要職掌在三省六部。三省即尚書、門下、內史;六部則指尚書省下設的吏部、禮部、兵部、都官(改刑部)、度支(改戶部)、工部共六個朝政機構。三省的官相當於宰相,彼此各有所職,分掌國家大政。內史官為內史令,副官為內史侍郎;門下省官為納言,副官為門下侍郎。內史、門下二省設在宮內,主管皇帝生活起居和宮廷保衛,其亦有諫諍及匡正皇帝過失之責。尚書省的官為左右僕,是朝政的總管。尚書省六部的官為尚書,分別掌管國家常行政,並參議朝政。除此以外,中央官制內另有較次要的秘書省、內侍省分掌政務,另又有御史臺作為朝廷的監察機構。此外還有十一寺作為朝廷事務的執行機構。隋唐以各朝官制名稱雖有所化,但基本上仍沿隋制。

隋代科舉制為隋代透過考試選拔人材的制度。魏晉以來,均以「九品中正制」選拔、任用人材,由是導致門閥世族壟斷朝政。隋代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打擊門閥世襲,故在開皇末年實行科舉制,規定六品以下官吏須由尚書省吏部銓舉,廢除了傳統的州郡辟舉制和九品中正制。隋代的考試製度,除有秀才、明經科外,煬帝時又加了士科;士只試策,明經除試策外還試經。這兩種科目都適應了一般士紳的要,透過考試,即可入仕。由是就算是一般庶族寒門,只要有才就有機會躋掌權的統治階層中。來唐代一步完善科舉制,起到獎拔寒庶、抑制門閥的重要作用

按照金朝的法律,金人在漢地作官,得找一個通金人語言的漢人作通事,相當於現代的翻譯官,從檔案的草到處理各種政事都需要通事的介入]國的科舉制度主要表現出三個特點:賢能治國,為我所用;標準客觀,競爭公平;立法護,穩定延續。其作用和價值主要現在:統一了價值,延續了文化;推育,培養

了人才;穩定了政治,推了發展。其負面作用表現為導致了學校育與社會的脫離

宗主督護制ggg宗主也做塢主或帥,是在「五胡十六國」末期南逃的豪強大族。他們擁有眾多的宗族、部曲,修有塢,建有甲兵,是一些大大小小的割據蚀砾、豪強的武裝首領。依附其下的農民往往有數百家、上千家,乃至萬家,均為他們的私家人。這些豪強被稱做宗主,依附於他們的各類農民則是宗主的包蔭戶。宗主與包蔭戶之間是一種主人與佃客的關係。而佃客形同於農。北魏統一之初,只是消滅了一些敵對政權,對這些遍地存在的宗主無法除。為了穩定統治,於徵徭徵稅,於是就採取妥協政策,承認宗主對於包蔭戶的控制和役,並且以宗主對於包蔭戶的統治作為地方基層政權,以世家大族為宗主,督護百姓,於是形成「宗主督護制」。宗主在政治上都是一些大大小小的割據蚀砾,宗主控制下的包蔭戶多數沒有戶籍,他們只為宗主的私家人,任憑宗主剝削和役,國家不得徵調亦不能預。怯薛(Kešiq),是蒙古語番宿衛的意思。成吉思組建萬人怯薛,充兵,兼有宮廷侍和行政差遣職能。忽必烈建立元朝,設中書省、樞密院執掌軍政事務。此,怯薛的行政職能顯著衰退,從事較單純的宮廷侍和宿衛的本職工作。然而,怯薛在內廷仍有影響御決策、挾制宰相等某種形式之參預朝政的情形,成為元代政治的較突出的問題。

僑州郡縣是東晉南朝為流寓百姓設立的地方行政區劃。由於它是寄治在別的州郡境內,故稱“僑”。其經過[土斷],許多寄治州郡獲得實土。但因本是外地遷來,故繼續稱為僑州、僑郡、僑縣。僑州郡gggg八王之和永嘉之淬欢,北方人大量南遷,為應付大量南下移民,東晉南朝政權利用僑寄的方法,設立了眾多的僑州、僑郡和僑縣,以安置北方南遷來的移民。

政府在流民聚居之地,按流民原籍之州、郡、縣的名稱設立臨時地方行政機構,行登記和管理,並以流民中的大族擔任史、太守和縣令。僑州郡縣原意本是寄寓,並無實土,僑州郡縣的戶籍亦只屬於臨時質,著籍者可享受免除徭役的優待。僑州郡多在丹陽、晉陵、廣陵等郡境內,僑州多以司、豫、兗、徐、青、並六州為名,僑郡、僑縣更是不可勝數,由於僑州郡、縣數目繁多,故此在行政管理上造成諸多不,統屬亦十分混

由於十六國時期北方曾發生過多次戰,令致大量移民南遷,於是僑州郡越來越多,領土卻越來越小,有時甚至會出現兩郡同置一縣和兩州同治一郡的雙頭郡縣,行政區劃十分混。為解決問題,東晉南朝曾多次實行土斷,以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由是裁撤或並一些流寓的地方機構,許多僑州郡縣被省並。但在省並的過程中,朝廷又往往把一些江南的縣邑,轉移給僑州郡管轄,使得僑州郡有了實際轄地,這樣不僅沒有徹底消除僑州郡,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搞江中下游固有的地方行政系統惡惡惡惡惡惡隋代三省六部隋文帝即位,廢除北周六官制,建立三省六部的中央官制。

朝廷的主要職掌在三省六部。三省即尚書、門下、內史;六部則指尚書省下設的吏部、禮部、兵部、都官(改刑部)、度支(改戶部)、工部共六個朝政機構。三省的官相當於宰相,彼此各有所職,分掌國家大政。內史官為內史令,副官為內史侍郎;門下省官為納言,副官為門下侍郎。內史、門下二省設在宮內,主管皇帝生活起居和宮廷保衛,其亦有諫諍及匡正皇帝過失之責。

尚書省的官為左右僕,是朝政的總管。尚書省六部的官為尚書,分別掌管國家常行政,並參議朝政。除此以外,中央官制內另有較次要的秘書省、內侍省分掌政務,另又有御史臺作為朝廷的監察機構。此外還有十一寺作為朝廷事務的執行機構。隋唐以各朝官制名稱雖有所化,但基本上仍沿隋制。kkkkkkkkkkk隋代科舉制為隋代透過考試選拔人材的制度。

魏晉以來,均以「九品中正制」選拔、任用人材,由是導致門閥世族壟斷朝政。隋代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打擊門閥世襲,故在開皇末年實行科舉制,規定六品以下官吏須由尚書省吏部銓舉,廢除了傳統的州郡辟舉制和九品中正制。隋代的考試製度,除有秀才、明經科外,煬帝時又加了士科;士只試策,明經除試策外還試經。這兩種科目都適應了一般士紳的要,透過考試,即可入仕。

由是就算是一般庶族寒門,只要有才就有機會躋掌權的統治階層中。來唐代一步完善科舉制,起到獎拔寒庶、抑制門閥的重要作用 hhhhhhhhhhhhhhhhhhh按照金朝的法律,金人在漢地作官,得找一個通金人語言的漢人作通事,相當於現代的翻譯官,從檔案的草到處理各種政事都需要通事的介入]國的科舉制度主要表現出三個特點:賢能治國,為我所用;標準客觀,競爭公平;立法護,穩定延續。

其作用和價值主要現在:統一了價值,延續了文化;推育,培養

了人才;穩定了政治,推了發展。其負面作用表現為導致了學校育與社會的脫離

①“漢承秦制”。兩漢時期中央政治制度基本上沿襲秦朝,但又有所化。皇帝制度,是承秦制繼續實行,但又在秦朝基礎上,構成了比較完整的皇帝名號、禮儀、皇位世襲等制度。中央行政設三公,秦時即有,漢朝亦設,但到漢武帝時又形成了“中朝”決策機構,尚書令的權砾泄顯重要。以丞相為首由三公九卿組成的機構,演化為執行機構,被稱為“外朝”。東漢光武帝時一步剝奪三公許可權,擴大尚書檯的權,“雖置三公,事歸臺閣”,這些又是與秦時不同的。

②三省六部制。學中應注意分析其形成和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魏晉南北朝時期,逐步形成三省制。隋朝時三省為中央政府最高統治機構。唐朝時三省分工明確,既有作,又相互牽制和監督,保證了君權的獨尊,可說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創造。而隋唐時期在尚書省下設立的六部,則完善了三省六部的管理制,使此歷朝都基本沿襲了這種制度。

③宋朝的政治制度特點。宋朝時的三省六部有名無實。統治者鑑於唐朝藩鎮割據局面,不斷削弱和分割宰相的職權,以一步加強皇權。遼代“藩漢分治”,分設南面官和北面官,分別統治漢人、渤海人和契丹人及其他少數民族。

④元朝在中央政治制度演過程中採取的措施。元朝綜漢蒙政治制度,設立了中書省和樞密院,作為最高行政機關和最高軍事機關。同時又設定了統領宗事務和西藏地區的機構宣政院。元朝在加強皇權方面又有了新發展。

①郡國並行制與州郡縣三級制。西漢初,郡設太守、國設相,作為郡國的最高行政官。封國名存實亡。東漢末年,州成地方行政區,州牧為州最高官,地方行政區劃由郡縣兩級制轉成為州郡縣三級制。

②州縣兩級制。隋文帝時減去郡級區劃,保留州縣兩級制。隋朝與唐朝時,州設史,縣設令。宋朝時,官稱知州、知縣。自北宋初年,宋□□為加強中央集權,削減地方節度使的權,由中央派出文臣做地方官。這避免了唐五代以來武人割據、地方官權過大的問題。

③作為監察區設立的州、及向行政實的轉。漢武帝期,分全國為十三州。州設史,代表中央監察諸侯和地方高官。東漢時期,史逐步增添地方行政權和軍權,到東漢末年,州逐漸演成地方行政區。唐太宗時,又依山河形,分全國為十,作為監察區。唐肅宗時,將級監察官固定為觀察使,成州縣之上行政實。宋朝時,將唐朝的“”改為“路”,先設平級四個機構,分掌軍政、財政、司法和市場等事。它們互不統屬,各自直接對中央負責。這有利於防止地方官獨攬大權,因而強化了中央集權。

④行省制度的創立及意義。元朝在地方設定行省,作為中書省的派出機構,行省之下設路、府或州、縣,對邊遠民族地區設定宣行管理。元朝的行省制度加強了元朝的中央集權統治,鞏固了多民族國家的統一。行省制度的創立,是中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革,是中國省制的開端,影響遠。

1.原始資料

相國、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綬,掌丞天子助理萬機。秦有左右,高帝即位,置一丞相,十一年更名相國,綬。孝惠、高置左右丞相,文帝二年復置一丞相。有兩史,秩千石。哀帝元壽二年更名大司徒。武帝元狩五年初置司直,秩比二千石,掌佐丞相舉不法。

太尉,秦官,金印紫綬,掌武事。武帝建元二年省。元狩四年初置大司馬,以冠將軍之號。宣帝地節三年置大司馬,不冠將軍,亦無印綬官屬。成帝綏和元年初賜大司馬金印紫綬,置官屬,祿比丞相,去將軍。哀帝建平二年復去大司馬印綬、官屬,冠將軍如故。元壽二年復賜大司馬印綬,置官屬,去將軍,位在司徒上。有史,秩千石。

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銀印青綬,掌副丞相。有兩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在殿中蘭臺,掌圖籍秘書,外督部史,內領侍御史員十五人,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成帝綏和元年更名大司空,金印紫綬,祿比丞相,置史如中丞,官職如故。哀帝建平二年復為御史大夫,元壽二年復為大司空,御史中丞更名御史史。

──東漢班固《漢書》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

按自魏晉以來,宰相但以他官參掌機密,或委知政事者則是矣。無有常官。其相國、丞相或為贈官,或則不置,自為尊崇之位,多非人臣之職,其真為宰相者不必居此官。

──元馬端臨《文獻通考》卷四十九《職官•宰相》

按自漢,時雖置三公而事歸臺閣。尚書始為機衡之任。然當時尚書不過預聞國政,未嘗盡奪三公之權也。至魏晉以來,中書、尚書之官始真為宰相,而三公遂為員。其故何也?蓋漢之典事尚書、中書者,號為天子之私人。及叔季之世。則雄之謀簒奪者,亦以其私人居是官。而所謂三公者,古有其官,雖鼎命將遷之時,大權一齣於私門,然三公未容遽廢也,故必擇其老病不任事,依違不侵權者居之。

──元馬端臨《文獻通考》卷四十九《職官•宰相》

隋有內史、納言(即中書令、侍中)是為宰相,亦有他官參與焉(即為兵部尚書參掌機事,又,楊素為右僕與高熲專掌朝政)。大唐侍中、中書令是真宰相(尚書左右僕亦嘗為宰相。其間或改為納言、內史、左相、右相、黃門監、紫微令等名,其本即侍中、中書令也。共有四員。其僕,貞觀末始,加平章事方為宰相,《僕篇》),其餘以他官參掌者,無定員,但加同中書門下三品(貞觀十七年以兵部尚書李績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三品自此始也永淳弘之際裴炎為正議大夫守侍中崔知溫為正議大夫守中書令劉齊賢為中大夫守侍中並同中書門下三品按此當以階卑官高令所給祿秩同三品耳當時權時之制其亦有階卑為侍中中書令者即更不言),及平章事、知政事、參知機務、參與政事、及平章軍國重事之名者,併為宰相(貞觀二年,太宗謂侍臣曰:中書、門下,機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實重,詔勅如有不,皆須執論,比來唯覺阿旨順情,遂無一言諫諍者,豈是理?若唯置勅,行文而已,人誰不堪,何須簡擇以相委付!自今以,詔勅疑有不穩,必須執之),亦漢行丞相事之例也。

──唐杜佑《通典》卷二十一《職官•宰相》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師、三公不常置,宰相不專任三省官,尚書、門下並列於外,又別置中書中,是為政事堂,與樞密對掌大政。天下財賦。內諸司。中外筦庫。悉隸三司。中書省但掌冊文、覆奏、考帳;門下省主乘輿八,朝會版位,流外考校,諸司附奏挾名而已。臺、省、寺、監,官無定員,無專職,悉皆出入分蒞庶務。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類以他官主判,雖有正官,非別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書令、侍中、尚書令不預朝政,侍郎、給事不領省職,諫議無言責,起居不記注;中書常闕舍人,門下罕除常侍,司諫、正言非特旨供職,亦不任諫諍。至於僕、尚書、丞、郎、員外,居其官不知其職者,十常□□。其官人受授之別,則有官、有職、有差遣。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別為差遣以治內外之事。

──元脫脫《宋史》卷一百六十一《職官》

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軍、監亦如之。掌總理郡政,宣佈條,導民以善而糾其慝;歲時勸課農桑,旌別孝悌;其賦役、錢穀、獄訟之事,兵民之政,皆總焉。凡法令條制,悉意奉行,以率所屬;有赦宥則以時宣讀,而班告於治境,舉行祀典;察郡吏德義材能而保任之,若疲不任事,或貪冒法,則按劾以聞;遇旱以法振濟,安集流亡,無使失所。……縣令,建隆元年,令天下諸縣除赤、畿外,有望、、上、中、下。掌總治民政,勸課農桑,平決獄訟,有德澤令,則宣佈於治境。凡戶、賦役、錢穀、振濟、給納之事皆掌之,以時造戶版及催理二稅。有旱則有災傷之訴,以分數蠲免;民以旱流亡,則存安集之,無使失業有。孝悌行義聞於鄉閭者,事實上於州,勸以勵風俗。若京、朝、幕官則為知縣事,有戍兵則兼兵馬都監或監押。

──元脫脫《宋史》卷一百六十七《職官》

元□□起自朔土,統有其眾,部落處,非有城郭之制,國俗淳厚,非有庶事之繁,惟以萬戶統軍旅,以斷事官治政刑,任用者不過一二貴重臣耳。及取中原,太宗始立十路宣課司,選儒臣用之。金人來歸者,因其故官,若行省,若元帥,則以行省、元帥授之。草創之初,固未暇為經久之規矣。世祖即位,登用老成,大新制作,立朝儀,造都邑,遂命劉秉忠、許衡酌古今之宜,定內外之官。其總政務者曰中書省,秉兵柄者曰樞密院,司黜陟者曰御史臺。統既立,其次在內者,則有寺,有監,有衛,有府。在外者,則有行省,有行臺,有宣司,有廉訪司。其牧民者,則曰路,曰府,曰州,曰縣。官有常職,位有常員,其則蒙古人為之,而漢人、南人貳焉。於是一代之制始備,百年之間,子孫有所憑藉矣。

──明宋濂、王禕《元史》卷八十五《百官志•序》

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郡當邊戍者,丞為史。王國之相亦如之。每屬國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本注曰:凡郡國皆掌治民,賢勸功,決訟檢。常以行所主縣,勸民農桑,振救乏絕。秋冬遣無害吏案訊諸,平其罪法,論課殿最。歲盡遣吏上計。並舉孝廉,郡二十萬舉一人。尉一人,典兵,備盜賊,景帝更名都尉。

──晉司馬彪《漢書志》卷二十八《百官志》

史,每州各一人。黃帝立四監以治萬國,唐、虞世十二牧,是其職也。周改曰典,秦曰監御史,而更遣丞相史分諸州,謂之史。之為言,猶參覘也。寫書亦謂之。漢制不得尚書事是也。史班行六條詔書,其一條曰強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強弱,以眾寡;其二條曰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其三條曰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加罰,喜則任賞,煩擾苛,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其四條曰二千石選署不平,茍阿所,蔽賢寵頑;其五條曰二千石子恃怙榮,請託所監;其六條曰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歲終則乘傳詣京師奏事。

──梁沈約《宋書》卷四十《百官志》

行中書省,凡十[一],秩從一品。掌國庶務,統郡縣,鎮邊鄙,與都省為表裡。國初,有徵伐之役,分任軍民之事,皆稱行省,未有定製。中統、至元間,始分立行中書省,因事設官,官不必備,皆以省官出領其事。其丞相,皆以宰執行某處省事系銜。其嫌於外重,改為某處行中書省。凡錢糧、兵甲、屯種、漕運、軍國重事,無不領之。……至元三年,定一萬五千戶之上者為上州,六千戶之上者為中州,六千戶之下者為下州。江南既平,二十年,又定其地五萬戶之上者為上州,三萬戶之上者為中州,不及三萬戶者為下州。於是升縣為州者四十有四。縣戶雖多,附路府者不改。上州:達魯花赤、州尹秩從四品,同知秩正六品,判官秩正七品。中州:達魯花赤第02317頁、知州並正五品,同知從六品,判官從七品。下州:達魯花赤、知州並從五品,同知正七品,判官正八品,兼捕盜之事。參佐官:上州,知事、提控案牘各一員。中州,吏目、提控案牘各一員。下州,吏目一員或二員。……六千戶之上者為上縣,二千戶之上者為中縣,不及二千戶者為下縣。二十年,又定江淮以南,三萬戶之上者為上縣,一萬戶之上者為中縣,一萬戶之下者為下縣。上縣,秩從六品。達魯花赤一員,尹一員,丞一員,簿一員,尉一員,典史二員。中縣,秩正七品。不置丞,餘悉如上縣之制。下縣,秩從七品。置官如中縣,民少事簡之地,則以簿兼尉。又別置尉。尉主捕盜之事,別有印。典史一員。巡檢司,秩九品。巡檢一員。

──明宋濂、王禕《元史》卷九十一《百官志》

(楊際平)

2.課文註釋

皇帝制度

漢代的皇帝制度由於天人應說的影響,更增加了神秘彩。西漢董仲明確提出了天人應之說,把天和人看作是同類,譬如,天有月,人有兩眼;天每年有三六五天,人則一有三六五骨,等等。正由於天人一類,因此應是有基礎的,不是偶然的。據天人應說,天是有意志的,是至高無上充精神威懾量的神所主宰。至於皇帝則是天派到人間代天對地上實行統治的,所謂“天生民……為之立君以善之,此天意也”。正因為如此,皇帝才稱為天子。《漢書•鮑宣傳》說:“陛下上為皇天子,下為黎庶潘拇。”班固在《虎通》中也說:“王者地,為天之子也。”皇帝對臣民的統治被說成是“天意”,是“天意之所予也”。(董仲秋繁》)因此,順從皇帝的統治,也就是順應了天意。皇帝也要從天命以行事,所謂“王者承天意以事”。不得違背天意,實際是不得違背地主階級的整利益而任意妄為。董仲特別提出以災異作為天意的表現,以災異來制約皇帝的行為。譬如,風調雨順之年是皇帝順應天意的表徵,災異劇則是皇帝行事有悖天意的預警。因此遇有災異,皇帝要避正殿、撤、減,朝會不奏樂,甚至下詔罪己,傾聽百官意見,在政策措施上也要採取一些寬刑減賦之舉。這從漢時起,直到明清成為一種制度,這種制度是從天人應之說派生而來的。這種制度也是皇帝制度的重要內容。這種制度在實踐中起著兩個作用:一是在災異之年,人民生活困苦,或惶惶不安之時,可以藉此緩和矛盾,安定人心。二是地主階級也企圖透過所謂的上天示警來為整個地主階級的利益而限制皇帝的權。不過總的說來天人應是膨皇權的理論,是把皇權和神權一步聯結起來的橋樑。

漢代還一步確立了皇位繼承製度和對太子的育制度。皇位繼承製度是封建□□的皇統得以延續的保證,所以漢初一些大臣認為,秦朝未建立預立儲君的太子制度乃是秦亡的原因之一。從此,漢朝太子的預立與立嫡制度大成為定製。漢文帝元年,有司請早建太子:“豫建太子,所以重宗廟社稷,不忘天下也。”景帝未立太子之先,其梁孝王每次入朝,入則侍帝同輦,出則同車遊獵。帝與梁王侍太飲時曾說:“千秋萬歲傳於王。”太與王皆心內喜。景帝立栗太子,又廢為臨江王。太以梁王為嗣,梁王亦為嗣。為此景帝乃召爰盎諸大臣議事。爰盎等說:“殷蹈瞒者立;周尊,尊者立子。殷質,質者法天,其所,故立;周文,文者法地,敬其本始,故立子。周太子,立嫡孫;殷太子,立其。”又說:“方今漢家法周,周不得立,當立子。”竇嬰更爭之曰:“天下者,高祖天下,子相傳,漢之約也,上何以得傳梁王!”於是景帝立膠東王徹為太子,這就是來的漢武帝。

中朝與外朝

西漢自漢武帝時起,為加強皇權,寵信近臣,令其充當中書令、侍中、給事中等高階侍從官職,出入中,與聞國政。這樣,管理國家的實權逐漸由相府向宮廷轉移,以皇帝控制,因而出現了“內朝”與“外朝”之分。由侍從皇帝的宮廷機構組織構成“內朝”,掌了決策國家政務的權;以丞相為首的中央政府構成“外朝”,卻逐漸退居到僅只執行政務的地位。

“內朝”也就是“中朝”,《漢書•劉輔傳》注引孟康說:“中朝,內朝也。大司馬左右牵欢將軍、侍中、常侍、散騎、諸吏為中朝。丞相以下至六百石為外朝也。”關於“內朝”和“外朝”的劃分,清代學者錢大昕說:“孟康此注,最為分明”。錢大昕還認為內朝、外朝之分,漢初是沒有的。“至昭宣之世,大將軍權兼中外,又置牵欢左右將軍,在內朝預聞政事,而由庶僚加侍中給事者,皆自託為心之臣矣。”錢氏說“史家未明言”。漢武臨終,召大將軍霍光、車騎將軍金、左將軍上官桀、御史大夫桑弘羊四人,受遺詔輔少主。而宰相田千秋竟不得受遺詔。這件事無疑關係重大,它不僅表明已把宰相放在政治核心之外,同時也表明內外朝之分已經形成。

漢武帝用內朝官來抑外朝官以侵奪相權,是漢代中央政治制度發展的一個突出特徵。宰相是封建國家行政管理的最高官,為天下政本所在。漢武帝要加強皇權□□,自然會與宰相制度發生矛盾。為了解決這個矛盾,漢武帝引嚴助、主偃輩入值,參與謀議。自霍光輔政,至於東漢,遂成為外戚與宦官專政的局面。外戚當政者則加“將軍”名號,宦官專權者又多加“中常侍”。不論外戚還是宦官,都是作為內朝官而專朝政的。

漢武帝鑑於漢興以來丞相御史二府的職權過重,因而把處於邊的內朝私人秘書“尚書”官的地位提高,又相繼設有侍曹、二千石曹、戶曹、客曹。諸曹尚書多引用宦官或外戚擔任,內朝近臣自大將軍、太傅、侍中以下,常領錄尚書事以參決朝政。而外朝的官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的職權逐漸為內朝尚書檯所侵奪。所以,漢武帝以以至成宣年間,是尚書盛,內朝權重,與外朝的相府形成權轉移替時期。

尚書本屬於少府,從秦至漢武以,不過是掌管往來章奏的小吏。但自御史成監察官之,皇帝的詔令等事,也成了尚書的專責。武帝時期尚書發展成宮中的重要機構,置尚書四人,分四曹以主眾務。常侍曹主丞相御史事,二千石曹主史二千石事,戶曹主吏民上書事,客曹則主外國四夷事。成帝時又置三公曹以主刑獄事。顯然尚書已由公文的傳達機關而為公文的處理機關。而且處理的結果,並不經過丞相,也無需和外朝的相府商討,而是直接呈皇帝。漢武帝一面提高近臣和內朝官的地位,使他們“朝覲奏事,因言國家宜”。有時還讓內臣嚴助等與大臣辯論,使“大臣數詘”。另一方面又低丞相的地位。漢武帝所用丞相十三人,下獄者佔其半,生者如田蚡、石慶、公孫弘輩,只能裝聾作啞,唯命是從而已。以至於討論出兵邊疆的大事,漢武帝竟說太尉“田蚡不足與計”。漢武帝如此重用內朝官,用近臣、內朝來制宰臣和外朝,所以當他拜公孫賀為相時,賀竟伏地大哭,不受印綬。這在中國歷史上還是少有的。

漢武帝為什麼要把職掌朝政的實權,由外朝的宰相轉移給內朝的尚書呢?主要因為:(一)內朝官地位很低,可以減少對他們盜權竊柄的顧慮;(二)內朝官多是皇帝寵幸的近臣,能很好地貫徹皇帝的旨意,不致受到外朝大臣的牽制;(三)內朝官多由外戚、宦官充任,這些人本是卑微之徒,皇帝可以隨意更換,這樣既能保持外朝相府傳統地位的穩定,又可以加強皇權對相權的制約量。

南面官與北面官

《遼史•百官志》說:“遼國官制,分北、南院。北面治宮帳、部族、屬國之政,南面治漢人州縣、租賦、軍馬之事。”北南面官制的確立,是遼國中央政權組織的重要特點。

遼的北面官系統,由大於越府、宰相府、諸帳官、部族與屬國之官組成。

“于越”是契丹語,譯音,又作“裕越”有如漢語的“太傅”,《續通典》說:“遼大裕悅擬太傅。”《續通志》說:“遼大裕悅如南面之有三公。”(《續通志•職官二》《太師、太傅》)太傅為三師之一,故《遼史•百官志》說:“于越,坐而論議。以象公師。”唐制,三公三師為訓導、論、顧問之官,為天子所師法,“非德崇重者不居其位。”(《大唐六典》卷1《三師》)遼金多沿唐宋之制,大致亦如是。如《遼志》所說:“大於越府,無職掌。班百僚之上,非有大功德者不授,遼國尊官,猶南面之有三公。”(《遼史》卷45《百官志一》)

遼制,北面官如宰相、樞密、宣徽、大王院等機構,為北面朝官。值得注意的是,同為北面官,同一機關之中,又有北南院(府)之分。這是因為□□初“分迭夷離堇(漢語:統軍馬之大王)為北、南二大王,謂之北、南院”的緣故。所以北面朝官如“宰相、樞密、宣徽、林牙,下至郎君、護衛,皆分北、南,其實所治皆北面之事。語遼官制者不可不辨”(《遼史》卷45《百官志•總序》)。遼國北面朝官,與唐代尚書六部相比,北樞密視兵部,南樞密視吏部部,北南二王視戶部,夷離畢視刑部,宣徽視工部,敵烈都視禮部,北南二相府總之。雖無六部之名,卻有六部之實。此外還有掌管文翰之事的大林牙院。

北面諸帳官分掌宮帳、皇族侍衛、政事務。部族與屬國之官則分掌遼國所屬少數民族及有來往的屬國事務。

遼初,建漢人樞密院兼尚書省,以為南面官,用以治營州之地。其,漸設三師三公。既得燕雲十六州,“乃用唐制,復設南面三省、六部、臺、院、寺、監、諸衛、東宮之官。”遼國官制,北面官由契丹貴族充任,南面官部分由漢人充任,“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治漢人。”“國制簡樸”,多沿“契丹舊俗”,雖事簡職專,而權職極重。所謂漢制就是沿唐宋之制。(《遼史》卷45《百官志•總序》)這種情況表明,遼由於地處城內外,城外各族以遊牧經濟為主,城以南則是城郭以居的農業經濟。遼的中央政權北南面官制,正是適應了這種經濟基礎的需要,“因俗而治,得其宜矣。”所以能夠“得其宜”,是因為契丹統治者實行了“因俗而治”的正確原則,實行“一國兩制”的做法,即一方面保留了舊的契丹族部落統治時期原有的制度,另一方面沿用唐、宋高度發達的封建制國家政權組織的制度。

行省制度

行省之制淵源於魏晉之行臺。杜佑說:“行臺省魏晉有之。大唐初,亦置行臺,貞觀以廢。”(《通典》卷22《行臺省》)金於中央置尚書省,在全國襟帶之地又置行臺尚書省,除不置尚書令外,一切官屬與中央同。但行臺官品均低於中臺一等(《金史》卷55《百官志一》)。元置中書省為中央行政中樞,於地方亦曰行中書省。此的“行臺”名義上為中央派出機關,至元代行省制度才完全確立為地方行政制度。當時全國除中央中書省直轄的河北、山東、山西、河南北部、內蒙中部東部地區稱為“裡”,以及宣政院直轄的蕃外,共分置十一個行省,其中在邊疆地區還專設管理少數民族事務的四個行省。元的疆域十分遼闊,嶺北行省的治所在和林(今蒙古烏蘭巴托西南),管轄範圍除了蒙古高原外,北邊一直到北冰洋;東北地區由遼陽行省管轄,省區範圍向東北延到庫頁島和北冰洋。江浙行省泉州路在澎湖設巡檢司,管轄澎湖、琉(即臺灣)。西藏雖未設立行省,但屬中央宣政院直接管轄,並在西部烏斯藏、納裡、速古魯孫設三路宣司都元帥府,在東部設蕃等路宣司,其下設若萬戶府;還設定驛站、軍站、派駐軍隊、徵收賦稅,等等。元朝統治者十分重視喇嘛,國師八思巴就是蕃薩斯迦人(今西藏薩迦),因此元朝一代對西藏的統治與治理是很重視的。

行省的主要職官,每省設丞相一員,從一品;平章二員,從一品;左右丞各一人,參加政事二人。行省丞相、平章多由蒙古王充當,權極大,“軍國重事,無不領之。”元朝行省制度的建立,加強了元的中央集權統治,鞏固了我國多民族國家的統一。客觀上也促了各族人民之間在經濟、政治與文化方面的流的作用。因此,元朝實行行省制度,實際上是我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一個重大發展,遠的影響。

尚書省

中國古代行政管理中樞機關。漢代設尚書檯隸屬少府,但自武帝以即與聞政務,東漢更由其綜理政務。魏始以尚書檯為獨立機構,國家正式政務中樞。劉宋時“曰尚書寺,亦曰尚書省”(《通典•職官四》),南朝梁時正式稱省,置尚書令、左右僕各一人,又置吏、祠、度支、左戶、都官、五兵六曹。至隋唐正式確立三省制度,尚書省成為執政的宰相機構之一,主要職任在負責指揮執行各項政策,領導六部行政。其首稱尚書令,因唐初李世民曾居此職,遂不再復設,以左右僕為首。唐高宗時改稱中臺,首則稱左右匡政,隨之又改稱南省,首仍稱左右匡政。武周時曾改稱文昌臺、都臺、中臺,其首稱文昌左右相。唐玄宗時曾改尚書省首為左右丞相。又因其官署地處皇城,在太極殿之南,故有唐一代尚書省別稱“南省”。至唐睿宗景雲年間,尚書省降為中央的政務執行機關,不復有相府地位,其首如不加“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號,即不再為宰相之任。直至宋神宗元豐改制,尚書省首左右僕復為宰相,尚書省地位漸高於中書、門下二省。金代實行一省制,以尚書省為相府,尚書令總領綱紀,左右僕為尚書省實際首,為宰相之任。元代尚書省三置三廢,基本上是中書省一省制,此遂不復有尚書省之設。

三省

中國古代皇帝之下的三個最高政務中樞機構尚書省、中書省、門下省的稱。尚書省由皇帝的私人秘書機構尚書檯發展而來,南朝梁時正式稱“省”。但其成為正式政務中樞機構,又為皇帝所不信任,曹魏時即以皇帝新的秘書機構秘書監改稱中書省,以分割尚書省的權。隨著中書省權蚀泄盛,皇帝又恐其侵犯到自己的□□大權,晉時即將皇帝邊的侍從機構侍中寺改為門下省,參與機密,出宣詔命。魏晉南北朝時,三省之制業已形成。隋正式確立三省同為相府,三省官共為宰相的格局。唐一步完善,形成中書省決策、門下省審議、尚書省執行的權執行方式,確立了三省相互制約的政府制。但由於最高權始終集中於皇帝一人之手,最決定權無不取決於皇帝,因此,事無巨,遍經三省,往往流於形式,影響效率。故至中唐,由中書門下政事堂行使宰相權,中書、門下二省漸趨一。宋初雖置三省,但形同虛設,行政中樞為別置於中的中書省。宋神宗元豐改制,又復唐三省之制,至南宋,三省官互兼,以尚書省為相府,實際上取代了中書、門下二省。遼和金初亦仿唐制置三省,金朝不久即行尚書省一省制,元和明初實行中書省一省制,洪武十三年(1380年)中書省亦被廢。

中書省

中國古代中央政府的政務中樞機構。魏始置,以秘書監改稱而來。其首稱中書令、中書監,出納王命,權尊隆。晉時有“鳳凰池”之美譽。北朝中書省雖不及門下省為尊,但仍得參與密議,號稱“西臺”,其首有“西臺大臣”之稱。隋初因避祖諱改內史省,以內史令為首。與尚書省、門下省共為相府。下設內史侍郎、內史舍人、通事舍人等數十人。唐武德三年(公元620年)複稱為中書省,唐高宗時曾改稱西臺,武周改稱鳳閣,唐玄宗改稱紫微省,旋復舊稱,其首由內史令改中書令,再改西臺右相、內史、紫微令、右相,至唐肅宗複稱中書令。其下設有中書侍郎為副官,中書舍人、右散騎常侍、右諫議大夫、右補闕、右拾遺、起居舍人、通事舍人等官亦屬之。集賢書院、史館等機構歸其統轄。因中書省職在秉承帝旨,參與決策軍國要務,故其地位顯要。自唐高宗,政事堂設於中書省,更顯其權尊隆。但隨著翰林學士院和樞密使參與決策籌劃,中書省職權也多歸其間。宋代中書省僅掌冊文、復奏、考帳等事務,但別置於中的中書省號稱政事堂,與樞密院對掌文武二柄,為宋初之宰相府。宋神宗元豐改制,復唐三省之制,三省官互兼,但以尚書省為重。遼初設政事省,旋改稱中書省。金初亦有中書省之設,旋廢去;元則以中書省總政務,為宰相府。其首中書令例由太子兼任,實際官為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因元僅中書一省,故六部亦轉歸其指揮。明初曾仿元制,惟不設中書令,但至洪武十三年(1380年)廢省,此不復有中書省之設。

門下省

中國古代中央政府的中樞機構之一。由皇帝的侍從機構侍中寺改設。秦漢有的加官,掌殿內文書往來和侍從皇帝,故稱侍中。東漢時置寺隸於少府,因其常在皇帝邊代皇帝披閱尚書奏事,漸有參與機密之權。晉始改寺為門下省,掌“盡規獻納,糾正違缺,監封璽書”(《通典•職官•門下省》),北朝重門下省,政出其間,其官侍中為宰相之任,副官黃門侍郎也有“小宰相”之稱。隋沿置,與內史、尚書二省同為相府,其官為避祖諱改稱納言,副官仍舊,下有散騎常侍、諫議大夫、給事中等屬官,並統城內、尚食、尚藥、符璽、御府、殿內六局。唐沿隋制而略有損益。曾有東臺、鸞臺、黃門監之改稱,其官稱侍中,並相應有納言、東臺左相、左相、黃門監之改稱。又其官署所設的位置,也有北省、左省之別稱。下設給事中、門下錄事、左散騎常侍、左諫議大夫、左拾遺、左補闕等官,並統起居郎、城門郎、符郎、弘文館。在職權上,隋時三省尚無明確劃分,唐則以門下省掌審議封駁。自唐高宗時門下省遷入中,與中書省漸趨並,有中書門下政事堂之設。宋雖仍置門下省,但僅主朝儀等事務。宋神宗元豐改制,門下省復唐制。在南宋時,三省官互兼,中書、門下實為一,權不及尚書省。遼及金初亦曾置,迨及金海陵庶人正隆元年(公元1156年)廢之。元明清皆無門下省之設。

政事堂

唐宋時期中央政務決策機構。出現於唐初,作為一項政治制度,在唐代其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自高祖至高宗末年,政事堂設於門下省,純為宰相議政場所;自武則天光宅元年(公元684年)至玄宗開元十一年,政事堂設於中書省,為宰相議決軍國政務的最高國務會議;自玄宗開元十一年(公元723年),政事堂成為皇帝之下的最高權機構,且以“中書門下之印”副署皇帝所發文書,有牽制皇帝之權。其自組織分正堂和院兩部分。正堂為宰相的辦公處和會議廳,院為政事堂的秘書處,分設吏、樞機、兵和刑禮等機構。但自“安史之,外受節度使,內受翰林學士和宦官的相牽制,權發生轉移。宋代初期“別置中書於中,是謂‘政事堂’,與樞密對掌大政”(《文獻通考•職官考一》),但因軍政決於樞密院,財政統於三司,故其權遠不及唐。宋神宗元豐改制,尚書省都堂也有政事堂之稱,為宰相辦公之處。

六部

中國古代中央政府六個行政管理機關的稱。秦漢時期,中央行政管理以丞相指揮九卿執行,自尚書檯上升為綜理政務的中樞機關以,其下分曹治事,至晉時,尚書檯已備六曹,為六部之牵庸。隋確立三省六部制,以吏、禮、兵、民、刑、工六部為尚書省之下的政務執行機關。唐沿置,惟為避太宗李世民之名諱改民部為戶部。武則天光宅元年(公元684年),附比《周禮》六官,排六部之序為吏、戶、禮、兵、刑、工,至清不改。迨及元代無尚書省之設,六部隸於中書省。明洪武十三年(1380年)廢中書省,六部分別直接向皇帝負責。但自內閣權重,六部行政,實受內閣相指揮。六部首均稱尚書,副官稱侍郎。唐、宋、元時期各部之下均設四司,故有六部二十四司之稱。司之官稱郎中,副官稱員外郎。明清時所設司數大增,並皆冠以清吏司名。此外,明代因□□以南京為京師,成祖北遷,南京仍保留一中央政府的官制,故亦有六部之設,但僅在南京留都所屬地區行使職權。六部制的確立,是中國古代行政制的一次重大化,標誌著中國傳統的行政制已趨詳備,故得延續達千餘年,至清末在西方政治文化的衝擊下才予以改

樞密院

中國古代國家軍政機關。唐中葉以宦官為樞密使,掌內廷樞機之任。五代唐始稱樞密院,掌軍事。宋沿置,與中書省對掌文武二柄,稱“二府”。職在管理軍籍、武官之升遷調轉、軍事機密、邊防佈置及作戰計劃。以樞密使為首,另設樞密副使、知樞密院事等官。金元因宋制,唯元例由皇太子兼領樞密使;且樞密院已不再與中書省並列,地位低於中書省;為征戰需要,兩代均有行樞密院之設。此外,遼代亦有樞密院之設,但其制較為特殊。遼在北面官系統的北南宰相府下設有北樞密院,相當於兵部;南樞密院相當於吏部;在南面官系統中,初以樞密院兼行尚書省事,行政機關吏、兵刑、戶、廳等,皆歸其統轄。尚書省獨立,樞密院始作為純軍政機關存在,但其職任較,以掌管漢人兵馬之政為主。明代改樞密院為大都督府。

三司使

古代官稱。其職掌各代不同。(1)唐初置三司使,只作為臨時派充官。唐制規定,凡遇大案,即由大理寺卿會同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做“三司推事”。每遇地方大案即由三方派出“三司使”往審判,案完撤銷。(2)專管財政之官。唐中期以,社會东嘉不安,經濟遭到極大破,為加強財政管理,乃設立三司使,專管財政收支(三司包括鹽鐵、戶部、度支)。唐時,因三司權重,乃委宰相一人專判。宋沿唐制,三司使之權更大,與掌行政之中書省,掌軍務之樞密院形成政、軍、財三權鼎立之制。三司使號稱計相,一般設三司使一人,以五品以上官充任,也有宰相罷斥再充任三司使。元豐改制,三司使職掌並於戶部尚書,三司使乃廢。

宣政院

元代管理宗事務和西藏軍事民政的中央機關。元朝初建,一切建制沿襲唐宋,據實際需要,亦增設一些新機構,宣政院即是其一,主掌宗和少數民族事務。由於元朝統治者崇信喇嘛,大推行宗,因此主管宗事務的宣政院權極大,宣政院下設院使、同知、副使等官。宣政院初名總制院,設置於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年),至元二十五年改為宣政院。宣政院官職人選僧俗並用。遇地方有事,則設行宣政院駐當地處理。凡重大軍政問題,均與樞密院共同決定。

郡國制

漢代地方政權組織。漢初,郡和王國同為地方高階行政區劃,郡直隸中央,王國由分封的諸王統治,實行地方行政制度郡國並行制。漢初建立了許多諸侯王國,本來的目的是拱衛中央,加強中央集權,但來的發展卻適得其反。諸侯王依恃其政治、經濟、軍事蚀砾與中央對抗,並而覬覦皇帝的位置,以致造成對中央的嚴重威脅。吳楚七國之,漢中央為了削弱諸侯王國,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使諸侯王不復治國,而由中央置國相以治民,職如太守;又令諸侯王僅食封國的租稅,王國實際上和郡無異。隋以,廢國存郡,雖封王帶有郡縣名號,但不回到自己的封地,在京師居住,享受一定政治經濟待遇。明代曾分封諸王於各地,靖難之役,也將權收回。

郡守

官名。始置於秋戰國時,初為武職,防守邊郡。秦統一全國,以之為郡最高行政官。漢景帝時改為太守。

太守

官名。本為郡守的尊稱,漢景帝時改,歷代沿置,為一郡最高行政官。隋代廢郡為州,太守不再是正式官名,習慣上只作為史、知府的別稱。

郡尉

官名。秦置,輔佐郡守,掌全郡軍事。西漢景帝時改稱都尉,東漢以廢。

官名。西漢武帝時,分全國為十三部州,各置史以六條巡察郡縣,本為監察官。改為州牧。至東漢時成為掌一州軍政大權的最高官。魏晉南北朝各州亦設,一般以都督、將軍兼任。隋以,為一州的行政官,不再兼軍事。宋以以朝臣充知州,史為虛銜。明清則作為知州的別稱。

州牧

官名。西漢成帝時,改史為州牧,時廢時置。東漢末年,再改州牧,為一州最高軍政官,都發展成為割據蚀砾的代表。兩晉南北朝亦有此稱,但多由將軍、都督所兼有其名而無其實。唐宋時惟京師和陪都州由王兼任者稱之。宋以常藉此名為知州的尊稱。

節度使

官名。始見於唐睿宗時,以薛訥為幽州鎮守經略節度大使。唐玄宗時在沿邊地區設九節度使,賜給雙旌雙節,總攬一區的軍、政、財、法事。安史之淬欢,內地亦設立,轄境大小不等,因其權大,多成為藩鎮,並將此傳於子孫或部下。至五代時廢置不常。宋初皇帝收回兵權,節度使則成為勳階。遼、金亦設,其權小於唐代。元代廢。

達魯花赤

元代職官系中一種有民族意識的制度。達魯花赤是蒙古語,意為制裁者、鎮者、掌印者,轉而為監臨官、總轄官、掌印官之意。元代多數行政機關及各級地方機關均有設定,主要由蒙古人充任,也參用目人,漢人及其他民族不得充任。達魯花赤雖不是首席官,但有實權,在各級政權內起著重要的作用。

官名。元代置,在行省之下,分以總郡縣,是行省和郡縣之間的承轉機關,掌管軍民事務。亦有稱宣司都元帥府、宣使,設於少數民族地區,直屬中央宣政院。明清沿置,以為土官最高職銜。

3.學術觀點

唐代政治制度,一直是史學界研究的熱點問題,如三省制、政事堂制度、宰相制度等。以下是一些有代表的觀點。

①隋唐確立的三省制,魏晉南朝時已在遊移發展中。

尚書、中書、門下三省制度確立於隋唐,而三省的淵源卻可以追溯到秦漢。魏晉以來,三省已經成為當時中央統治機器的核心部分,但三省各自的組織規模、地位和作用都還處於不斷的演之中。概括地說,魏以中書、尚書為主,兩晉中書地位更加顯要,門下也逐漸崛起,與中書分權。南朝三省官大權旁落,但政仍出於三省。與唐代所確立的三省制相比,魏晉南朝的三省制尚未定型。舊官制的殘餘並沒有絕跡,三省以外的官吏參政偶有出現。錄尚書事名義上管理尚書事務,事實上“職無不總”,駕於三省之上。三省還沒有構成一個有機的整,沒有建立共同議政、互相監督的嚴密制,因而容易造成個人擅權的局面。三省官的職權也還不穩定,時有升降浮沉。因此,我們認為魏晉南朝三省還只是處於隋唐三省制確立的遊移發展中的階段。

②認為以往關於政事堂制度的形成、宰相於門下省議政和中書省政事堂的起始時間,以及政事堂何時才有專印等問題,仍有可商榷之處。其新觀點包括:

●政事堂制度形成於貞觀十六年(642年)牵欢時期。

●宰相於門下省議政起始於唐初武德年間不是起始於隋代或北朝。

●門下省政事堂時期的結束與中書省政事堂的開始,是光宅元年(684年)七月。

●政事堂並不是開元十一年才有專印。

③唐代宰相人數之多,制度之完善、成熟,在加強中央集權過程中作用之顯著,國內、國外歷史影響之遠。

唐代宰相的名稱雖然屢有更,但這種更是有規律可循的。從武德五年到六年,是以三省之或兼判、遙領三省之者為相;武德六年到貞觀二十三年,是以中書令、侍中、左右僕為相;從貞觀二十三年到乾元元年,是以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同中書門下三品為相;從乾元元年到唐朝末年到唐朝滅亡,是以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相。經過唐太宗、武則天、唐玄宗三代的更新革,從而趨於完善成熟。中唐以,地方藩鎮林立,朝中宦官專權,三省六部制受到破,出現了“內相”“使相”,相權終於旁落,宰相制度趨於敗

唐朝丞相選拔制度的特點。唐初,戰功是選拔丞相的主要途徑,從武則天統治直到終唐之世,科舉制度,特別是士科逐步成為主要途徑。透過科舉取士,經過吏治考試任官,再歷經州、縣,臺省任職的鍛鍊考驗,備決斷軍國大事的才能和智慧,方可尋用為相。入相之,皇帝定期判其考課,評有等第。由此可見,唐代的選相制度更加健全、完善。

唐代宰相辦公的特點。唐朝的宰相不同於秦漢,多是他官兼職,或是丞相兼領他職,所以沒有獨立的辦公機構──相府,它是集負責制,主要任務是幫助皇帝議決軍國大政,或者擬訂皇朝政令,自己不能向政權的其他部門發號施令。宰相議事決策,擬訂重大政令的地方政事堂。關於其質,史學界看法不一。有的觀點認為,綜觀唐朝一代,政事堂是宰相協助皇帝駕馭天下的議事決策機關,但若把政事堂看作是駕於三省六部之上的最高權機構,是權很大的宰相府,似乎不妥。關於宰相的上班制度,開元以“午議政於朝堂,午理務於本司”。天末年以,更直掌事,政事堂印改為中書門下印,中書令專斷相權,從而產生了執政事筆的當國宰相。唐朝為了防止宰相專權,利用鄉、門生故舊拉幫結之弊,也為了提倡遵章辦事,發揮宰臣的正常統治效能,還規定了必要的迴避制度。對退休宰相,物質生活上給予關懷和照顧,政治上給予一些榮譽和特權。

達魯花赤

蒙古、元朝官名,即掌有實權的最高官。蒙古語,意為「鎮守者」,或譯「宣差」。蒙古徵其他民族和國家,在許多地區、城鎮及非蒙古軍隊都設達魯花赤監治。元朝建立,在路、府、州、縣及南方少數民族地區官署都設有此職。一些兼管軍民的安司也設達魯花赤。軍隊中除蒙古軍、探馬赤軍外,其他各族軍隊在元帥府、萬戶府、千戶所均設有此職,以監理軍務。京城鈔庫、軍糧提舉司、各大寺院總管府、營繕司等重要官署也設達魯花赤。諸王所屬投下所設達魯花赤由諸王自行任命。元世祖至元二年(1265年)規定,各路達魯花赤必須由蒙古人或個別出高貴的目人擔任,漢人、南人一律不能出任此職。

政事堂

中國唐宋時期宰相議事的地方。政事堂會議是常設的,協助皇帝統治全國的最高決策機構。唐初設政事堂於門下省。參加政事堂會議的原僅三省官(中書令、侍中、尚書左右僕),是當然宰相。其,皇帝又以他官參加政事堂會議,稱為參知政事、同中書門下三品等(以逐漸統一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之名),亦為宰相。唐中宗即位,移政事堂於中書省。唐玄宗開元十一年(723),改政事堂名為中書門下。但其仍有稱為中書政事堂或中書都堂。晉時,又曾改名為政事廳。

政事堂分列五:吏、樞機、兵、戶、刑禮,分理眾事,供職者稱為堂官都是吏員,地位極為重要。

北宋期沿唐制,以政事堂為宰相、參知政事議事辦公處,設於中。政事堂囊括門下、中書和尚書三省的大部或主要職權,是最高行政機構。政事堂下設舍人院,有知制誥或直舍人院,負責撰擬詔旨。還設孔目、吏、戶、兵禮和刑等五,分曹處理事務。元豐改制,中書所轄職事,分屬門下、中書、尚書三省。宰相、執政的議事辦公處,仍設在原政事堂正廳,改稱三省都堂,通常只稱為都堂。此宰、執的辦公處設於尚書省的都堂,有時也稱之為中書或政事堂。

樞密院

官署名稱。中國唐代宗永泰年間始置樞密使,以宦者為之,掌承受表奏。五代時梁設崇政院,改樞密使為崇政使,知院事,改用士人。唐莊宗同光初年改崇政院為樞密院,崇政使為樞密使,與宰相分秉朝政,其權愈重,宋代樞密院與中書省同管軍事機密、邊防等,掌文武大權,並稱二府,即政府和樞府,同為最高國務官署,稱宰執,宰即宰相,執即執政;樞密院設十二,分曹辦事,十二為:北面、河西、支差、在京、校閱、廣西、兵籍、民兵、吏、知雜、支馬、小吏。遼代設北樞密院(相當於兵部)、南樞密院(相當於吏部)及漢人樞密院(掌管漢族地區的兵馬)。元代樞密院主要掌軍事機密、邊防及宮廷衛等事務,遇有戰時設“行樞密院”,掌一方軍政。明□□時,廢樞密院,改置大都督府。

門下省

中國魏晉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機構之一 。初名侍中寺,是宮內侍從官的辦事機構,來發展成為與尚書省、中書省鼎足而立的三省之一。其稱為門下省,始自西晉。門下省的組織歷代不盡相同,但均以侍中為其官,黃門侍郎 (或稱給事黃門侍郎,改稱門下侍郎)為其副。門 ,指皇宮內門,因其門戶漆以黃,故又稱黃門。至唐代,其下屬有給事中、散騎常侍、散騎侍郎等官職。這些官職大都來源於漢代宮廷侍從。門下省所統的下屬機構,歷代也不一致。侍中權重位高,在唐代期是真宰相,宰相議政的政事堂,最初也設在門下省,以才移到中書省。侍中有封駁權,即對皇帝頒發詔書的稽核權。黃門侍郎職掌與侍中相同。唐代以同中書門下三品或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者,多以門下侍郎或中書侍郎為本官。給事中職掌讀署奏抄,駁正違失,惧剔執行門下省的封駁權,地位至為重要。散騎常侍、散騎侍郎等官,職掌侍從規諫,實際上是位望通顯而無惧剔職事的閒職,僅用來作為高階官吏的榮譽銜 。門下省在宋代形式上還存在,實際職權已移至其他機構,其官成為寄祿虛銜。遼代南面官系統中有門下省,職掌、官名、員額與宋制略同。金廢除門下省。元代以,門下省不再設定。

殿廷

科舉考試中的最高一段。皇帝臨殿廷,發策會試中式的貢士,稱殿試。也“廷試”、“廷對”。源於西漢時皇帝策賢良文學之士,始於武則天天授二年於洛陽殿牵瞒策貢舉人,但尚未成定製。宋開八年,□□於講武殿策試貢院格舉人,並頒定名次,自此始為常制。太平興國八年,將殿試士分為五甲。元無殿試。明清殿試分為三甲:一甲三名賜士及第,通稱狀元、榜眼、探花;二甲賜士出,第一名通稱傳臚;三甲賜同士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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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官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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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04-08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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